在大学生中,婚前性行为时有发生。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突发性,往往在无心理准备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自愿性而又非理智性,大学生已是青年,较少为别人所胁迫,大多在双方自愿而又不理智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三是反复性,由于年龄和观念的影响,一旦冲破这一防线,便不再过多顾虑,还会多次反复发生①。”对女生来说,婚前性行为对心理产生的困扰比男生要强得多,既担心怀孕影响自身名誉,又怕今后恋爱失败,等等,往往还伴有自责、自罪感和怨恨对方的情绪,这样沉重的心理负担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则会使一些比较脆弱的人产生轻生念头。据某市公安局几年前的一个调查,女性自杀中有5%以上是因恋爱失身被对方抛弃造成的。由于未婚,彼此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文化积淀很深的国度里,这种经历对女青年的身心危害极大,同时给她们再度恋爱以及以后结婚带来了许多顾虑,甚至给她的新的结合造成不幸。正因为如此,为了对自己负责任,女大学生尤其要正确认识并正确对待婚前性行为。
第一,须正确认识婚前性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先生提出这样一个原则:“我们不妨从青年人本身去想,看他们需要什么?追求什么?能获得什么?因为对性的问题,开放也好,禁锢也好,真正值得考虑的后果,社会规范的维护只是其中之一,最主要的还是,开放后是否能增加青年人婚姻在流行观念下形成的错觉。
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再看看婚前性关系和感情生活的幸福。”发生的原因,一般不外乎这样几种:(1)认为时代变了,传统的贞操观念已经落伍,不再值得重视。 (2)身心发育失衡。个人的心智能力不能控制性驱力的冲动,因而在好奇和不能自主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3)对两性间感情关系的误解。认为性关系就是爱情的表示。(4)生米熟饭的策略, 以性关系为手段企图借此诱发爱情并达到结婚的目的。(5)受骗或在暴力威胁之下失身。了解了发生这一行为的原因和有关认识原则,那么决定这种行为之能或不能的真正关键就是看它对当事人以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国内外很多学者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几乎找不到任何资料可以证明婚前性行为有助于婚后的生活幸福。相反,从很多婚姻问题的个案看,许多人的不幸都与婚前性行为有关。如有的女生只因已与男友有婚前性行为,虽然对其很多方面不满意,但恐分手后不再能被他人所接受,便委屈自己“将就”对方。由于心不甘情不愿,有位女生竟两次实施自杀(均未遂),由此可见其内心痛苦之深。有的因负疚和自责在家里以“罪人”自居,处处看脸色,弄得夫妻关系难以和谐。有的在夫妻争吵中成为对方羞辱的把柄。总而言之,婚前性关系不能带来婚姻的幸福和爱情的甜蜜,甚至常常是相反。因此,为了获得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必须对婚前性行为的不良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增强自律。同时,还要学会拒绝,应当懂得在生活中坚守必要的原则,你没有义务去满足他人的所有要求,尤其不能满足他人那种不合法、不讲理的私欲。因为,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你必须对自己全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没有人能够代替你吞食你种下的苦果。这就是生活冷峻的一面。
第二,要正确对待婚前性行为。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已经发生了婚前性行为怎么办?虽然很遗憾,很痛苦,但却不能也不应该都“去死”,还应正确对待。由于导致婚前性行为的原因对每个当事人是不同的,因此当事人所体验的心理困扰也是各异的。所谓正确对待,就是指你在发生这一行为后所采取的措施应不损害你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你今后的感情生活和婚姻生活,且不妨碍社会和他人,而不是相反。应当承认,经历这种事是会在心灵上留下伤痕的,尤其是违背自己的意愿,只因为当时的情况非常无奈而发生的婚前性行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伤害是更为深痛的。这种痛苦包括怨恨对方,也悔恨自己,这种心境的持续发展对人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
要走出这个困境,首先必须振作精神,不能自暴自弃。不要把自己贬损得一无是处,因为,性毕竟只是我们生活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而全面否定自己的价值似乎有失公平。此外,性问题带有很强的隐私性,要懂得尊重自己的隐私权,不要使他人有机会侵犯自己的隐私权。第二步是冷处理。暂时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自己静下心来对自己的感情、对自己与对方的关系、对对方的人品、对彼此感情发展的前途认真反思,然后决定是中断彼此的关系,还是继续发展彼此的关系。如继续发展彼此的关系,则要与对方一起认真检讨以前的关系,阐明这种行为对彼此身心的危害、对以后幸福的危害,进而调整心态,把彼此的关系建立在爱情和事业的基础之上。奋发学习,共同努力,面向未来,使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第三步,若感到心理压力太大,自己实在无力调适时,也不要绝望,可以主动寻求心理辅导,争取在辅导老师的帮助下,重新恢复心理的平衡和健康。这时女友间的体贴与关照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