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这是一篇全面介绍女性犯罪的原因的论文,这篇女性犯罪论文从女性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社会、家庭原因
比较全方面分析的女性犯罪现象发生的原因,对认识女性犯罪成因很有借鉴意义。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果必有因,实施犯罪行为必有犯罪原因为前提。关于犯罪原因,犯罪学界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 19 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又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及基因犯罪等,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异议。
另一个代表是犯罪社会学论,犯罪社会学论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上述两种看法均有其局限性,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他们都是未来的犯罪人呢?那么他们的子女是否也因具备犯罪遗传基因而必然发生犯罪行为呢?这与情与理与法恐怕都是行不通的;关于犯罪与生物学因素的相关性,目前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是否对犯罪的产生、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犯罪社会学论”完全否定了犯罪现象与遗传、人体生化结构之间的关联性亦有其局限性。本文在研究女性犯罪原因时,综合论述了女性犯罪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及社会、家庭原因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
一、女性犯罪的生理原因
(一)女性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心理发展的可塑性之间的矛盾女性青春期会发生一系列变化,生理发育非常迅速,而心理发育处于半成熟、半幼稚状态,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女性的性爱心理在生理发育的驱使下,其速度明显快于这个时期的生理发育方面的变化,但这个时期的性爱心理是不稳定的、易波动的,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主要是因为女性阅历浅,社会环境的影响,思维能力的限制,使她们的思想处于一种不成熟的状态。在这个时期,当这两种心理和生理直接相撞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和社会因素,情绪得不到控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有可能发生犯罪。因此女性青春期心理发育非常复杂,是一个危险时期,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加之女性不注意用理智控制情感,易走上犯罪歧途。
(二)女性生理周期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很多研究表明,女性生理周期与女性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专家研究表明,当女性处于特有的生理周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在此期间女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犯罪。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 39.4%,放火犯罪的 39.4%,盗窃犯罪的 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 80名女被告中有 71 位正处于月经期。
(三)生理发育过剩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希利曾经对许多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认为女性性意识早熟会导致生理发育过剩,成为导致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生理因素。尤其是性犯罪女性大多是由于她们一时性冲动而引起的,生理防线一旦被突破,犯罪的可能性必然会大大增加。在犯罪少女中,女性的性早熟及生理发育过剩,是引起女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生理因素。在少女犯罪个案研究中,可以发现许多的性早熟和生理发育过剩的情况,与此相应女性的绝大多数犯罪都与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
一个健康的人不仅指其身体健康也包括其心理健康。有学者提出,女性犯罪原因与其心理特征、心理异常有很大关系。自私、嫉妒、偏执、狭隘、心理承受能力差、自制力差、感情丰富等心理特征易导致女性心理异常,从而引发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易引起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如下:
(一)攻击性弱,依附性强
1.有研究表明女性的攻击性低于男性,这种差别在 2-3 岁时就已经出现,持续发展于童年期,并延续到整个人生。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更多地受到父母的控制和监督,因此在性格上呈现出攻击性弱、依附性强等心理特征,在受到刺激时常常表现为焦虑、抑郁、自怨自责。上述心理特征导致女性实施犯罪行为时,暴力性、攻击性程度低于男性,女性犯罪多选择以侵犯财产权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为最。
2.由于女性进入社会较晚,判断能力差,社会经验少,易依附于男性、屈服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种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众多案例显示犯罪女性犯罪往往是追随、依附一些品行不端的人,轻信、盲从他人,受他人指使、教唆而犯罪。有学者将表现为盲从的犯罪行为,称为“逼近犯罪”或“情面犯罪”。
(二)女性犯罪多呈现被动性、隐蔽性、间接性
1.犯罪是个人主动性的表现,而女性犯罪人一般来说较为被动性。女性的人格特征表现为:非理性的、主观的、缺乏抽象思维能力的,依附的、母性的、感情型的、总体上具有被动性、依赖性较强。女性遇事优柔寡断、胆小怕事、信心不足,更多地表现为顺从性。女性上述行为特征使女性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直接进行犯罪行为,而是教唆、煽动男性去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帮助作用,往往不亲手实施犯罪行为。
2.女性犯罪具有隐蔽性。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犯罪学家桑戈、波拉克等人认为女性具有与生俱来的虚伪、私密、不坦白等性格特点,喜欢采用隐蔽、曲折、狡诈的方法。女性温柔、文静,天性柔弱,是受社会保护的对象,一般对于女性的防范戒备心理低于男性,犯罪女性常常利用性别特点作掩护,利用人们的疏于防范与男性合谋犯罪,犯罪行为频频得手,屡试不爽,因此同样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女性呈现出比男性更高的犯罪成功率。犯罪学家何兹说:大体而言,女性犯罪除杀婴罪以外,具有的卑劣与不诚实性远较11残酷性更多。女性在决定杀人犯罪前虽然有些犹豫、动机斗争明显,且有一些征兆,当她们下定决心实施杀人犯罪行为时,她们又会不露声色,暗自进行,表现出较大的欺骗性,且选择的犯罪手段常常是隐蔽的、间接的。很多女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无任何异常举动、无犯罪征兆,从而使他人放松警惕在被欺骗、蒙蔽状态下成为女性的犯罪对象。同样是杀人犯罪,女性多选择在被害人无戒备或不能抵抗、无法抵抗的情况下,如趁被害人熟睡、昏迷、醉酒、病重时下手。犯罪地点往往选择在十分隐蔽、难以被人发现的地方,且犯罪对象更多地选择年老、年幼、病弱或神智有障碍者,而男性则一般采用暴力攻击的方法。
3.女性犯罪往往表现为间接性。女性由于体格、体力、体能的限制和心理素质差等局限性,在作案手段上暴力性、攻击性往往较弱,很少实施力量型犯罪。女性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教唆、煽动男性去实施犯罪,而很少直接进行犯罪活动。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女性多利用其生理特点进行犯罪,如性犯罪;利用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信任进行犯罪,如利用姿色抢劫、诈骗、盗窃、拐卖人口等集团犯罪,一般起诱饵作用,或以色相骗人上当、或乔装打扮编造谎言、或做其他辅助性行为,如窝赃、转移、掩护等,多充当男性犯罪人的帮凶,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窝藏赃物等。
(三)情感丰富、情绪波动性大,易受暗示
1.女性在情感上多为理想主义者,情感丰富、细腻、情绪稳定性差及控制能力弱等特点,这与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性强、抑制性弱有关。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和控制时,容易在本能的欲望、情绪驱使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特点使女性较为情绪化,受到刺激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犯罪行为。
2.犯罪女性意志建立在低级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易受暗示。一般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暗示,女性比男性更多地考虑别人对自己的反应和态度,对团体压力更为敏感,因而女性易受他人影响,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
正是由于女性易受暗示性、对团体有较高遵从的特点,当女性加入了犯罪团伙后,她们往往会自觉地服从团伙,并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拉拢和引诱其他女性加入犯罪团伙。
(四)自私、狭隘,道德观念差
1.女性犯罪具有明显自私、狭隘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女性很少因为义气、信仰等而进行犯罪,她们的犯罪大多是为了自己本身的得失,为了家庭生活及丈夫、子女等而犯罪的,很少为了主持公道、追求信仰等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女性很少进行义气性犯罪、政治性犯罪活动,她们在犯罪方面表现出明显“有利可图”的特征;其二,因贪图小便宜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多,例如冒充顾客在商场中偷窃小商品,为了蝇头小利就去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等。如天津女犯梅英对丈夫失去信心后,产生了悲观厌世的念头,她觉得自己死后孩子肯定没有好日子过,就先杀害了孩子然后自杀,这正是女性狭隘、偏执的心理特征引发的犯罪行为。
2.犯罪是道德观念差的极端表现。关于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犯罪,柯尔伯格本人作了一些研究,他认为犯罪人道德认知发展处于较低水平。犯罪人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较守法者低已被很多研究所证实,罪犯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犯罪类型有关,抢劫、盗窃和杀人等罪犯道德发展处在第 l 阶段比例很大,似乎表明暴力犯罪、盗窃犯罪与较低的认知水平有关。
有些学者认为女性的道德观念似乎比男性要强,但在女性惯犯、累犯身上,其道德观念败坏与男性习惯性犯罪人毫无差异。多数女性罪犯人道德认识水平低劣,法制观念淡薄,心胸狭窄,有时为恋爱、婚姻中的矛盾和纠结而激情杀人。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依据。犯罪女性由于受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常常歪曲、颠倒真伪,为了享受生活,及时行乐,其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往往为了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去实施犯罪。
(五)冲突心理较强
龙勃罗梭和弗洛伊德都相信,实施犯罪的女性抛弃了传统的女性角色。但是 Widom 进行的一项评论并不支持这种观点,他发现女性犯罪人在家庭中承受很大的压力,冲突、纠结心理时时困扰女性犯罪人。冲突型女性犯罪人显示出诸多情感失调症状,例如,慢性的、强烈的焦虑症、抑郁症及身心疾病。女性所产生的紧张和痛苦,往往是由于无能、失败、无力感及潜在的有罪感所产生的冲突导致的;她们对意识到的焦虑几乎没有忍耐力,并且常常试图拒绝承认现状。她们可能通过言语攻击别人、通过狂暴的举动、通过各种“游戏”来表达这种感觉。她们往往来自神经过敏的家庭,在此类家庭中,至少父母一方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堕落的”自我意向。她们常常有家庭负担或者试图解除负担,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违背了自己的信念,是内心的冲突导致的。女性之所以犯罪与其特有的心理特征有很大关系,女性在人格特质上,都具有高忧虑性、高紧张性、高乐群性、高敏感性、高兴奋性、高世故性,而低有恒性、低自律性、低智慧性、低独立性等特点,此为女性犯罪人消极心理结构的潜在心理成分,是其不良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因此欲从本源上切断女性犯罪行为,有必要探究女性心理因素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的关系。
三、女性犯罪的社会、家庭原因
(一)社会经济方面因素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谢利认为:犯罪现象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代价。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在国际上备受关注,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仍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寻求物欲满足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女性由于受不良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虚荣心理,攀比心理、对物质的占有欲极强、扭曲的价值观等心理特征往往更加明显。此外,有学者对犯罪行为与自尊心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女性的自尊心比男性高,因而女性的越轨及犯罪行为可能较少;但如果自尊心过于强列,或具有某方面不恰当的虚荣心,而又缺乏有效的自我调节机制时,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在上述心理特征支配下及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下,犯罪女性对物质的需求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水平,当其人生观、世界观庸俗低级需求得不到高级需求的调节和控制时,其低级需求就会进一步膨胀,当欲望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时,便会采取非法手段来满足。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必须承受各种社会压力,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体制并不完善,以及传统思想、社会化角色不当等因素使得现实中的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惑,易造成女性生活无着落而产生挫折情绪。犯罪女性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控制力差的人,其受到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犯罪女性往往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如赵某盗窃案,赵某与前夫离婚后就与胡某同居,其前夫屡次要求复婚被拒之后将胡某杀死,赵某也因此被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终于抵不住压力实施盗窃才减压,最后获罪。
(二)社会文化教育方面因素
女性犯罪更有可能的原因是受教育程度低、智商低。犯罪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认识活动方面存在认知能力差、认识范围狭窄、肤浅片面等问题,对事物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的分析,其评价事物往往不倾向于以社会道德和法律准则为标准,而是以个人需要、情感体验和直接经验为标准,很难多角度、客观地认识事物。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制度,男尊女卑思想仍然存在,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不如男性,尤其农村女性大部分得不到正常的教育,文化素质低、依附心理强、人格不独立,这部分女性的忍耐性较高,她们在挫折面前更多表现为忍气吞声,她们大多对法律缺乏了解,发生问题时特别是受到不法侵害时,过于克制自己,而又缺乏保持心理健康的有效方法,则可能造成心理挫折感不断淤积,感情的瞬间爆发难以用意志来控,在行为上表现出偏激性和冲动性,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最终酿成大祸,如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激情犯罪、人际冲突型犯罪等。有调查显示,女性犯罪者中智力落后者约为 10-15%,而女性卖淫者中智力落后为 40%,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智力偏低或落后导致女性犯罪。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女性犯罪人无业人员、农民犯罪率较高,占 70%;国家公务人员、学生等犯罪率较低;青年犯罪占相当比率,占 30%;文盲及初级教育背景的女性犯罪率偏高,占 90%。
根据高正霞对琼山监狱女性犯罪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女性犯罪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专以上在押犯占犯罪总人数 3.8%,文盲达到 30.5%,小学、初中文化达到 70.7%。这充分说明犯罪女性受教育程度很低导致文化水平低自我判断能力差,缺乏理想和目标,甘愿堕落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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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这是一篇全面介绍女性犯罪的原因的论文,这篇女性犯罪论文从女性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社会、家庭原因
比较全方面分析的女性犯罪现象发生的原因,对认识女性犯罪成因很有借鉴意义。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果必有因,实施犯罪行为必有犯罪原因为前提。关于犯罪原因,犯罪学界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 19 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又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及基因犯罪等,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异议。
另一个代表是犯罪社会学论,犯罪社会学论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上述两种看法均有其局限性,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他们都是未来的犯罪人呢?那么他们的子女是否也因具备犯罪遗传基因而必然发生犯罪行为呢?这与情与理与法恐怕都是行不通的;关于犯罪与生物学因素的相关性,目前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是否对犯罪的产生、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犯罪社会学论”完全否定了犯罪现象与遗传、人体生化结构之间的关联性亦有其局限性。本文在研究女性犯罪原因时,综合论述了女性犯罪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及社会、家庭原因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
一、女性犯罪的生理原因
(一)女性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心理发展的可塑性之间的矛盾女性青春期会发生一系列变化,生理发育非常迅速,而心理发育处于半成熟、半幼稚状态,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女性的性爱心理在生理发育的驱使下,其速度明显快于这个时期的生理发育方面的变化,但这个时期的性爱心理是不稳定的、易波动的,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主要是因为女性阅历浅,社会环境的影响,思维能力的限制,使她们的思想处于一种不成熟的状态。在这个时期,当这两种心理和生理直接相撞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和社会因素,情绪得不到控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有可能发生犯罪。因此女性青春期心理发育非常复杂,是一个危险时期,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加之女性不注意用理智控制情感,易走上犯罪歧途。
(二)女性生理周期与犯罪现象的关系
很多研究表明,女性生理周期与女性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专家研究表明,当女性处于特有的生理周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在此期间女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犯罪。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 39.4%,放火犯罪的 39.4%,盗窃犯罪的 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 80名女被告中有 71 位正处于月经期。
(三)生理发育过剩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希利曾经对许多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认为女性性意识早熟会导致生理发育过剩,成为导致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生理因素。尤其是性犯罪女性大多是由于她们一时性冲动而引起的,生理防线一旦被突破,犯罪的可能性必然会大大增加。在犯罪少女中,女性的性早熟及生理发育过剩,是引起女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生理因素。在少女犯罪个案研究中,可以发现许多的性早熟和生理发育过剩的情况,与此相应女性的绝大多数犯罪都与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
一个健康的人不仅指其身体健康也包括其心理健康。有学者提出,女性犯罪原因与其心理特征、心理异常有很大关系。自私、嫉妒、偏执、狭隘、心理承受能力差、自制力差、感情丰富等心理特征易导致女性心理异常,从而引发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易引起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如下:
(一)攻击性弱,依附性强
1.有研究表明女性的攻击性低于男性,这种差别在 2-3 岁时就已经出现,持续发展于童年期,并延续到整个人生。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更多地受到父母的控制和监督,因此在性格上呈现出攻击性弱、依附性强等心理特征,在受到刺激时常常表现为焦虑、抑郁、自怨自责。上述心理特征导致女性实施犯罪行为时,暴力性、攻击性程度低于男性,女性犯罪多选择以侵犯财产权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为最。
2.由于女性进入社会较晚,判断能力差,社会经验少,易依附于男性、屈服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种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众多案例显示犯罪女性犯罪往往是追随、依附一些品行不端的人,轻信、盲从他人,受他人指使、教唆而犯罪。有学者将表现为盲从的犯罪行为,称为“逼近犯罪”或“情面犯罪”。
(二)女性犯罪多呈现被动性、隐蔽性、间接性
1.犯罪是个人主动性的表现,而女性犯罪人一般来说较为被动性。女性的人格特征表现为:非理性的、主观的、缺乏抽象思维能力的,依附的、母性的、感情型的、总体上具有被动性、依赖性较强。女性遇事优柔寡断、胆小怕事、信心不足,更多地表现为顺从性。女性上述行为特征使女性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直接进行犯罪行为,而是教唆、煽动男性去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帮助作用,往往不亲手实施犯罪行为。
2.女性犯罪具有隐蔽性。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犯罪学家桑戈、波拉克等人认为女性具有与生俱来的虚伪、私密、不坦白等性格特点,喜欢采用隐蔽、曲折、狡诈的方法。女性温柔、文静,天性柔弱,是受社会保护的对象,一般对于女性的防范戒备心理低于男性,犯罪女性常常利用性别特点作掩护,利用人们的疏于防范与男性合谋犯罪,犯罪行为频频得手,屡试不爽,因此同样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女性呈现出比男性更高的犯罪成功率。犯罪学家何兹说:大体而言,女性犯罪除杀婴罪以外,具有的卑劣与不诚实性远较11残酷性更多。女性在决定杀人犯罪前虽然有些犹豫、动机斗争明显,且有一些征兆,当她们下定决心实施杀人犯罪行为时,她们又会不露声色,暗自进行,表现出较大的欺骗性,且选择的犯罪手段常常是隐蔽的、间接的。很多女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无任何异常举动、无犯罪征兆,从而使他人放松警惕在被欺骗、蒙蔽状态下成为女性的犯罪对象。同样是杀人犯罪,女性多选择在被害人无戒备或不能抵抗、无法抵抗的情况下,如趁被害人熟睡、昏迷、醉酒、病重时下手。犯罪地点往往选择在十分隐蔽、难以被人发现的地方,且犯罪对象更多地选择年老、年幼、病弱或神智有障碍者,而男性则一般采用暴力攻击的方法。
3.女性犯罪往往表现为间接性。女性由于体格、体力、体能的限制和心理素质差等局限性,在作案手段上暴力性、攻击性往往较弱,很少实施力量型犯罪。女性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教唆、煽动男性去实施犯罪,而很少直接进行犯罪活动。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女性多利用其生理特点进行犯罪,如性犯罪;利用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信任进行犯罪,如利用姿色抢劫、诈骗、盗窃、拐卖人口等集团犯罪,一般起诱饵作用,或以色相骗人上当、或乔装打扮编造谎言、或做其他辅助性行为,如窝赃、转移、掩护等,多充当男性犯罪人的帮凶,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窝藏赃物等。
(三)情感丰富、情绪波动性大,易受暗示
1.女性在情感上多为理想主义者,情感丰富、细腻、情绪稳定性差及控制能力弱等特点,这与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性强、抑制性弱有关。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和控制时,容易在本能的欲望、情绪驱使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特点使女性较为情绪化,受到刺激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犯罪行为。
2.犯罪女性意志建立在低级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易受暗示。一般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暗示,女性比男性更多地考虑别人对自己的反应和态度,对团体压力更为敏感,因而女性易受他人影响,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
正是由于女性易受暗示性、对团体有较高遵从的特点,当女性加入了犯罪团伙后,她们往往会自觉地服从团伙,并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拉拢和引诱其他女性加入犯罪团伙。
(四)自私、狭隘,道德观念差
1.女性犯罪具有明显自私、狭隘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女性很少因为义气、信仰等而进行犯罪,她们的犯罪大多是为了自己本身的得失,为了家庭生活及丈夫、子女等而犯罪的,很少为了主持公道、追求信仰等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女性很少进行义气性犯罪、政治性犯罪活动,她们在犯罪方面表现出明显“有利可图”的特征;其二,因贪图小便宜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多,例如冒充顾客在商场中偷窃小商品,为了蝇头小利就去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等。如天津女犯梅英对丈夫失去信心后,产生了悲观厌世的念头,她觉得自己死后孩子肯定没有好日子过,就先杀害了孩子然后自杀,这正是女性狭隘、偏执的心理特征引发的犯罪行为。
2.犯罪是道德观念差的极端表现。关于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犯罪,柯尔伯格本人作了一些研究,他认为犯罪人道德认知发展处于较低水平。犯罪人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较守法者低已被很多研究所证实,罪犯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犯罪类型有关,抢劫、盗窃和杀人等罪犯道德发展处在第 l 阶段比例很大,似乎表明暴力犯罪、盗窃犯罪与较低的认知水平有关。
有些学者认为女性的道德观念似乎比男性要强,但在女性惯犯、累犯身上,其道德观念败坏与男性习惯性犯罪人毫无差异。多数女性罪犯人道德认识水平低劣,法制观念淡薄,心胸狭窄,有时为恋爱、婚姻中的矛盾和纠结而激情杀人。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依据。犯罪女性由于受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常常歪曲、颠倒真伪,为了享受生活,及时行乐,其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往往为了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去实施犯罪。
(五)冲突心理较强
龙勃罗梭和弗洛伊德都相信,实施犯罪的女性抛弃了传统的女性角色。但是 Widom 进行的一项评论并不支持这种观点,他发现女性犯罪人在家庭中承受很大的压力,冲突、纠结心理时时困扰女性犯罪人。冲突型女性犯罪人显示出诸多情感失调症状,例如,慢性的、强烈的焦虑症、抑郁症及身心疾病。女性所产生的紧张和痛苦,往往是由于无能、失败、无力感及潜在的有罪感所产生的冲突导致的;她们对意识到的焦虑几乎没有忍耐力,并且常常试图拒绝承认现状。她们可能通过言语攻击别人、通过狂暴的举动、通过各种“游戏”来表达这种感觉。她们往往来自神经过敏的家庭,在此类家庭中,至少父母一方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堕落的”自我意向。她们常常有家庭负担或者试图解除负担,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违背了自己的信念,是内心的冲突导致的。女性之所以犯罪与其特有的心理特征有很大关系,女性在人格特质上,都具有高忧虑性、高紧张性、高乐群性、高敏感性、高兴奋性、高世故性,而低有恒性、低自律性、低智慧性、低独立性等特点,此为女性犯罪人消极心理结构的潜在心理成分,是其不良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因此欲从本源上切断女性犯罪行为,有必要探究女性心理因素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的关系。
三、女性犯罪的社会、家庭原因
(一)社会经济方面因素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谢利认为:犯罪现象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代价。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在国际上备受关注,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仍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寻求物欲满足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女性由于受不良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虚荣心理,攀比心理、对物质的占有欲极强、扭曲的价值观等心理特征往往更加明显。此外,有学者对犯罪行为与自尊心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女性的自尊心比男性高,因而女性的越轨及犯罪行为可能较少;但如果自尊心过于强列,或具有某方面不恰当的虚荣心,而又缺乏有效的自我调节机制时,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在上述心理特征支配下及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下,犯罪女性对物质的需求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水平,当其人生观、世界观庸俗低级需求得不到高级需求的调节和控制时,其低级需求就会进一步膨胀,当欲望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时,便会采取非法手段来满足。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必须承受各种社会压力,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体制并不完善,以及传统思想、社会化角色不当等因素使得现实中的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惑,易造成女性生活无着落而产生挫折情绪。犯罪女性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控制力差的人,其受到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犯罪女性往往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如赵某盗窃案,赵某与前夫离婚后就与胡某同居,其前夫屡次要求复婚被拒之后将胡某杀死,赵某也因此被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终于抵不住压力实施盗窃才减压,最后获罪。
(二)社会文化教育方面因素
女性犯罪更有可能的原因是受教育程度低、智商低。犯罪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认识活动方面存在认知能力差、认识范围狭窄、肤浅片面等问题,对事物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的分析,其评价事物往往不倾向于以社会道德和法律准则为标准,而是以个人需要、情感体验和直接经验为标准,很难多角度、客观地认识事物。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制度,男尊女卑思想仍然存在,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不如男性,尤其农村女性大部分得不到正常的教育,文化素质低、依附心理强、人格不独立,这部分女性的忍耐性较高,她们在挫折面前更多表现为忍气吞声,她们大多对法律缺乏了解,发生问题时特别是受到不法侵害时,过于克制自己,而又缺乏保持心理健康的有效方法,则可能造成心理挫折感不断淤积,感情的瞬间爆发难以用意志来控,在行为上表现出偏激性和冲动性,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最终酿成大祸,如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激情犯罪、人际冲突型犯罪等。有调查显示,女性犯罪者中智力落后者约为 10-15%,而女性卖淫者中智力落后为 40%,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智力偏低或落后导致女性犯罪。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女性犯罪人无业人员、农民犯罪率较高,占 70%;国家公务人员、学生等犯罪率较低;青年犯罪占相当比率,占 30%;文盲及初级教育背景的女性犯罪率偏高,占 90%。
根据高正霞对琼山监狱女性犯罪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女性犯罪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专以上在押犯占犯罪总人数 3.8%,文盲达到 30.5%,小学、初中文化达到 70.7%。这充分说明犯罪女性受教育程度很低导致文化水平低自我判断能力差,缺乏理想和目标,甘愿堕落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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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不良文化诱惑、侵蚀
外界情境因素及相关的心理状态对女性的冲动行为有重要的激发作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传统糟粕文化和西方劣质文化的冲击、泛滥,导致女性价值观念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由过去的“重义轻利”转向“重利轻义”,由“万恶淫为首”转向“笑贫不笑娼”,为了追求畸形的物质享受而不择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例如犯罪行为中的用枪“暴头”,杀人分尸、毁尸,以及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服从权威心理,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随着当今多元化的文化观念不断冲击女性的思想领域,文化观念冲突不断加剧,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性观念无不受到强烈的震荡,产生巨大变迁。
其次,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家庭伦理观念,具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传统至今影响着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再次,社会对女性同情怜悯的刻板心理无形间放纵了女性违法犯罪者。这些文化因素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诱导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
(四)婚姻、感情危机
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日益蔓延,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特别是女性深受其害,这也导致女性心理失衡。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时,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行为受挫后,由于女性情绪情感丰富、富于内心体验,特别对否定性质的情绪体验更为深刻,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影响,遇事往往看不开,易动感情,对自己行为的抑制力不够。而在婚恋的震荡中受到冲击和伤害的大多是女性,她们的情感依附较强,情绪体验深刻,一旦感情付出了就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当感情难以得到回报时,很有可能把心中的愤懑和仇恨转化为暴力进行报复。值得强调的是,当前网婚、网恋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婚恋行为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越来越多,网婚网恋正发展成为女性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家庭教育缺失
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是在家庭中完成的,早期的成长经验决定着一个人成年后的行为模式。如果双亲待人宽容,子女易显示友爱、乐群等特征;如果双亲采取拒绝、支配性、独裁态度,子女容易表现出适应力差、固执、情绪不稳定等特征;如果家庭环境不好,父母一些烦恼的言语都会让孩子产生焦虑、悲观情绪,造成孩子与同伴不能和睦相处;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青春期女性容易因一些小事而引起强烈的情感反应,使她们长时间处于被情绪感染的体验中,被情绪所左右,容易引起内心的强烈冲突和矛盾,如在女性过早的偷窃和卖淫行为中,父母的疏忽和遗弃是很重要的因素。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女性健康成长,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犯罪的产生。众多女性犯罪案例中,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水准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目前女性犯罪人很多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孩子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
(六)家庭暴力
很多女性杀人案件都与家庭暴力有关,现实生活中有的女性处于极端容忍、克制、妥协、尴尬的生存状态下。据调查,女性暴力犯罪与遭受丈夫、公婆的暴力侵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触发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近期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 513 份有效问卷中,有 237 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 125 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 62 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17罪。
家庭暴力也是当前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重要因素,所谓“恶逆变倾向”是指女性在初次犯罪遭受制裁之后,人格的自尊比较难以恢复,尤其是人格、身体受到伤害后易产生报复心理,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产生极强的复仇感,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且犯罪后的改造难度大。家庭暴力是当前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首要因素。一些女性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毒打,由于立法不足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不到位,很多女性犯罪者是在忍无可忍中采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而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女性,性格上往往较为封闭孤僻,人际关系冷淡,有暴力倾向。匈牙利犯罪学家加布里拉?拉斯科女士经过对由女性作案的凶杀案深入研究之后,于 1981 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长年累月,妇女以巨大的毅力,容忍着各种排斥、失望、冷待以及日常的种种折磨和虐待。她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表示出她们的反抗,只有到了极度失望或者绝望、在家庭和爱情的生活中再也找不到出路的时候,她们才会突然发作。
由此可见,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正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人长年以来的欺凌、作践而造成,在实施凶杀时,女性往往是一种直接的、突发性的激情反应。
(七)家庭贫困
贫困包括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所谓物质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和家庭依靠正常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命的延续受到威胁的绝对贫困,以及贫困线不断提高,不同地区之间、各阶层之间、各阶层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相对贫困。而精神贫困则重于情感的匮乏,它受个人文化水平、价值取向、劳动技能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之间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构建的重要因素。一部分人,尤其是遭受历史保守思想侵蚀影响的女性,受经济条件、生存环境、社会因素的制约,当现有的物质水平不能满足正常生活的需要时,容易采取冒险的途径谋求财富,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贫困成为女性犯罪的根源。目前,我国的女性犯罪率约占整个犯罪的 10-12%,其中 70%以上犯罪类型与谋取物质财富相关,由于其生理、心理上的某些特殊因素,致使其在受到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猛烈冲击以及社会大环境的熏染时,行为容易失控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何一个犯罪因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探究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需将生理、心理、社会家庭因素结合起来,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均为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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