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侦查手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项技术被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了。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典型,也是对传统侦查讯问手段的一种突破。但是它只有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适用,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限定其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对测试结论在证据范围内的运用问题也应予以一定的重视。

一、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

(一)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范围

目前,犯罪心理测试在世界各国都呈现迅猛发展之势,但同时人们对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就是“测谎”。针对这个问题,从20 世纪90 年代起,我国开展了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从“谎言测试”的传统思路中解放出来的积极探索。我国国内对该技术已经从简单模仿进入自主开发实践的阶段,其间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尤其是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得到的教训,逐渐让人们明白现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核心所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留下一定的犯罪信息,其中一部分储存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头脑中,形成犯罪行为的心理痕迹。由于心理痕迹的形成和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依据犯罪心理测试仪记录下来的一般是诸如呼吸、脉搏、血压、脑电波和皮电等生理指标,依据这些可以适时地、准确地检测出被测试人的生理变化参量,进而对这些指标与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对应评判。在犯罪心理测试中,通过与案情相关问题的提问,唤起受测人保存在大脑中的真实记忆,使受测人通过对犯罪后果等社会认知,形成心理压力,即产生应激,从而提取到受测试人大脑中存留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心理痕迹。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关于心理测试的规定,但犯罪心理测试在实践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心理测试结论可以使办案人员鉴别真伪,为审查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被告人提供依据;为侦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可以甄别犯罪嫌疑人和无辜者;核实其他证据,特别是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这样就可以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缩短侦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就世界各国的侦查实践看,犯罪心理测试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一般来说,犯罪心理测试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案件,如果采用常规侦查手段可以获得证据的,就不宜适用犯罪心理测试检查。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往往能够迅速地排除无辜,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并能有效地查明一些隐蔽的犯罪情节。根据我国实际的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主要应当限定在以下范围内: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但是涉及国际问题的时候要谨慎使用);(2)一些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经济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3)保险诈骗案件;(4)逃税、漏税案件;(5)走私、骗税、骗汇案件①。


首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侦查手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项技术被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了。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典型,也是对传统侦查讯问手段的一种突破。但是它只有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适用,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限定其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对测试结论在证据范围内的运用问题也应予以一定的重视。

一、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

(一)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范围

目前,犯罪心理测试在世界各国都呈现迅猛发展之势,但同时人们对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就是“测谎”。针对这个问题,从20 世纪90 年代起,我国开展了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从“谎言测试”的传统思路中解放出来的积极探索。我国国内对该技术已经从简单模仿进入自主开发实践的阶段,其间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尤其是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得到的教训,逐渐让人们明白现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核心所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留下一定的犯罪信息,其中一部分储存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头脑中,形成犯罪行为的心理痕迹。由于心理痕迹的形成和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依据犯罪心理测试仪记录下来的一般是诸如呼吸、脉搏、血压、脑电波和皮电等生理指标,依据这些可以适时地、准确地检测出被测试人的生理变化参量,进而对这些指标与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对应评判。在犯罪心理测试中,通过与案情相关问题的提问,唤起受测人保存在大脑中的真实记忆,使受测人通过对犯罪后果等社会认知,形成心理压力,即产生应激,从而提取到受测试人大脑中存留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心理痕迹。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关于心理测试的规定,但犯罪心理测试在实践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心理测试结论可以使办案人员鉴别真伪,为审查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被告人提供依据;为侦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可以甄别犯罪嫌疑人和无辜者;核实其他证据,特别是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这样就可以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缩短侦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就世界各国的侦查实践看,犯罪心理测试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一般来说,犯罪心理测试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案件,如果采用常规侦查手段可以获得证据的,就不宜适用犯罪心理测试检查。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往往能够迅速地排除无辜,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并能有效地查明一些隐蔽的犯罪情节。根据我国实际的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主要应当限定在以下范围内: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但是涉及国际问题的时候要谨慎使用);(2)一些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经济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3)保险诈骗案件;(4)逃税、漏税案件;(5)走私、骗税、骗汇案件①。


首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在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的时代背景下,公正与效率就成为刑事司法的两大主题。刑事司法效率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及时性上,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生命。刑事司法只有及时而不拖延地尽快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才能节省司法资源。因此,刑事司法应当尽可能地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法律后果不明状态的时间,尽可能快地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尴尬、艰难境况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负担”,避免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不法侵害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恰恰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者。从国内实践部门的测试运用结果看,犯罪心理测试系统技术排除无辜疑犯的准确率比较高,通过犯罪心理测试可以及时地明确办案方向,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这也正是刑事司法公正追求效率和正义的一种体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犯罪率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司法资源却愈显紧张。为解决二者的矛盾,在有限的时间、紧张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快速结案,已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所以,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手段做出快速反应,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失为一种提高侦查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刑事犯罪多呈现高智商犯罪,犯罪主体的层次性高,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亦日渐增强。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是经过缜密的计划,并做好各种对策,这样就给案件的破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侦查中有必要提高侦查的技术能力,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则顺应了这一要求,对高智商类犯罪的侦查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我国目前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现状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主要是证据学方面的问题,及测试结论能否作为刑事证据加以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 年9 月10 日《关于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能将CPS多道心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否认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尽管如此,犯罪心理测试在实践中的作用仍是不可忽视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方面,经过近20 年的探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置了犯罪心理测试系统,运用此项技术侦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犯罪心理测试的作用得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和使用犯罪心理测试仪的侦查机关就有300 多家,每年侦破的案件都在2000 起以上。目前在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言词证据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案件线索的获得仍然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也是侦查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由于心理测试技术是审查言词证据的有效手段,并在侦查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所以它在犯罪侦查中确有十分广阔的应用空间。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从人到事”的犯罪侦查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更是大有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有罪推定”的诉讼理念,侦查人员过于重视口供,他们往往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其他证据的侦查方法,从而导致一些人把办案的重点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提取上,错误地认为犯罪心理测试就是套取口供的有效手段,过分依赖于心理测试的结论,忽略收集其他证据,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

(一)犯罪心理测试的证据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7 种证据形式,对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应属于何种证据,各种认识观点不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CPS 多道犯罪心理测试(俗称犯罪心理测试) 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 多道犯罪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 多道犯罪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所以目前很多学者主张采用“有限采用规则”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采用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但至今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适用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可采性方面尚没有定论。某种事物或结论可否作为刑事证据适用,即该事物或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属性。侦查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比较倾向于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均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犯罪侦查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措施,只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当然可以在侦查工作中采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否具有证据属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证据的标准。刑事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中,大脑皮层所受到的刺激也会随之强烈,从而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会留下非常深的痕迹,心理测试是通过对这种遗留痕迹的唤醒,判断其外在的表现与生理本能反应是否一致,进而探测受测试者反应的真假。心理测试是通过测试仪对受测试人的生理指标进行的测试,受测试人在心理反应时所表现出的生理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只受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受测试者主观意志的支配,测试结论应该具有客观性。犯罪心理测试是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对受测试者进行提问,测试结论是受测试者对测试内容的心理和生理反应,因而测试结论与案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形式持否定的态度,因此犯罪测试结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在刑事诉讼中测试结论的作用也只能停留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辅助手段上,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有限运用的原则,没有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予以明确。

(二)犯罪心理测试与鉴定结论

目前对心理测试结论的属性能不能定论,主要在于心理测试结果是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第九十条关于取证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而测试结果作为一种通过知识和技能所获得的判断性结论,在证据性质上类似于鉴定结论,所以大多数观点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应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所谓鉴定结论,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犯罪心理测试专业人员就受测人对与案件有关联性问题的心理状态这一专门性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关于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意见,属于“意见证据”,因此又称为专家意见。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凭借普通常识无法判明的专门性问题,因此鉴定人不能只报告其在检验或测试中观察到的现象,必须在观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这种性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也具有这种性质。犯罪心理测试与其他鉴定一样要求方法正确、科学、精确。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与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相同的性质,从理论上讲它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同时,二者同样基于真实客观的材料,若脱离了真实的鉴定材料和测试内容,或者在无法保证鉴定与测试方法、技术科学性、正确性、精确性的基础上,也就不可能得到直接、客观的鉴定结论,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测试结果也不能判断其真实性,所以在证据属性上完全可以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专家意见的一种,并将其归属于鉴定结论。

犯罪心理测试是通过测试仪器检测出受测试人的心理变化结果,这种结果并不等于测试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犯罪心理测试结果”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两个概念。犯罪心理测试的结果是对受测人生理反应征象的客观记录,后者是犯罪心理测试专家在对上述生理反应征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专家意见。但是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问题上,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比我们主观的直觉认识和评断更具有客观性。因此,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应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三、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价值

(一)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价值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在犯罪侦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犯罪心理测试结论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二者之间虽有联系,但是并不等同。犯罪侦查活动的根本目标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运用证据对已经发生的、无法再现的事实进行推断的过程。控辩双方必须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会败诉,并诉讼活动不仅要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还要考虑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等社会价值的需要。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律对证据应该有更高的要求。

“测试技术”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1971 年美国高等法院对心理测试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④。目前,美国的联邦法院和36 个州的法院都通过判例肯定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可采性。虽然各法院的判决原则和理由并不尽同,但是一般都把自愿性作为采纳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基本标准。换言之,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测试人自愿接受犯罪心理测试的情况下,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而被测人在犯罪心理测试之前与警察或检察官签署的犯罪心理测试协议就是这种自愿性的充分证明。当然,被采纳为证据的犯罪心理测试结论还要接受法官或陪审团关于其真实可靠性的审查。在犯罪侦查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不仅可以审查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找破案证据的重要线索。犯罪心理测试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刑事侦查手段,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已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其区分无辜者和犯罪嫌疑人的准确率可以在98%以上。其科学性和真实性已受到司法界的注目⑤。在刑事案件中,罪犯与无辜者在各种测试方法中会有不同的反应,测试人员对几个有作案嫌疑的人进行识别,认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排除无辜,从而缩小侦查范围,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犯罪心理测试更具推崇的价值也就是在于它具有能够尽快地从若干嫌疑人中排除那些无辜者(即该案件的无辜者)的能力。对于疑难案件、“无头”案件、痕迹物证欠缺或久侦未破但嫌疑范围较清楚的案件,科学、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获得许多与犯罪证据有关的信息,帮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也有利于检验已有证据的真假。在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证据较少,证据的证明力也较弱,如果通过测试得出受测者与案件相关的结论,测试题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与测试结论进行对照,则可以佐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随着我国法律对沉默权理念的引进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讯问的程序合法性要求也越来越高。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刑讯逼供所获得证据的非法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引进能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对案件知情的了解成为可能。过去经常采用的强化讯问可能持续很长时间而毫无结果,致使案件侦破无望。对于证据的收集而言,有时在调查和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本无法找到能够证明案件的直接证据,只能收集到一些间接证据。而心理测试则可以与案件中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证据锁链,从而有力地证明待证事实。侦查人员也可以对所获得的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针对性的试验,从而科学、合理地排除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局限性也可以在未来的科学及时代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控制,并可以使之更加完善,刑事证据中引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无疑会给取证和认证带来很大的作用。

(二)犯罪心理测试的证据价值应以法律为保障

犯罪心理测试虽然有着极高的准确率,但它毕竟是一种机器的测试过程,其结果也有着或然性,也并非百分之百准确。虽然准确率可在98%以上,但也可能会有1%的错误率,这就可能意味着一场悲剧的产生。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试结果真实,其证明作用也只是表明受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假话,并不能回答受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侦查的犯罪⑥。所以,我们不能把心理测试作为口供的延伸或套取口供的有效手段,从而过分依赖于测试结论。如果测试结论出现错误,则冤、假、错案也可能随之发生。犯罪心理测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应得到诉讼程序的验证,心理测试人员应出庭接受质证。但是,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还没有得以很好的贯彻,证人、鉴定人当庭接受质证的问题没有得以真正解决,心理测试的结论也难以得到当庭质证。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改革中一定要强调直接言词证据,加强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当庭质证。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应在诉讼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下,以求在证据采用中排除合理的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强调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心理测试结论应谨慎对待,如果心理测试结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有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作出有罪的认定;如果测试结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对测试结论加以佐证,测试结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四、犯罪心理测试的诉讼程序保障

(一)对犯罪心理测试机构和犯罪心理测试员的要求

对犯罪心理测试来说,犯罪心理测试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要考虑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受测人权利等社会价值的需要,因此,犯罪心理测试员必须具有公平性。另外,作为犯罪心理测试员,他在测试前首先要判断受测试人是否适宜参加测试,组织和确定恰当的测试问题,并且测试人员要与受测试人之间建立信任感,使测试在一种和谐的氛围下进行。测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担当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独立于侦讯人员,不能由侦讯人员兼任。如果由侦讯人员同时充当测试人员或者由侦查机关的其他侦查人员充当测试人员,就难以避免因其担当追诉职能或者扮演追诉角色及所处环境而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倾向,也难以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可信度⑦。这就要求犯罪心理测试员的身份具有独立性,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心理测试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为保障犯罪心理测试机构和犯罪心理测试员身份的独立性,减少犯罪心理测试人员的先入为主,尽量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受测人权利,在测试的过程中,除测试人员和受测试人外,其他人员特别是侦讯人员不得在场,如果受测试的是未成年人,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可以允许其法定

代理人在场。心理测试人员应当独立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保证心理测试人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同时,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技术。测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会直接影响该项技术的准确率。因此,犯罪心理测试对测试人员的要求十分严格,他们不仅要具备心理学、法学、犯罪学的知识,还需要社会学、电子技术、语言学等方面的知识,测试人员在测试前除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外,还应了解受测试人的文化背景、民族习惯、个性特征以及身体状况等。而且在测试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范,排除干扰因素。否则犯罪心理测试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对我国目前来说,当务之急是加强犯罪心理测试员的培训工作,并尽快制定出规范犯罪心理测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犯罪心理测试员的素质,提高犯罪心理测试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规范严格的测试程序

犯罪心理测试必须严格依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规范测试的过程和标准应使每个被测试者都能受到公平的对待,避免测试过程的任意性,从而保证测试过程的客观性和测试结论的准确性。犯罪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越高,人们接受它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完整的犯罪心理测试应包括测前检查、测前谈话等内容。测前检查和测前谈话对保障受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受测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测试进行前,测试机关应当允许其委托的律师了解测试中提问的问题。允许律师提出异议,并应当针对异议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修改。测前谈话能对犯罪嫌疑人等受测人心理定向初始化,缓解受测试人潜在的愤怒反应,避免无辜者因担心出错而产生紧张心理,提高配合的积极性,保证测试结论的客观性。所以犯罪心理测试实践中,犯罪心理测试不能测试一些侦查机关尚不能确定的案件情节或侦查人员推测、假想的案件情节,否则会导致指供、诱供的发生,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起到补强证据的作用,在测试中不能只重视侦查分析所组织的问题,还要重视对现场和痕迹的调查研究,利用准确的、相关的信息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另外,为了便于测试结论在法庭利用,可以对心理测试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固定测试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测试人员测试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严禁以测代侦

由于犯罪心理测试仪采集的是测试对象基于心理变化所引起的生理变化数据,而测试对象越接近平常的自然状态,其生理变化数据越真实,因此,测试对象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知情人,测试应在讯问或询问前进行。而侦查实践中有很多测试是在侦查进行到一定阶段,有的甚至是侦查工作遇到很大困难时才想到心理测试的,此时作为测试对象的受测人往往被关押多时,被审讯或被询问多次,测试对象的心理受到很多或然性因素的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会降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是客观的,但其作用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能全部实现的。犯罪心理测试是对被测试人有无犯罪行为的一种记忆痕迹的测试过程,因此在测试的过程中应允许被测试人对有些问题“拒绝回答”,被测试人应享有拒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也可以减少侦讯人员对测试结果的过分依赖。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片面地理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作用,过高地估计犯罪心理测试的作用,以心理测试代替侦查程序。即使在刑事程序中允许采用测试技术的国家,侦查人员也并非无条件地实施测试技术,否则会导致不适当地进行测试实验,这不仅侵害了受测试者的正当权利,也损害了刑事程序的公正性。在案件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赖于犯罪心理测试得出对受测人不利的结论,这种测试结论是不能在诉讼中运用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尾页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