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
——以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案件为例
深入剖析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不仅对于及时侦破贿赂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预防政府官员腐败也有重要价值。本文以我国建国以来,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处死刑的4 个副部级以上高官——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案件为例,从社会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视角,对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官商勾结的心理对策。
一、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畸形的物质需要——犯罪的原动力
官商勾结犯罪,从个体心理的深层次上说,是因为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畸形的物质需要。“需要是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原动力。”所谓需要,是指人的满足某种缺乏状态的欲望和要求。在心理学中,依据个体感知的“缺乏状态”的不同,大体上可以把需要区分为两大类:生理需要,又称物质需要,如衣、食、住、性等;社会需要,又称精神需要,如安全、爱、社会交往、自我实现等。因为人是在社会中生活,所以个体的某种心理需要,凡是符合社会常理、社会规则的,则是正常的、合理的需要;凡是不符合社会常理、社会规则的,会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损害的,则是不正常的、畸形的需要。不同的个体在受到内在或外在的刺激时,由于自我调控能力不同,其需要也有所不同。“犯罪心理结构是以畸变的需要为核心……犯罪需要是原子核,意向、行为、情绪、能力是围绕原子核运动的四个最重要的电子。” 不正当的、畸形的物质需要,是贪官与奸商勾结犯罪的原动力。贪官们为了满足其贪婪的物质欲求,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寻租”。如人称“三贪”(贪权、贪钱、贪色)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由于对那些出入高档酒店、坐豪华轿车、喝洋酒、穿名牌、带着小姐的大款们,产生了“羡慕之心”,于是用各种手段攫取权力,一旦权力到手,便“傍大款”,疯狂“捞钱”、猎取女色。从1995年到1999 年,他90 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44 万余元,另有161 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在胡长清案发后,他所傍的一个“大款朋友”——江西奥特集团公司总经理周雪华说:“胡长清有着强烈的钱财占有欲,这种欲望充分地表现在我送给他钱的时侯,他那种实在感。胡长清除对钱财有欲望外,对女色同样有强烈的追求,暗示我给他找女人,我领悟他的意思后,不惜重金先后从珠海给他物色了两个年轻美貌的女人。胡长清生活腐化堕落,我感到他已经暴露出自己贪得无厌的本性。从这个角度说,胡长清‘傍大款’、以权谋私还是一种比较文雅的说法,实际上可以说他就是一个政治流氓。”同贪官一样,奸商贿赂政府官员,也是在牟取更大的非法物质利益驱使下,“以钱买权”,“ 吃小亏赚大便宜”。正如奸商周雪华在自白中所说,他“对没有利用价值的人从不深交”,“游鱼贪食,钓者诱之,人则皆鱼,我则钓之……我是个钓者,把一个有副省长之尊的胡长清钓住了”,“我也是个贪吃的鱼,不是被胡长清的权力,钓走了我的金钱吗?”正是这种共同的畸形物质欲求,使贪官与奸商在心灵深处融为一体,促使他们勾结起来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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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
——以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案件为例
深入剖析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不仅对于及时侦破贿赂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预防政府官员腐败也有重要价值。本文以我国建国以来,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处死刑的4 个副部级以上高官——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案件为例,从社会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视角,对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官商勾结的心理对策。
一、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畸形的物质需要——犯罪的原动力
官商勾结犯罪,从个体心理的深层次上说,是因为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畸形的物质需要。“需要是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原动力。”所谓需要,是指人的满足某种缺乏状态的欲望和要求。在心理学中,依据个体感知的“缺乏状态”的不同,大体上可以把需要区分为两大类:生理需要,又称物质需要,如衣、食、住、性等;社会需要,又称精神需要,如安全、爱、社会交往、自我实现等。因为人是在社会中生活,所以个体的某种心理需要,凡是符合社会常理、社会规则的,则是正常的、合理的需要;凡是不符合社会常理、社会规则的,会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损害的,则是不正常的、畸形的需要。不同的个体在受到内在或外在的刺激时,由于自我调控能力不同,其需要也有所不同。“犯罪心理结构是以畸变的需要为核心……犯罪需要是原子核,意向、行为、情绪、能力是围绕原子核运动的四个最重要的电子。” 不正当的、畸形的物质需要,是贪官与奸商勾结犯罪的原动力。贪官们为了满足其贪婪的物质欲求,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寻租”。如人称“三贪”(贪权、贪钱、贪色)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由于对那些出入高档酒店、坐豪华轿车、喝洋酒、穿名牌、带着小姐的大款们,产生了“羡慕之心”,于是用各种手段攫取权力,一旦权力到手,便“傍大款”,疯狂“捞钱”、猎取女色。从1995年到1999 年,他90 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44 万余元,另有161 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在胡长清案发后,他所傍的一个“大款朋友”——江西奥特集团公司总经理周雪华说:“胡长清有着强烈的钱财占有欲,这种欲望充分地表现在我送给他钱的时侯,他那种实在感。胡长清除对钱财有欲望外,对女色同样有强烈的追求,暗示我给他找女人,我领悟他的意思后,不惜重金先后从珠海给他物色了两个年轻美貌的女人。胡长清生活腐化堕落,我感到他已经暴露出自己贪得无厌的本性。从这个角度说,胡长清‘傍大款’、以权谋私还是一种比较文雅的说法,实际上可以说他就是一个政治流氓。”同贪官一样,奸商贿赂政府官员,也是在牟取更大的非法物质利益驱使下,“以钱买权”,“ 吃小亏赚大便宜”。正如奸商周雪华在自白中所说,他“对没有利用价值的人从不深交”,“游鱼贪食,钓者诱之,人则皆鱼,我则钓之……我是个钓者,把一个有副省长之尊的胡长清钓住了”,“我也是个贪吃的鱼,不是被胡长清的权力,钓走了我的金钱吗?”正是这种共同的畸形物质欲求,使贪官与奸商在心灵深处融为一体,促使他们勾结起来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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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婪的谋利动机——犯罪的直接起因
在人的心理结构中,动机是连接个体的需要与行为的枢纽,是指直接推动、引发行为的内心起因。所谓犯罪动机,是指直接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动机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连接环节……动机不仅积聚了犯罪行为的内在特征,而且集中了犯罪人本身的内心特征。动机是‘个人意图’的内在成分,正是它反映出主体的社会属性行为倾向性,并客观地体现在行为之中。”犯罪动机是怎样形成的呢?概括地说,个体的畸形的内在需求,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前提;外在诱因的存在,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必备条件;个体的个性倾向,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动机有多种类型,如贪利动机、报复动机、性欲动机、戏嘘动机、信仰动机等。谋取非法利益,是贪官与奸商共同的犯罪动机,也是他们勾结犯罪的直接原因。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的犯罪起因,就是最好例证。1992 年成克杰与李平勾搭成奸,1993 年底他们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趁成克杰在位,先打下“物质基础”。从此,他们二人疯狂地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聚敛钱财的“二人转”。李平在前台“寻租”、收钱,成克杰在后台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的职权,为不法商人“办事”,“名正言顺”地赚钱。1994 年初,成、李二人通过为奸商周坤批土地项目、压地价、解决贷款问题,轻而易举地捞到了“第一桶金”——2 000 万元的“好处费”,而周坤仅从压低地价中就获利3 000 多万元,双方“赢利”,坑害国家。成、李二人尝到这次甜头后,一发不可收,又先后从多个不法商人那里,收受了2 000 余万元的贿赂。一般说来,贪官与奸商的共同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是:首先,以贪官和奸商有共同的畸形需要为前提。否则,不会产生相同的动机。其次,贪官与奸商互为提供产生犯罪动机的外在条件。贪官用自身拥有的公权力,为奸商做事,从奸商处谋取私利;奸商则用牺牲小的个人利益,收买贪官,为自己办事,以牟取更大的个人私利。贪官与奸商在“谋取私利“上
聚焦,一拍即合,互相刺激犯罪动机产生与强化。但是,比较而言,贪官在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起的作用更大。因为,在二者相互刺激过程中,贪官手中的公权力的违法使用,是决定性环节。再次,贪官和奸商都是白领阶层,属于智商较高一类人,其犯罪动机形成过程较为曲折,尤其是初犯,更是如此。但是,在强烈的畸形需要驱使下,在贪官或奸商的极力诱惑下,如果被刺激者的人格结构中存在着犯罪的因子,则必然会产生犯罪动机。俗话说:“苍蝇叮不进无缝的鸡蛋”,犯罪动机的形成,也情同此理。最后,贪官与奸商一旦形成共同的谋取私利的犯罪动机,他们就会狼狈为奸,着手实施贿赂犯罪行为。
(三)缺失的自我调控能力——犯罪的重要因素
贪官与奸商的畸形需要、谋利动机的形成,同他们自我调控能力的缺失密切相关。“在不良刺激与情境的诱惑下,具有犯罪意向的个体,在做出反应之前,都需要经过个体的意识活动,然后才能进入行为的决定阶段。就是说,在刺激、情境与犯罪行为之间,自我调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自我调控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个体的认知判断力和情绪控制力。当个体的自我认知、社会认知能力和情绪控制力缺失时,就会产生畸形的需求、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贪官与奸商自我调控能力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迷失的自我意识。贪官与奸商都是自以为是、胆大妄为的个人主义者,很容易引发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如原安徽省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就是个政治野心膨胀、思想道德败坏、聚敛钱财、作风专横跋扈的“全方位腐败”的典型。他狂妄自大,自认为是“泽中蛟龙”,“终入大海作波涛”,他以“当代的曹操”自居,狂称按照阜阳人口(1 300 万人)比例,他就是世界上“第58 位总统”。像这样一个野心勃勃,自命不凡的人,一旦大权到手,什么样的贪赃枉法事情都干得出来。2001 年11 月,当他感到他的问题即将败露时,为了把事情“摆平”,就向他的“老板哥们”要了200 万元,作为到北京活动的经费。因为此事暴露,王怀忠腐败问题的盖子被揭开。第二,扭曲的社会观念。贪官和奸商的人生观都是扭曲的,其心理和行为是以谋取个人私利为核心,“一切向钱看”,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被人称为“王三吹”的王怀忠,为了创造个人“政绩”,捞取向上爬的政治资本,他浮夸成瘾,公然鼓吹:“数字报大点无关紧要,又不交税,数字能鼓舞干劲”。他在阜阳搞的飞机场、电厂、黄牛产业化等“政绩工程”,无一不以劳民伤财而告终,至少透支了阜阳的10 年财力。但是,他却说:“只要你能搞出政绩,就算你能,能上,关键不是让百姓看到政绩,而是要让领导看到政绩”。可见,在王怀忠这类腐败分子的心灵中,根本就没有人民利益之观念,而完全被个人名利所填满。第三,“双赢”的情感刺激。贪官与奸商一旦“交易”成功,双方的畸形欲望都得到了满足,都成为“赢家”。这种获得满足的愉悦感,又进一步强化了双方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志,使他们更加自以为是、胆大妄为,不断地进行权与钱的肮脏交易。无论是成克杰、胡长清案件,还是王怀忠、郑筱萸案件,都是官商“双赢”的利益共同体。例如,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个官商合流的受益者、推动者。他1994 年登上药监局局长宝座后,对大学同学说:“人家说到了北京才知道官小,我却知道钱少”,产生了对钱财的失衡心理。这让那些利欲熏心、奸滑乖巧的商人抓住了“商机”。当药商汤小东了解到郑筱萸喜欢书画后,为了拉上与郑的关系,他经过半年请人恶补书画知识后,演出了一幕名为请郑“鉴赏”书画,实为送画的把戏。这幅画使汤小东成为郑筱萸的“忘年之交”。之后,汤小东的药业公司在几年时间内就获得277 个批文,其销售额从300 万元猛增到16 亿元;而汤小东则以“润笔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给郑及其家人送钱、送物,还斥巨资为郑家在杭州买了别墅,帮助郑的妻子、儿子成立公司,大肆敛财。汤小东为了让郑“全方位享受生活”,还特意安排女人同郑“幽会”。就是在这种“双赢”情感刺激下,郑筱萸先后同8 家制药企业“联手”,上演了一幕幕伤天害理的恶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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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健全的人格——犯罪的内在根据
贪官与奸商之所以能够勾结一起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他们的人格不健全。正如蔡墩铭先生所言:“就犯罪行为之分析以观,欲求、动机与目标,均与个人之人格有关。不仅如此,即使对同一刺激,其反应亦因人而异。在此情况之下,对于犯罪之检讨,实不能不置犯人之人格于不顾。”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1897 – 1967)认为,人格是个人对于环境独特的适应性以及行为决定方面的综合体制。简单地说,人格使得一个人产生与他人不同的独特行为的倾向。人格具有独特行为的倾向性;持续性;包含身体、心理、社会等层面的综合性。人格主要是个体在出生后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由于个体所处的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人际交往环境、职业环境等)不同,其社会化程度也不相同。绝大多数人能够实现社会化,形成健全的人格,而少数人则由于社会化不完全或存在缺陷,形成不健全人格,在认知、情感、意志过程等方面,均较之健全人格存在差异。其中,除了精神病态人格外,严重偏离于健全人格的,属于人格障碍(也有人称变态人格)一类,如反社会型(又称悖德型)、偏执型、分裂型、边缘型、冲动型、戏剧型、自恋型等。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人格障碍),是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本质区别之所在。
上述成克杰等贪官与奸商们畸形的物质需求,贪婪的谋利动机,以及缺失的自我调控能力,皆源于他们的人格不健全。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 – 1939)认为,人格是由本我(伊底)、自我、超我三个层面构成。本我是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受快乐原则支配;自我是从本我中分化而来,把本我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受现实原则控制;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道德的维护者。如果人格中只有本我和自我,那么这个人就成为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分析,不难看出,成克杰等贪官和奸商们的人格还停留在本我、自我的阶段,他们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正是这种残缺的人格结构,成为他们勾结犯罪的心理根基。
此外,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等贪官,无一例外,都是伪君子、两面人,有悖德型人格障碍。他们在公开场合以正人君子的面目出现,在暗地里是卑鄙龌龊的小人。例如,王怀忠曾声称自己是“没有受贿、没有情人、没有存款和有价证券”的“三无产品”,而实际上,在他被审查后,仅从他妻子韩桂荣的4 个妹妹家里,就一举查获了他家转移的财达1 000 万余元。郑筱萸也曾经对媒体说过:“金钱可以买到图书,但不能买到智慧;金钱可以买到食物,但不能买到食欲;金钱可以买到床铺,但不能买到睡眠……一个人去世时,能带走的一定不是金钱,而留在世上源远流长的也不是金钱,是人的品格和精神。”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如此“鄙视”金钱的“君子”,却在暗地里大肆聚敛钱财,收受贿赂达600 多万元。那么,是否每一个贪官和奸商在从事现在职业之前的原有人格,都是不健全的呢?也不尽然。事实上,有些人的原有人格是健全的或基本健全的。但是,由于他们在职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形成了不健全的“职业人格”。不健全职业人格的形成,一是受个体所从事职业的特性及从业时间的长短影响;二是受职业文化环境及其他从业者人格的影响。不健全职业人格的不断强化,就成为他们的常态人格。总之,追根溯源,人格不健全是官商勾结犯罪的内在根据。
二、预防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对策
鉴于在官商勾结犯罪中,官员起着决定性作用,故主要针对预防官员犯罪,提出如下心理对策:第一,任职前人格调查。为了防止政府官员“带病上岗”,预防官商勾结犯罪发生,在政府官员尤其是主要官员任职前,进行人格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人格调查是在以往对干部考察内容的基础上,重点从心理上对被调查者的认知、情感、意志、性格、气质、行为倾向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对他们的人格倾向作出基本判断,并将其作为是否任命为政府官员的重要条件。凡是存在重大人格缺陷的,如像王怀忠那样的有个人野心,整天揣摸领导心思,报喜不报忧,被人称为“王坏种”的人,不能任命为政府官员。人格调查的方法,可同时采用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方式进行。第二,净化职业环境。无论是在官界还是商界,都要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使公权力的行使阳光化、透明化,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杜绝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下进行权、钱交易,掐断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网。还要清除滋生腐败的各种以“公”为名,以私为实的“潜规则”,如公款吃喝、公物私用、私下收礼等,为健全的职业人格养成创造良好条件。第三,满足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应该保持在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中等偏上水平,以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需要,并为他们的自我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他们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的审查、监督。第四,实行奖惩分明的激励制度。应该大力表彰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政府官员,对其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其本人和他人奋发向上。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碌碌无为、疏于职守的官员提出警告或停职、撤职处分;对于贪赃枉法者,则严惩不贷,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在经济上让他们不能沾到任何便宜。
总之,只有在实行人格调查,把好政府官员入口关的基础上,努力营造健康职业人格养成的优良职业环境,才能从心理上有效地预防官商勾结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