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例中的女性被害人有哪些心理表现,如何对她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们恢复心理健康呢?强奸犯罪给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在严厉打击强奸犯罪分子的同时, 关注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 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抚慰心灵创伤, 预防未成年被害人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促使其健康发展, 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态进行分析, 并就司法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开展工作及如何进行心理疏导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未成年被容人几种常见的心理

1、羞愤心理。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被强奸后感到害羞、愤怒, 感到身体、名誉受损, 无脸见人, 担心影响今后的恋爱、婚姻及个人的发展, 感到一生都被犯罪分子断送。有的未成年被害人整天精神萎靡不振, 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对被强暴的事实不愿告诉亲人,不主动报案, 公安人员找其核实时也不愿配合。

2、恐惧心理。有的未成年被害人遭受强暴, 生理上遭受严重摧残, 心理上受到强烈刺激, 正常的生活被打乱, 晚上甚至白天都不敢出门,性格变得较为内向, 不敢同他人交往, 整天生活在畏惧、恐饰和忧虑之中。

3、自暴自弃心理。有的未成年被害人被强暴后, 认为失去了贞操, 在性生活上放纵自己, 破罐子破摔, 自暴自弃, 经常与带有流氓习气的男青年交往, 在男青年的保护和控制下加入色情行业, “ 坐台” 、“ 出台” 。有的未成年被害人甚至委身于施暴者。

4、报复心理。有的未成年被害人被强暴后, 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有的纠集多名男青年为其泄愤报复而进行械斗。

5、无所谓心理。由于年幼无知, 有的幼女被奸淫后不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对其自身的影响。有的幼女甚至视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无所谓, 满不在乎, 抱着玩世不恭的生活态度, 丝毫没有廉耻观念。

6、自责心理。有的幼女在被他人以恋爱为由奸淫后, 在“ 恋爱对象” 受到刑事追究时产生自责心理。

二、对待未成年被容人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由于强奸案件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未成年被害人突然遭受强奸的侮辱, 具有强烈的羞溃心理, 因而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的案件时, 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如果不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 将会影响她们的学习和生活,妨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 引起家庭和社会的不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案情细节, 办案人员及其他依法执着触案件情况的人都应注意严格保密, 不能向无关的人员透露。法院进行审理时应依法不公开审理, 即使是法院内部人员也不允许旁听, 防止有损于未成年被害人名誉的消息扩散。法庭举证时, 在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不认识的情况下, 宣读未成年被害人的证言时, 应隐去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所有裁判文书中均不能写明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避免暴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新闻媒体报道时不能公开有可能推测出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关信息,也不应过分渲染犯罪细节和犯罪后果, 以避免使未成年被害人幼小的心灵雪上加霜。

2、由女性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羞愤心理, 使未成年被害人不愿在男性面前讲述被强暴的情况, 更不愿意陈述具体细节。由女性询问可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和羞怯程度, 解除其心理顾虑。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需要有人在场见证时, 应尽可能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女性近亲属如姐姐、阿姨、母亲或所在学校的女教师到场, 而不宜通知男性近亲属和男教师。因女性比较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状况, 女性之间也容易沟通,由其询问, 有利于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针对性说服教育, 使其实事求是地陈述, 既不夸大, 也不缩小, 认真配合有关机关办案。

3、注重心理疏导。未成年被害人被强暴后, 有的家长得知情况后恼羞成怒, 迁怒于未成年被害人, 对其实施殴打、辱骂, 甚至于对未成年人平时不听话等老帐新帐,祠退算, 数落个不停。这样做只能加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负担, 甚至将其逼上绝路。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必须头脑冷静,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注意防止未成年被害人自杀等意外事件的发生。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羞怯、自责等心理作用, 有时不愿配合公安、政法机关办案, 推翻以前的陈述, 办案人员不能大声呵斥, 更不育啪桌子、打板凳, 而要认真讲清利害关系及法律规定。无论是家长、亲友, 还是力案人员, 在对待未成年被害人时都要注意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摆事实、讲道理、多启发, 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换位思考, 多方面、多角度考虑问题。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有更多的爱心、细心和耐心。

三、应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树立的观念

1、正确的贞操观念。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被强暴后的羞喷心理或无所谓心理, 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贞操观念。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 尽管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了, 人类历史也进入了二十一世纪, 但封建的贞操观念的流毒依然存在。同时, 随着国门洞开,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 外来文化中性开放等不良因素在青少年中也有一定的影响。我们既要吸收传统贞操观念中的合理因素—专一、坚贞, 自觉抵制性开放观念的侵蚀, 又要正确对待传统贞操观念中的一些负面的东西。失贞有生理、心理之别, 真正应当受到社会鄙视的是心理上的失贞。作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 生理上的失贞不应也不能成为困扰自己一生的梦魔。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有更多的同情和理解, 而不能另眼相待。更为重要的是未成年被害人自身要有正确的贞操观念, 比较客观、比较冷静、比较理性地对待不幸的过去, 积极筹划未来。

2、自爱自强观念。被人强暴是人生的一大不幸。但不幸既然已经发生就只能正确对待。在不幸面前, 尤其要增强自强自爱意识, 不能在挫折面前倒下, 不要屈服于命运的捉弄。要正确对待人生旅途中的各种挫折和失败。要自爱自强, 不要自轻自贱, 自己看不起自己。不要整天沉浸在追悔和怨恨之中, 要做生活的强者。要振作精神, 转移对过去事件的注意力, 立足未来, 学会向前看。要树立远大的目标, 发奋学习, 认真吸取知识的玉液琼浆, 学好立足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本领, 要敢于实现自我跨越、自我突破。

3、法制观念。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年龄和社会阅历的限制, 法律意识不强。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扰乱了社会治安, 依法应当受到惩治‘而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了。在遭受强暴时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被强暴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义务协助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指控和处理。防止犯罪分子重新危害社会。法律不允许被害人纠集多人自行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要使未成年人被害人认识到“ 坐台” 、“ 出台” 是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的违法行为。

4、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被害人要从被强暴的事件中吸取教训, 认识到社会生活的复杂,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幼女要充分认识到“ 早恋” 的极端危害性。早恋败坏社会风气, 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甚至会被犯罪分子利用, 于自己、于家庭、于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未成年被害人要注意选择交往对象, 不要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 一个人不要深夜不归, 不要与人在网上谈情说爱, 要警惕网上“ 爱情骗子” 。未成年女性在与陌生人的交往中要多留一个心眼, 要学会自我保护, 不要随便将自己的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生活规律告诉给他人, 以防被不良分子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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