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E.J.Shnpson)等人于1971年提出的运动技能分类体系,从目标行动形式入手对心理运动作业进行分类,共分为如下的七级:
1)通过感觉器官感知动作;2)从心理、生理和情绪上对动作学习作好准备;3)在他人的指导下,模仿和试误动作;4)通过一定练习形成习惯动作;5)动作日趋完善形成自动化过程;6)能根据环境的变化,改变完成动作的方式以适应新情境的要求;7)能创造性地完成动作。
哈罗(A.J.Hano 1972)的分类则更具有综合性,他将心智运动技能由低级到高级分为反射动作、基础性动作、感知能力、体力、技能动作、有意交流。哈罗认为由于反射动作和基础性动作是随着身体发育而自然形成的,不是习得的技能,所以教学中可不设定这两方面的学习目标。这种分类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对动作技能领域各种成份进行观察、解释和归类的途径。
以上的学者是从心理学研究视角去探讨运动技能的分类体系。这种分类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动作技能有高低、难易之分。不同的运动技能,其复杂程度不同,对人的心理要求也不同。对于不同学制阶段的生应采用不同难易的运动技能教学。对一些运动技能进行合理的精选和改造以适合不同学制阶段的学生的身心特点。这是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中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强调彼淡化此,抑或淡化彼强调此。在学校体育学术研究中,一直充斥着这样的声音,淡化竞技,淡化运动技能,淡化竞技运动技能,一谈到竞技,人们自然会想到高水平的职业比赛。而一谈到运动技能,就一定要与竞技联系在一起,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按照《体育理论》和《体育概论》对运动技能就是“能充分发挥人的机体能力的合理、有效地完成动作的方法”的界定,将运动技能与竞技联系起来,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不合适的。按照运动心理学的界定,“运动技能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操作的动作或任务,涉及自主身或肢体运动的能力。换句话说是人们从事体育运动和进行体育锻炼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也就是以体育为目的的动作能力。按照心理学研究中的运动技能目标分类体系,运动技能可分若干层次。如果我们借用这一理论,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学校体育实践中,运动技能只有高低、难易之分,而非是竞技与非竞技之分。也就是说在学校体育中应根据不同学制阶段的学生教授不同难易的运动技能,而不是去讨论是否强调或淡化竞技技能的问题。什么是竞技运动技能,什么是非竞技运动技能,两者之间的区别何在?心理学理论认为,运动技能就是一种活动方式,是一种行为目标方式,因此,一个人掌握的运动技能是用于健身还是用于比赛,不是由运动技能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人的行为目的来决定的。篮球项目是一个竞技项目,是学校体育必修的一个内容,也是深受广大学生喜爱的一项运动,运球、传球、投篮和抢篮板等是篮球运动的基本技能,无论是比赛还是健身都要用到这些技能,那么,请这些技能是属于竞技运动技能还是非竞技运动技能呢?如果说是非竞技运动技能,一定是一片哗然,如果说是竞技运动技能,那就应该淡化,而摆在一线教师面前的问题是怎么淡化,淡化了,篮球项目还教什么。篮球如此,其它项目,如田经,体操、游泳、武术、大球项目和小球项目等也如此。
人们回顾自己的体育学习经历,就会发现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在体育课上学会了什么?从小学到中学12学年,一周2—3节课(不幸的还常常被占用),体育课有限的学习时间,到底学到了什么样的技能,连皮毛到没学到。大学新生2/3人不会跑三步篮,1/2人不会垫排球.9/10人不会传排球,女生的比重更大,而那些篮球打的好.足球踢的棒的,或其它项目运动技能掌握好的学生却是自学成材,这已成不争的事实,这难道不是我们学校体育的悲哀吗?更可悲的是,体育教育专业的新生也可谓是中学里的体育特长生,进入体育院系后,许多项目中最基本的运动技能也不会,专项提高更无从谈起,这可能是很多体育专业课教师都经历过,也正在经历的最为头疼的事。在有限的学时中,这些学生的运动技能又能提高到何种程度呢!而这些学生正是学校体育的人力资源。这就是淡运动技能的结果。试想这些从未接受过体育职业训练的后援军又能教给学生多少竞技项目中高难度、高强度对抗性的技能呢?因此,学校体育的现实证明淡化竞技运动技能的说法是无法成立的。难怪有人认为再退一步说,如果把田经,体操、游泳、武术、球类项目等技能称之为竞技运动技能,而把像跳皮筋、滚铁环、丢手绢、老鹰抓小鸡称之为非竞技运动技能。那么,淡化竞技运动技能的命题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校体育应该少安排像田经,体操、游泳、武术、球类等竞技运动技能,多安排像跳皮筋、滚铁环、丢手绢、老鹰抓小鸡,还有什么“挑着扁担收南瓜”、“抗着垫子去抗洪”、“拿着扫帚当马骑”等等内容,这样的课还叫体育课吗?这是活动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