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值日益多元,各种利益盘虬错节的当今时代,只有对他人或群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保持敏锐的感知和理解,才有可能约束和遏制自己、他人和群体的不道德行为,自觉地予以他人与社会道德关怀,增进社会和谐; 也只有不同目的、利益和需求的个体或群体能相互理解对方的道德境界和道德水平,适度宽容对方的道德过错,才能缓和敌对情绪,恢复积极人际关系,避免恶性循环,并使其有改恶向善的机会。上述两个方面,前者称为道德敏感,后者则称为道德宽容,两者相辅相承,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两大道德保障。本文仅从心理学视角对两者关系及其共同问题做一概述,以期对后续探讨有所裨益。一、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的概念比较

心理学对道德敏感的关注源自美国道德心理学家莱斯特( Rest) 的道德行为“四成分模型”理论,该理论认为,道德行为发生之前存在着包括道德敏感在内的一系列道德心理过程,但在复杂的生活情境中,个体正是依靠其道德敏感,区分了道德与非道德,识别了情境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才可能会出现后续的道德判断、道德动机,发生道德行为乃至形成道德品性,正因为如此,道德敏感被视为道德行为产生的心理逻辑初始成分。在莱斯特等人看来,道德敏感主要是个体对情境中道德元素和道德信息的识别、确认和具体行为对他人产生何种后果的觉察,即个体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个道德问题”,觉察到正在做的事或者即将做的事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福祉,此外在上述道德情境中关涉到的多重行为事件人的移情、观点采择、对事件的因果推断也是道德敏感的应有之意。

相对来说,道德宽容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概念。在伦理学中,它被实践性地理解为对多元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多极的道德思维模式以及个体或群体的道德失误所采取的容忍、谅解的态度和相应的行为。 心理学视角对道德宽容的理解聚焦于其较为狭义的侧面,即宽恕( forgiveness),并将其理解为个体从消极事件引发的愤怒、憎恨、恐惧、悲伤等负性情绪中解脱出来,饶恕犯过者的错误和罪孽,并不再渴望对其报复、惩罚的内部过程,也是一个亲社会动机的变化过程,其类型包括宽恕别人和宽恕自己。

对于两者概念的比较,首先从性质上看,道德敏感之“敏感”是个体对复杂的内外部情境中的刺激敏锐觉察和感知,并不具有特征的价值属性,仅仅是个体认知能力的基础特性,而当其与“道德”相结合之后,就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道德宽容之“宽容”与宗教领域的“宽恕”概念极为接近,个体对待异己行为、异己观念、异己价值,情感上的愤怒、怨恨等消极情绪逐渐转化为同情和理解,认知上不再持有谴责报复的念头,转而祝福和尊重对方或自己,在行为上表现为放弃报复性行动,采用比较平和的方式处之,这其中无不体现着价值判断和社会评价,与“道德”一词的结合加强了其态度和行为意向上的道德内涵,并使其对象明确为人而非人之行为。因此,道德宽容比道德敏感有着更丰富的社会性内容和更复杂的心理成分,属于更高级的心理层面。

从对象上看,道德敏感既可以是对情境中可能造成消极后果的不道德线索或成分的觉察与解释,也可以是对情境中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线索或成分的领悟与确认。道德宽容则是只涉及道德过错,更重要的是,它不是以伤风败俗行为和危害人类的不道德行为本身为宽容对象,而是以行为者为宽容对象。

从过程上看,道德敏感尽管存在着认知与情感的交互作用,却是快速的、自动化的,具有较少意识控制的直觉特征。所谓“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这正是具体道德情境下道德认知和情感结构复合而成的道德敏感对道德推理的瞬时超越。道德宽容的过程相对复杂而且意识性强,从惩罚、报复动机到宽容动机,到尝试宽容乃至产生宽容,在这个过程中,正确的认知、策略的寻求与选择,乃至承担、移情和认知重组都需要清晰的意识参与。

从结果上看,道德宽容意味着需要直接付诸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而道德敏感并不直接导致道德行为的发生。个体在把情境确认为道德问题之后,只有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产生明确的道德动机,并辅之以坚持不懈、克服干扰的道德品性,才能采取有效的道德行动。

二、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的变异共因

尽管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在诸多特征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道德社会化的结果,都是个体道德心理品质的重要表现,都需要主体移情共感与道德想象,同时,也都受到以下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 一) 角色卷入与人格特征

面对同一道德事件,个体会因卷入其中的角色和身份不同而得出迥异的观点与看法。在不道德事件中,通常有犯过者、受害人、旁观者等三种角色的卷入,而是否把一个事件理解为道德事件,或者是否对他人的不道德行为予以宽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以何种角色或者立场进入到该事件当中。个体面对具体的道德情境之时,当其作为犯过者卷入该道德情境时,情绪反应可能主要是内疚感; 当其作为受害者卷入其中的时,更多的情绪反应可能是愤怒; 而仅仅处在旁观者的角色时,或许是冷漠处之,或许则是义愤填膺。可以说,犯过者和旁观者的道德情感体验程度比受害者要低,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前两者的道德敏感则能够更加纯粹地体现真正道德意义上的关怀。个体稳定的人格特征不仅会影响个体的道德心理过程和行为,而且会与所卷入的角色发生相互作用。斯密特( Schmitt,2005) 等人分析公正主题下的道德敏感在人格特征中的位置③,研究表明,当个体面对不公正事件时,由于其所处身份或者角色不同,其道德敏感与人格特征之间表现出了比较复杂的关联性。通过大五人格测量发现,以受害者、观察者、受益者、犯过者四种不同角色卷入的道德敏感与开放性都具有正相关,即情感开放者的道德敏感程度较高; 以受益者和观察者角色卷入的道德敏感与社会责任、亲社会性、同理心、谦逊等特质显著正相关,而唯有观察者道德敏感与独断性呈正相关,也就是说受益者和观察者都具有的亲社会动机,但观察者更倾向于独善其身; 以犯过者角色卷入的道德敏感与宜人性的正相关比较显著,与敌对性的负相关比较显著,说明犯过者通过对不道德情境的反思而主动降低报复性,并可能会表现出愧疚和善意; 以受害者角色卷入的道德敏感与神经质、猜疑、嫉妒、敌意等存在正相关,与谦逊性、顺从等呈现负相关,显见受害者的道德情感不太稳定,比较脆弱,很可能对类似的潜在伤害或者不公正事件易表现出更高的敏感性。

道德宽容也同样与个体对事件的不同角色卷入及人格特征存在交互关系。当个体作为受害者时,其人格特征上较高的宜人性、宗教性、精神性和较低的神经质将会导致更高的他人宽容倾向,其中宜人性特质融合了利他、移情、慷慨等品质,宜人性高的个体更加随和,具有包容性,能够站在他人立场考虑问题,善于从积极人际关系建构中宽恕他人; 当个体作为犯过者时,高自尊、低神经质、低焦虑抑郁、高情境归因则对应较高的自我宽恕。

( 二) 道德强度与主观道德强度

道德强度( moral intensity) 是特定情境中所表现出的某些问题特征能促使人们做出道德识别和道德决策的程度。作为一个多元的结构,它主要包括结果严重程度、社会舆论、结果产生的可能性、时间紧迫性、与受害者的接近程度、效应集中性等六个基本维度。道德强度会在不同的情境问题上发生变化,人们总是对那些使受害者( 受益者) 所受伤害( 受益) 更大、是非善恶评判的社会一致性程度更高、行为的预期损害( 利益) 发生的可能性更大的事件有更高的道德敏感,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长、行为者与行为受害者( 受益者) 的亲近或相似程度低、行为的受害( 受益) 人数少,都会不同程度上减弱人们对事件的道德敏感。不过,现实生活中各类问题的道德强度不可能都是客观的,也不可能是绝对化的,而常常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解读,即主观道德强度( perceived moral intensity) ,当事人的主观道德强度对道德敏感具有更高的预测作用。

同样,道德宽容也存在着宽容者如何界定情境和事件的性质,如何估量犯过者违背规则或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的程度的问题。不同的个体对相同的道德事件所体现的道德强度特征的主观认识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他人看来较轻度的不道德行为,在某人看来则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因此,个体主观上对同一问题的道德强度认识不同,客观上就造成对行为者能否宽容以及如何宽容的反应不同。

( 三) 社会文化与价值观

社会文化与价值观是深刻影响人们区分道德与非道德问题的重要变量。正如Schwartz 所言,“尽管存在着诸如诚实、正直、忠诚、不伤害他人等普遍的价值观,但是,对同一问题对与错的理解还是在不同国家间甚至在有着不同亚文化的国家内变化”。 针对东西方国家被试的大量调查表明,个体的道德判断会受到多重复杂因素交互影响,但在这些因素中文化背景的主导作用一直被认为是非常明显的。研究发现,在涉及公正道德主题的特定情境下,西方人和推崇男子气文化的个体会表现得比较敏感,而在涉及关爱、宽恕等道德主题的特定情境时,东方人和推崇女子气文化的个体会表现得更加敏感。同样,代表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国家的个体,对同一问题是否属于道德问题也会有不同的理解。社会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同样会影响道德宽容的产生。基督文化背景下的西方国家主张所有的人都应得到人道的对待,无论他做了什么,个体甚至可以自我宽恕。例如,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为校园枪击事件遇难者举办的悼念活动中,凶手也和其他遇难者一样被列为悼念对象。在校方看来,尽管凶手性格扭曲、手段残忍,但他之前却没有得到社会和学校应有的关怀和治疗,他也是受害者,对他的悼念是对人性的关怀,他应该被宽容。与之相比,中国传统文化一向讲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儒家的“仁者之爱”也是源于家族亲情。“道不同,不相为谋”,因为“道”不同,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尊重、关爱、宽容之外。“党同罚异”,宽恕可宽恕者,不宽恕不可宽恕者,从而使道德宽容成为一种有条件的权宜之计; 或“君子不计小人之过”,使道德宽容成为一种不平等的恩赐,而自我宽恕更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 四) 经验与教育训练

许多研究表明,道德敏感性受个体的领域经验、伦理教育历程的影响,是一个可被训练、培育的心理结构。道德图式( moral schemas) 本质上是一种存储于个体长时记忆中的道德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包括道德记忆对象、道德认知领域、道德心理模型三个层级。个体头脑中的道德图式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对外部社会生活中知识、价值观与内在认知、经验不断相互作用而建构起来的。在特定的道德认知领域有更多的记忆对象的个体,可以有更多的机会以高度自动化的方式激活这种道德图式从而产生道德敏感。因此,丰富个体的道德经验或体验,或借助专门的伦理课程培训与针对性的干预训练,可以有效地提高个体对复杂情境中道德信息的识别和确认。

专业的教育与针对性的训练对培育个体的道德敏感性、道德宽容性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教育者可以尝试在以下几种技能上对特定对象进行干预和训练: ( 1) 情绪表达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情绪表达规则是个体以社会适应的方式表达情绪的内部规则,可以通过引导分析文化、人格特征、性别、情境等因素对情绪表达规则的影响,准确感知信息源并表达适度,调整负性情绪的表达; ( 2) 观点采择,观点采择可以积极或者消极地影响群际关系,有效接纳公正的观点、文化的观点,提升个体道德情感的决策能力和亲社会行为频率; ( 3)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主动关心周围的朋友,积累正向的人际互动经验; ( 4) 对差异的态度,面对不同的个体,如何既能对差异性文化表现出包容,又能以合适的方式表达自我,理解自我与他人的差异,形成积极融合;( 5) 消除社会偏见,克服偏见者自我束缚,识别和抑制污名、刻板印象的发生,增加平等交往机会,营造公正、关爱、宽容的道德氛围,培育宽容和敏感性;( 6) 提高对道德情境的识别和解释力,复杂环境中行为事件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多视角解读,但是提升个体对行为中道德信息的觉察能力,对道德敏感和道德宽容的培育尤为重要; ( 7) 有效地沟通,与沟通能力有关的社会技能主要涉及认知和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对人际交往准则的敏感性、自我监控、互相管理、行为灵活性、倾听、社会风格等对道德敏感和宽容都会产生一定影响。研究者们认为,这种干预或培训,不仅能使他们更有效地形成并运用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的整体技能,而且对于其它方面的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都有着直接而积极的作用。

三、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的发展

研究者认为,道德敏感性在儿童早期,特别是出生的第二年就已经开始出现,尤其是权威意识、亲社会行为、移情的出现,更被视为早期道德敏感萌芽的标识。道德敏感程度比较高的儿童在道德选择的时候更擅长于借助道德想象来完成,也比一般儿童拥有较多的样例。儿童气质、儿童人际交往方式、儿童情绪理解能力、母亲对儿童的控制等变量对儿童的道德敏感性发展具有较强预测作用。按照道德图式的依据来看,儿童头脑中业已形成和正在形成的道德图式的质量和数量对其理解道德情境中的道德元素、道德信息具有一定的决定意义。随着社会化的进程,影响个体道德社会化因素的愈加复杂,个体道德敏感的发展会呈现多种可能的趋势,年龄不再是一个影响道德敏感发展的主要变量。

许多研究也表明,个体道德敏感的发展与其道德判断的发展只有微弱的相关或者无相关,这说明个体道德敏感发展有着其固有的轨迹或特点。从个体的发展差异来看,可能存在不同等级的发展水平,等级1 意味着个体仅仅注意那些扰乱视线的无关信息,没有觉察到与道德有关的关键性信息。等级2 表示个体虽然已经注意到情境中的主要问题,不过没有把这些主要问题与对当事人的产生潜在后果联系在一起考虑,即很可能没有意识到当前情境中存在道德问题。等级3 表示个体能根据关键性信息把该情境确定为道德问题,但其对后果的想象不能拓延到其他人或群体。等级4 表示个体不但能觉察到情境中的核心事实,而且预测到该事件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或者潜在伤害,然而却未能采取具体的行动去防止或者减缓不利后果的发生,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不够明确。等级5 表示个体能在等级4 的基础上有清晰的道德主张和行为意向。

迄今为止,很少有研究涉及到幼儿期之前儿童在道德宽容的发展,这说明相对于公正、关爱等道德主题,道德宽容具有更多的亲社会与利他内涵,也就对儿童道德认知和情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的来说,幼儿期之后儿童所表现的道德宽容或宽恕倾向是具有明显的年龄阶段特征的。英莱特( Enright, 1989) 等人小心谨慎地使用“风格”一词来说明道德宽容的阶段特点,并将其与皮亚杰、柯尔伯格关于公正主题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相比较,认为10-12 岁之前处于他律道德阶段儿童的道德宽容是以“报复性宽容”、“补偿性宽容”为主要特征,即认为道德宽容发生在受害者对犯过者实施惩罚或犯过者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或补偿之后,相当于柯尔伯格提出的前习俗水平。10-12 岁之后处于自律道德阶段儿童的道德宽容再分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期待性宽容”、“规则期待的宽容”,相当于柯尔伯格提出的习俗水平,即道德宽容是由于他人的期待和自我信仰的需要而发生的; 后两个阶段“社会和谐性宽容”、“爱的宽容”相当于柯尔伯格提出的后习俗水平,即道德宽容是为了保持社会和谐减少冲突,带来爱与人性的升华。

四、道德敏感、道德宽容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诚然,道德敏感是一种正向积极的道德心理品质,但道德敏感的程度过高也常常容易形成异常人格特征,即个体人格特质中的两极化比较显著,一方面敏感、内疚、压抑,但另一方面却极易冲动。拉维克( Lovecky, 1997) 指出个体发展领域上的不同步性( asynchrony) 会对其社会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对天才儿童的道德敏感发展研究中发现,如果个体的道德敏感程度比较高,而其相应的社会技能发展与之不同步,这样就极易出现儿童自我伤害与自我封闭,甚至来自外部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增大。这种现象对成人世界而言仍旧具有实际价值,受到社会称许性的影响,对于道德敏感的定位显得光彩夺目,值得人们去追寻和拥有,但却很少有人对道德敏感带来的负面后果加以审视。事实上,过度的道德敏感并不是一件好事,这经常与自我压抑、自我丧失、道德抑郁、情绪负担过重、自我封闭等负面心理品质密切关联。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以高度的道德敏感面对复杂情境时,即使识别和觉察到情境中的道德问题并且有进一步实施道德行为的意向,也不得不受制于现实条件而难于施展,因此产生的道德压抑长久难以消除,很可能对个体身心带来负面的影响。可以说,在肯定道德敏感性积极正向价值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从而辩证的认识道德敏感性。

与道德敏感不同,一般认为,道德宽容是一种缓冲器,缓解了个体的道德应激和其它心理应激状态,从而有利于心理健康。从其机制上看,道德宽容可能孕育更高的安全感,更积极的自我评价和乐观思想,更强的能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减轻了抑郁、焦虑和敌对愤怒。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宽容不仅仅是临床干预的目标,而且还是干预的有效措施。然而,道德宽容对于维护心理健康的意义不是绝对的,高度重视宽恕的价值而自己却难以做到的个体,会体验到更大的冲突,而且,道德宽容可能会纵容被宽容对象的侵犯行为,使自己或他人该捍卫的立场和利益受到损失,从而间接地成为人际关系危机的制造者,最终也会损害他人和自己的心理健康。

五、结语

从个体的道德心理品质上看,道德敏感和道德宽容并不是同一维度的两极,与敏感相对的是漠然或迟钝,而与宽容相对的是计较或狭隘。然而这并不妨碍它们的交互关系所描绘出的一个德性侧面: 高敏感低宽容的个体往往愤世嫉俗,从而把自己与他人的心理世界对立起来; 低敏感高宽容的个体容易混淆社会道德与习俗或个人权利的界限,或冷漠无为,或和事求安; 低敏感低宽容的个体也许具有某种人格的极端性,大多数时候的是非模糊并不妨碍他们在少数情境中,特别是在自己身为受害者之时对背德行为或犯过者的强烈愤慨和严惩倾向。当然,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的双高特征也并不意味着个体品格的完善和心理的幸福。如同“缺乏同情的诚实,可能是残忍的; 不够谨慎的信任,也许是致命的”,道德发展不是简单的一些静态的特质的获得,而在于这些特征如何被应用在每一种情境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我们需要呼吁道德敏感和道德宽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抑制道德的滑坡与人性的沦丧,同时也促进道德良性互动的循环往复。然而,如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调节,敏感可能导致为焦虑厌世,宽容也可能导致冷漠放任。因此,使个体道德心理品质得到健康、和谐的发展,这是道德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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