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警察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帮助罪犯调解不良情绪,改变不合理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矫治犯罪心理,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在监狱工作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作为一个全新的改造手段,其发展水平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监狱在押罪犯当前和今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影响巨大。一、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心理矫治能让罪犯从认知、情绪情感、意志行为乃至人格实现多方面改变,逐渐回归正常状态,成为“守法公民”。经调查发现,监狱罪犯在心理健康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有的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有的存在人格障碍,有的患有精神疾病。笔者分别随机抽取了新入监罪犯、改造中期罪犯、即将刑满罪犯各20 名进行了抽样调查,其心理测试结果为:“无症状”的没有,“症状很轻”的占47%,“症状中度”的占37%,“症状偏重”的占15%,“症状严重”的占1%。其中,有的罪犯在犯罪前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上述数据说明,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诱发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并在罪犯服刑期间呈现出逐渐发展和日趋复杂化的趋势。必须有针对性地采用各种专业心理治疗技术去调整罪犯的认知,改变其行为,促使其能更理智地认识和对待他人与社会,最终使其增强行为自控能力,不再违法犯罪。

(二)心理矫治可以及时治疗罪犯的心理疾病,维护好其身心健康,使之成为一个能为社会所接纳的正常人。心理疾病是很严重的心理问题,因为罪犯本身与监狱环境无法调和,罪犯中有很多人存在各种心理疾病。对已有的心理疾病,如果不能及时予以治疗,心理问题则会越来越严重,还会引发身体病症。同时,身体病症将使心理病症愈加严重,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对那些透过各种途径发现有心理病症的罪犯,一定要依据实际症状,采取意象对话等科学方式予以医治,使他们走出困局,回归正常状态。如此犯人刑期结束后,他们才可以顺利回到社会。

(三)心理矫治可以重新建立重新投入社会生活的信念,与他人融洽共处。很多罪犯在管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加强自身信念等诸多层面上有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透过团体咨询等方式,使犯人在真实矫治过程当中感受、研习,运用NLP 等医疗手段令他们调整自身情绪,通过成长咨询,掌握平时生活当中需要掌握的与人共处方式,增强他们自食其力、重建美满生活之信念。

同时,要正确认识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的关系。心理矫治的理论内涵和教育改造的内涵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心理矫治强调尊重人的本质、动力和目的,其终极目标是培养、教育和关心罪犯,使其健康成长、正常发展。从其内在联系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把对人的关心、关怀作为自己核心价值取向。在现实世界中,人的需要是全面丰富和无限发展的。心理矫治主张要尊重罪犯的主体地位,尊重罪犯的主观个性和个体多样性,倡导关心罪犯、尊重罪犯、激励罪犯、提升罪犯价值。心理矫治也是教育改造的本质要求,罪犯是教育改造的工作对象,每个罪犯的改造目标、发展方向和价值的实现途径是罪犯教育改造中心理矫治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统一在监狱改造的目标中,统一在罪犯的恢复性发展中,终极目标是实现罪犯的社会化和恢复性发展,让罪犯在健康的环境中“回归社会”。

二、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

近年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2003 年12 月,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中第14 条中明确规定:“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回馈、控制体系。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将心理矫治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章,又对“心理矫治”作了专章规定。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更是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育改造的七大类教育内容之一。2009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和要求及保障措施等都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2015年7 月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对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加大心理、行为矫治力度,促进教育管理专业化。要求聘请心理理疗师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这些要求,极大促进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一)注重罪犯心理矫治警察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国各省(区、市)的监狱都非常重视罪犯心理矫治警察队伍的建设。从各地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警察情况来看,警察结构逐渐向年轻化、高学历化发展。在对全国各地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159 名警察的调查中发现, 21 至45 岁之间的警察占94.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1.8%。

截至目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已经举办了多期全国性的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很多省区市监狱局也各自举办过培训班,有的监狱还邀请专(二)规范心理矫治工作机构。近年来,各监狱纷纷建立了相关的心理矫治机构。有的监狱明确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教育改造科分设,履行各自的职能,监狱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为一线实战单位,并规定专职心理矫治人员要达到单位押犯数的一定比例。男犯监狱男性心理矫治人员不少于2 人,女子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原则上为女性,必须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和司法部监狱局颁发的上岗证。同时,初步构建了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心理辅导员——罪犯心理信息员三级心理矫治组织体系,为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完善心理矫治工作场所设施。监狱系统对照司法部监狱局建设标准,对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实施场地扩容改造,建成了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与档案室、心理宣泄室、心理治疗室和中央控制室等7 大功能室,配置心理测试软件、心理宣泄室各项设备以及音乐治疗仪、多参数生物反馈仪、小型情绪调节仪等心理治疗仪器;心理咨询室全部配备了触发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四)规范心理矫治工作业务流程。以编撰《监狱执法规范化工作手册》为契机,从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档案建设、心理预测以及绩效考评等方面,严格规范业务流程,扎实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质量。很多监狱对新入监罪犯,运用SCL-90 、EPQ、16PF以及COPA-PI 等心理量表开展心理测试,并结合面谈情况,进行心理评估,提出管教建议和对策,为罪犯的分流和改造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针对不同群体罪犯特点,积极开展对罪犯的普及性、适应性、发展性和补救性等心理健康教育,主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有效调适其不健康的心理。

(五)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使用。很多监狱在团体辅导室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开通了电话心理咨询,建立了网络视频咨询系统,购置安装了心理矫治管理系统以及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等专业软件系统,提高了心理评估以及心理档案管理的效率①。近年来,监狱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面、心理测试率均达到了100%,并为罪犯提供了经常性的咨询服务和心理疾病治疗工作,从而有效地消除了各类监管安全隐患,提高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监狱安全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问题尚存,任重道远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标不明确。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目标不明确是当前开展该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多是引进国外的心理诊断以及治疗先进技术,还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作系统,因此,我国不少监狱没有完全明确心理矫治工作目标,有些将心理矫治工作等同于品德教育;一些监狱对罪犯心理治疗与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一些监狱还对所有的罪犯一概而论,不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没有界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特殊性,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心理矫正是一门专业性强的工作,其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在心理咨询、诊断和调节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警察的情况看,虽然年轻化、高学历化已经成为警察队伍的发展趋势,但是短暂的几次培训难以起到很大作用。在国外,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警察一般都要经过多年学习和实践经验,经过严格考核,获得从业证书后才能上岗。美国要求罪犯心理矫治警察必须具有临床心理学博士或者教育学博士学位。与国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相比,我国监狱现有的心理矫治人员,尽管参加了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又顺利通过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取得了二级、三级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无论从知识储备还是在技能训练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三)心理矫治工作在地区发展水平上参差不齐。当前,全国各监狱在监管设施硬件上有强有弱,导致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相互间差距较明显,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更明显。这些硬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缺乏计划性和持续性,往往是由各监狱根据自己的经验去搞,一监一品,各自为阵。还存在部分监狱一味地求新求奇、急功近利的现象。长此以往,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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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警察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帮助罪犯调解不良情绪,改变不合理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矫治犯罪心理,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在监狱工作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作为一个全新的改造手段,其发展水平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监狱在押罪犯当前和今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影响巨大。一、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心理矫治能让罪犯从认知、情绪情感、意志行为乃至人格实现多方面改变,逐渐回归正常状态,成为“守法公民”。经调查发现,监狱罪犯在心理健康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有的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有的存在人格障碍,有的患有精神疾病。笔者分别随机抽取了新入监罪犯、改造中期罪犯、即将刑满罪犯各20 名进行了抽样调查,其心理测试结果为:“无症状”的没有,“症状很轻”的占47%,“症状中度”的占37%,“症状偏重”的占15%,“症状严重”的占1%。其中,有的罪犯在犯罪前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上述数据说明,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诱发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并在罪犯服刑期间呈现出逐渐发展和日趋复杂化的趋势。必须有针对性地采用各种专业心理治疗技术去调整罪犯的认知,改变其行为,促使其能更理智地认识和对待他人与社会,最终使其增强行为自控能力,不再违法犯罪。

(二)心理矫治可以及时治疗罪犯的心理疾病,维护好其身心健康,使之成为一个能为社会所接纳的正常人。心理疾病是很严重的心理问题,因为罪犯本身与监狱环境无法调和,罪犯中有很多人存在各种心理疾病。对已有的心理疾病,如果不能及时予以治疗,心理问题则会越来越严重,还会引发身体病症。同时,身体病症将使心理病症愈加严重,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对那些透过各种途径发现有心理病症的罪犯,一定要依据实际症状,采取意象对话等科学方式予以医治,使他们走出困局,回归正常状态。如此犯人刑期结束后,他们才可以顺利回到社会。

(三)心理矫治可以重新建立重新投入社会生活的信念,与他人融洽共处。很多罪犯在管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加强自身信念等诸多层面上有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透过团体咨询等方式,使犯人在真实矫治过程当中感受、研习,运用NLP 等医疗手段令他们调整自身情绪,通过成长咨询,掌握平时生活当中需要掌握的与人共处方式,增强他们自食其力、重建美满生活之信念。

同时,要正确认识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的关系。心理矫治的理论内涵和教育改造的内涵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心理矫治强调尊重人的本质、动力和目的,其终极目标是培养、教育和关心罪犯,使其健康成长、正常发展。从其内在联系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把对人的关心、关怀作为自己核心价值取向。在现实世界中,人的需要是全面丰富和无限发展的。心理矫治主张要尊重罪犯的主体地位,尊重罪犯的主观个性和个体多样性,倡导关心罪犯、尊重罪犯、激励罪犯、提升罪犯价值。心理矫治也是教育改造的本质要求,罪犯是教育改造的工作对象,每个罪犯的改造目标、发展方向和价值的实现途径是罪犯教育改造中心理矫治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统一在监狱改造的目标中,统一在罪犯的恢复性发展中,终极目标是实现罪犯的社会化和恢复性发展,让罪犯在健康的环境中“回归社会”。

二、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

近年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2003 年12 月,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中第14 条中明确规定:“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回馈、控制体系。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将心理矫治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章,又对“心理矫治”作了专章规定。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更是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育改造的七大类教育内容之一。2009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和要求及保障措施等都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2015年7 月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对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加大心理、行为矫治力度,促进教育管理专业化。要求聘请心理理疗师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这些要求,极大促进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一)注重罪犯心理矫治警察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国各省(区、市)的监狱都非常重视罪犯心理矫治警察队伍的建设。从各地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警察情况来看,警察结构逐渐向年轻化、高学历化发展。在对全国各地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159 名警察的调查中发现, 21 至45 岁之间的警察占94.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1.8%。

截至目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已经举办了多期全国性的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很多省区市监狱局也各自举办过培训班,有的监狱还邀请专(二)规范心理矫治工作机构。近年来,各监狱纷纷建立了相关的心理矫治机构。有的监狱明确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教育改造科分设,履行各自的职能,监狱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为一线实战单位,并规定专职心理矫治人员要达到单位押犯数的一定比例。男犯监狱男性心理矫治人员不少于2 人,女子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原则上为女性,必须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和司法部监狱局颁发的上岗证。同时,初步构建了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心理辅导员——罪犯心理信息员三级心理矫治组织体系,为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完善心理矫治工作场所设施。监狱系统对照司法部监狱局建设标准,对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实施场地扩容改造,建成了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与档案室、心理宣泄室、心理治疗室和中央控制室等7 大功能室,配置心理测试软件、心理宣泄室各项设备以及音乐治疗仪、多参数生物反馈仪、小型情绪调节仪等心理治疗仪器;心理咨询室全部配备了触发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四)规范心理矫治工作业务流程。以编撰《监狱执法规范化工作手册》为契机,从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档案建设、心理预测以及绩效考评等方面,严格规范业务流程,扎实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质量。很多监狱对新入监罪犯,运用SCL-90 、EPQ、16PF以及COPA-PI 等心理量表开展心理测试,并结合面谈情况,进行心理评估,提出管教建议和对策,为罪犯的分流和改造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针对不同群体罪犯特点,积极开展对罪犯的普及性、适应性、发展性和补救性等心理健康教育,主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有效调适其不健康的心理。

(五)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使用。很多监狱在团体辅导室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开通了电话心理咨询,建立了网络视频咨询系统,购置安装了心理矫治管理系统以及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等专业软件系统,提高了心理评估以及心理档案管理的效率①。近年来,监狱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面、心理测试率均达到了100%,并为罪犯提供了经常性的咨询服务和心理疾病治疗工作,从而有效地消除了各类监管安全隐患,提高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监狱安全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问题尚存,任重道远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标不明确。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目标不明确是当前开展该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多是引进国外的心理诊断以及治疗先进技术,还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作系统,因此,我国不少监狱没有完全明确心理矫治工作目标,有些将心理矫治工作等同于品德教育;一些监狱对罪犯心理治疗与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一些监狱还对所有的罪犯一概而论,不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没有界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特殊性,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心理矫正是一门专业性强的工作,其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在心理咨询、诊断和调节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警察的情况看,虽然年轻化、高学历化已经成为警察队伍的发展趋势,但是短暂的几次培训难以起到很大作用。在国外,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警察一般都要经过多年学习和实践经验,经过严格考核,获得从业证书后才能上岗。美国要求罪犯心理矫治警察必须具有临床心理学博士或者教育学博士学位。与国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相比,我国监狱现有的心理矫治人员,尽管参加了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又顺利通过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取得了二级、三级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无论从知识储备还是在技能训练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三)心理矫治工作在地区发展水平上参差不齐。当前,全国各监狱在监管设施硬件上有强有弱,导致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相互间差距较明显,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更明显。这些硬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缺乏计划性和持续性,往往是由各监狱根据自己的经验去搞,一监一品,各自为阵。还存在部分监狱一味地求新求奇、急功近利的现象。长此以往,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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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心理矫治工作存在认识误区。现阶段,我国监狱在开展罪犯心理测验时所使用的工具多是从国外引进的,如16PF、EPQ、MMPI、SCL-90 等等②。但是,国外的测验量表是否适用于中国人,还有待于验证。此外,在对测验结果的分析中,存在着表面化、简单化的倾向。部分监狱民警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如有的民警不相信心理矫治能对促进罪犯改造有作用;有的则认为心理咨询师对任何问题都应该能解决。大概为两种倾向:一种是不相信不信任心理咨询;另外一种是夸大神化心理咨询。这些都不利于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十几年来,尽管国内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应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我国罪犯教育中的心理矫治理论研究多是纯理论层面的思考,且理论思考的全面性、深入性不够,对其实际价值的实践检验也无系统性调查,存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脱节的问题。实践中对罪犯教育中的心理矫治政策调研居多,而对个体心理矫治的具体方法的调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研究情况的欠缺。如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问题、罪犯心理测试工具问题、罪犯心理矫治与预防犯罪关系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和技术问题,不同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特点问题等。此外,监狱近年来大量的实践经验也有待总结,上升为理论。

四、创新与发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20 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真正形成符合我国监狱实际的有效模式。反思现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模式,切实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维护罪犯心理健康,实现本质改造,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模式。当前,部分省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尚未建立,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省(区、市)监狱局应当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由相关的领导和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本省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统一谋划、协调、指导和督促。要完善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心理辅导员——罪犯心理信息员三级心理矫治组织体系,从上到下,形成罪犯心理矫治网络。监狱建立独立建制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办公室( 或心理矫治科),心理矫治警察要具有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实行持证挂牌上岗。监区( 分监区) 建立罪犯心理健康辅导站,至少配备1 名专职民警(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担任心理辅导员。在罪犯中成立心理互助组,选定文化程度高、心理健康状况中等以上、综合表现良好的罪犯担任心理互助员,配合心理矫治警察开展工作。统一制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心理矫治警察队伍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制度体系,确保心理矫治工作规范运行。

要健全“三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模式。目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缺乏丰富性和针对性,多种矫治途径和方法的应用不深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切实适合中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模式尚未真正建构起来。因此,要更新工作理念,建立“全面关注、全程控制、全员参与”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运行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罪犯心理疾患报告制度;二是加强罪犯心理信息的分析处理制度;三是不断提高罪犯心理疾患的处置医疗能力;四是建立定期的罪犯心理矫治评估机制。同时,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开展心理评估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

(二)精心思考,努力开创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结合实际提出好的工作思路,让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不断创新中发展,并逐步形成特色,推出一批工作亮点。

1. 经常开展各类团体咨询与培训。个体咨询一次只能对一个人进行咨询,解决问题需要花费时间较长。而团体咨询一次可以容纳几十人,其影响面更宽,效率更高,相对于个体咨询而言可以更节约时间和节省民警咨询师的精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罪犯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团体咨询和团体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模式化,将罪犯心理矫治的效用最大化,让更多的罪犯能从中受益。

2. 要对有既往吸毒史罪犯进行专门的心理治疗。对于有既往吸毒史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一直处于高墙电网下,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再接触到毒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理上的毒瘾很容易戒除。但其心瘾难除,在刑满后很容易复吸而导致重新犯罪。如何彻底戒除其心瘾,消除其再犯罪的潜在隐患。可以使用行为疗法、理性—情绪疗法、暗示和催眠疗法等方法,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这些技术编写专门的禁毒教育教材,以不断深化禁毒教育的效果,降低其复吸率,从而降低这部分人的重新犯罪率。

3. 加强对有人格障碍罪犯的心理矫治。人格障碍有多种类型,且大多难以彻底矫正;但在采用一定方法进行干预后可以促使患者适当改善。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存在人格障碍的比例要高于社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监狱顽危犯中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国外的研究发现,监狱犯人中人格障碍者的比例从6.9%-24.9% 不等。据有人于2008-2011 年在某些监狱罪犯中所做的调查发现,53.6%的被试有人格障碍,其中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为34. 3% ; 98 名再犯中,有人格障碍的达76. 8%。如果对这类人不采取针对性强的矫治措施,甚至一律把他们的某些行为视为反改造行为进行处理,不仅达不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病情。因此,要认识到加强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切实采取相应的心理矫治措施。

4. 对精神病罪犯应予以特别关注。一般情况下监狱不应有精神病罪犯存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监狱是一个特殊的高度封闭环境,罪犯长期处于高墙、电网、铁大门之内,所承受的压力很大,如果其本身心理不够健康,又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在服刑期间也有可能发展成为精神病人。在社会上,精神病人所占比例已经超过20%。据抽样调查,某监狱存在的确诊精神病人约占7.01‰,疑似精神病人约占2.16‰。

对于这类特殊罪犯,除了应及时给予药物治疗,促使其病情缓解,逐步康复外,还应在其康复期间提供心理疏导,加快其康复进程。当然,最好是能成立专门的精神病罪犯关押监狱或监区,进行集中关押,并与当地精神病医院建立长期合作治疗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精神病罪犯在刑满释放时能比较健康甚至恢复健康,才能在其康复后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也才能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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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人财物投入。加大对罪犯改造的心理矫治的人财物等方面投入,是提高罪犯心理矫治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1. 加强对民警咨询师专业技能的培训学习。在当前民警咨询师普遍缺乏实用专业技能的情况下,要建立心理矫治专家库,鼓励监狱与有关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联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人才储备建设。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可以加强与社会心理咨询的行业协会或相关培训机构取得联系,结合各监狱民警咨询师的职业特点,每年定期分批安排相应的民警咨询师参加诸如意象对话、NLP、催眠、家庭系统排列、沙盘游戏治疗法、团体咨询等实用心理矫治技术的学习。这样可以让更多的民警咨询师成为身有专长、能够独当一面的专家,从而更有效地解决罪犯中存在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

2. 定期对民警咨询师进行督导,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化建设。要解决罪犯中存在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必须首先解决民警咨询师自身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力度,抓好三级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为此,各监狱应聘请社会上从业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对民警咨询师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定期督导制度可以及时排解民警咨询师中存在的心理困惑,促使其宣泄不良情绪,避免其自身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此外,还可以对民警咨询师在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进行督导,促进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3. 加大罪犯心理矫治经费设施投入。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使用,切实加强软件系统建设,提高心理测试、心理评估效率和准确性,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成效。要在心理矫治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和评比优秀矫治个案工作,及时表彰优秀心理矫治工作者,并尝试心理矫治人员专项津贴制度,充分调动心理矫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要改变单纯理论研究的传统模式,发展密切联系实践的应用型研究,使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为矫治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1. 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发挥理论研究主导作用。司法部可以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系统内的罪犯心理矫治经验交流会,为全国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提供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的机会,整体推动全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要针对押犯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类押犯的心理特征及其改造对策。要系统地总结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2.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各监狱要组织心理矫治工作者加入心理学会、心理卫生协会等学术团体,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最新心理学研究动态。监狱应与当地社会上的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咨询所等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意见,求得他们对监狱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支持。还可让监狱民警心理咨询师走入社会,在当地地方心理咨询所进行实习锻炼,帮助他们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获得迅速成长。

3. 加强中外心理矫治工作信息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心理矫治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国外罪犯心理矫治进行了将近100 年,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无论是一般的矫治方法如社会技能训练、态度改变方法、愤怒情绪的调控、行为矫治方法、人际互动技巧等等,还是针对少年犯、女性犯罪、累犯、毒品犯等不同犯罪人的矫治方法都有可用之处,对矫治效果的评价也有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理论工作者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借鉴引进时不能照抄照搬,应结合国内情况加以本土化。

结语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重视。积极开展犯罪心理矫治工作,努力学习犯罪心理矫治知识已经成为我国监狱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路线,坚持学术创新,不断总结完善,我国的犯罪心理矫正工作必将取得新的突破,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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