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3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12 个省区对14 ~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 岁犯罪,31. 2%是15 岁犯罪,14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 11%,而在2001年,14 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 3%。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这些学者分别从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生物学等视角探索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应对策略,并在青少年的人格、心理及行为特征,青少年与家庭关系,青少年与同辈关系,青少年与学校关系,青少年犯罪情境,青少年犯罪与社会转型,青少年犯罪与亚文化等问题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的视角单一,往往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割裂为个人、家庭、学校、社会、文化四几个层面,其中个人层面多为青少年阶段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 如性早熟、自我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等) ; 家庭层面则是家庭环境质量低下( 如家庭经济地位低、家庭关系紧张、教养方式偏差等) ; 学校层面则是学校教育功能退化( 教师素质低下、教育方式偏差等) ; 社会层面则是不良同辈群体影响、社会转型问题、有效社会控制的缺位、法制不健全等; 文化层面则是文化多元化( 城乡文化、中西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文化并存的多元化格局造成文化适应问题与犯罪动机合理化) 、文化世俗化( 如“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 ,以及犯罪亚文化( 一是强烈的反社会性; 二是在社会斗争中最有主动攻击的精神; 三是注重拉帮结派,不注重是非,如以游民为中心的江湖文化和当代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不良文化等) 的负面影响等。显然,由于缺少跨学科的交叉视角( 笔者以“青少年犯罪”和“文化心理”为关键词,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所查询的文献记录结果均为0 篇) ,这些研究成果尚不能完全揭示个人、社会( 家庭、学校、社区等) 和文化这三个相互关联的系统共同作用下的青少年犯罪生成机制。因此,本文将引入文化心理学这一跨视域交叉研究的方法,尝试探索到底是何种深层次的文化心理机制在学校、家庭和社会背后操纵着人们的思想、情感与行为,以及我们又该选择怎样的治理路径。

二、青少年犯罪: 生成机制

通过分析中国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发现,中国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心理生成机制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 一) 重“身”轻“心”的结果

研究显示,青少年罪犯多数心理不健康,精神病质的指数高,如偏执、幼稚、本位主义、内省差、任性、行为颠覆、过分敏感、易猜疑、往往偏重攻击行为等。而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青少年性罪错④案要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近六成,导致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即青少年性早熟引起的心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且,据这些青少年罪犯自述,在面对来自学业、恋爱、人际关系等各种生活压力和困惑时,他们很少或几乎从未及时、有效地获得过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与支持,而自卑、无助和幸福感缺失则是他们精神生活的常态。可见,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心理原因之一是人们长期以来漠视青少年心理发展,导致其身心发展不平衡,即重“身”轻“心”的结果。

重“身”轻“心”这一心理行为根植于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美籍华人孙隆基认为,民以食为天就是一种身体化的倾向。这种文化心理隐匿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就人际关系而言,它是个体生存意义追求的根本,正所谓“安身立命”; 也如老子所说“为腹不为目”。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它是“顺民心态”的基础,即“只要上面保障下面皆有所养,下面就不会因人格平等这类灵魂化的心理需要去为自己争取人权”,⑤因此老子把治国比作烹调术———“治大国,若烹小鲜”。就家庭关系而言,它是“养育观念”和“夫妻情感”的核心,前者是指只要满足下一代生理上的需求,吃好穿暖,便尽了做长辈的责任,正所谓“养即教”; 后者是指“要抓住男人的心,首先得抓住男人的胃”。就社会关系而言,它是“情感关系”的枢纽,只要“请客吃饭”,就可能控制他人的“心”,赢得“人情”,抓住“商机”,获得“帮助”。虽然,在孙隆基看来,中国的这种“食( 吃) ”文化到如今并没有消亡之趋势,反而有愈加繁荣之迹象( 比如越发精致的烹调术和发达的餐饮业)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在满足温饱需求之后必然会转向以精神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生活追求。因而,在追求人之身心和谐发展的社会文明进程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现象: 社会中掌权的成年阶级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处理与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之时,仍然会沿袭重“身”轻“心”的传统文化心理,尤其是将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身体化”处理———冷了多穿衣、饿了多吃饭、痛了要看病、累了多休息,以“抚养”代替“教育”,几乎从不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去探究“病因”。长此以往,得不到心灵慰藉的未成年之弱势群体在遭遇人生危机之时,极大可能因“积劳成疾”而一触即发: 或者选择自我伤害,结束自己的生命; 或者选择伤害他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二) “权威”与“孝”的高压品

调查显示,青少年罪犯的家庭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失管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或者离异,或者务工在外,或者缺乏管教的能力。父母离异或外出务工会导致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都不健全,这是现代化社会变革的结果,而缺乏管教能力则与父母素质不高或持有重身轻心的观念有关。第二类是高压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一方面对孩子严加管教,不给孩子任何选择和发言机会,另一方面因方法失当或不守诺言而使孩子失望和叛逆,甚至选择对着干或逃离家庭,过早投身家庭之外寻找安慰和满足。高压家庭是典型的强权、非民主家庭,在这样家庭的青少年如果“不顺从、不听话”( 即没有“孝心”) ,通常会遭遇来自家长的当众羞辱漫骂、责备与冷酷的惩罚性体验。这种强权的消极教养方式往往侵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信任能力和集体感,“培养”了他们的自卑、仇恨甚至社会攻击倾向。更可怕的是,我们的学校面对青少年的“违规违纪”也会同样采取当众羞辱与体罚性行为,而每一次当众羞辱就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一次践踏,反复的羞辱体验则将导致其人格尊严的丧失。在学校与家庭联手高压、逼迫之下,一旦青少年觉得没有了人格尊严,就会很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绝望心理,此时他们离轻生和犯罪的距离也就不远了。德国心理学家海因茨·亨塞勒在他的《自恋的危机———自杀的心理动力》一书中写道: “在人与人发生冲突或个人遇到严重挫折时,自我价值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使人产生愤怒、焦虑、痛苦、孤独、无能为力、绝望的感觉。这时候,人体内的自我保护机制将被调动起来。在正常情况下,人通过攻击性行为来宣泄和缓解上述情感危机。然而,由于在某些人那里,攻击被阻滞或转向了自我,他们所陷入的情感危机不但不能得到缓解,反而愈加严重。于是,他们便会产生一种渴望想象,渴望进入一种无痛苦、解脱了一切烦恼的‘和谐’状态,而这种渴望和想象最终将导致自杀。具有自杀倾向的人一般对一种侮辱性的结局心存恐惧,为了逃避这样的结局,他们选择了自杀,与此同时,他们也用这一行动实现了报复别人的目的”。据报道, 2014 年4 月,山东一位14 岁花季少女为了抗议学校强制性剪短发的规定而跳楼自杀,她选择了用弱小生命捍卫自己尊严的方式。可是又有谁统计过,有多少孩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选择了仇恨与报复社会的失足方式呢? 或许,很多青少年罪犯都是在与“权威”和“孝”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无畏地抗争之后,才无奈选择了走向犯罪的深渊。“权威”与“孝”的心理行为根植于中国两千多年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专制主义文化”。中国封建专制文化的主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政治文化。“自秦以来,垂两千年,虽百王代兴,时有变革,然观其大义,不甚悬殊”。历代封建王朝不断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威及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伦理秩序,禁止所谓异端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存在与传播,甚至用暴力镇压,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历史累兴的文字狱等。在君主专制数千年相对稳定的发展过程中,封建专制文化也随之逐渐凝聚成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并且弥散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沉淀于人们的观念、意识和心理之中,凭借着各种文化形式和社会化渠道,连绵不息地一代代传延下来。比如,就传统社会而言,在王权专制的高压政策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国民的“奴性化人格”———这是一种消极自谦,是中国文化框架下的心理表征,反映的是一种自我评估低于他人或外在标准不一致状态,本质上可以理解为通过低调地自我呈现,规避权威、自由,以顺服强权的内外控制过程。就传统家庭而言,以家长为中心的“权威”与“孝”紧密相连,再加之表象的父权家庭和以母亲为重心的情感生活( 男主外、女主内) ,又令子女产生对家庭尤其是母亲的依赖,因而,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儿童老年化”( 听从) 和“成人儿童化”( 依赖) 的人格倾向。显然,在这种对权威绝对服从的家庭氛围中,青少年个体已完全处于“不发展状态”,即失去了鲜明的个性。同时,以“夫权”为中心的权威令妻子成为丈夫的奴仆,压抑了女性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就传统学校而言,孟子说:“师也,父兄也。”而长兄如父。道教训诫:“事师不可不敬,事亲不可不孝,事君不可不忠,……教戒不可不从。”《太平经》进而阐释:“子不孝,则不能尽力养其亲; 弟子不顺,则不能尽力修明其师道; 臣不忠,则不能尽力共敬事其君。为此三行而不善,罪名不可除也。天地憎之,鬼神害之,人共恶之,死尚有余责于地下”。总而言之,在君主专制主义制度下,每个人都要按长幼、尊卑和内外的等级层次去做人、做事。不过,这种权威式的家族结构或社会结构对人的教化模式是与当时农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是,在崇尚自我与个性发展的现代商业社会中,这一模式虽然还继续延续但已经很难奏效。这是因为现代城市文明崇尚的是民主、平等与自由,因此哪里有专制、奴役和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与斗争。我们不得不承认,青少年犯罪现象日显突出极可能是这一斗争下的产物———当青少年面对的是高压、高管的强权教育方式时,他们那颗原本叛逆不羁的心就会恣意放纵。

( 三) “功名”心态作怪

多数调查显示,青少年罪犯呈低龄化趋势,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团伙犯罪和重复犯罪尤为突出。这些特征与他们真实的边缘化学习生活境遇息息相关。青少年罪犯多是辍学或是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他们中很多都是在中考或高考战场上失利而被分流到三校( 技校、中专和职高) 的学生。在世俗的眼里,他们是偏差生、后进生,没有进取心和事业心,也就是没有“功名心态”。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他们在家庭和学校承接了诸多的不良情绪、失败、压抑和悲愤,他们的自我概念受到了严重打击,他们对自我形象信心不足,甚至形成了较低的自我认同感。为了获得群体的尊重与认同,年纪尚轻的他们只有流落到街头社会。由于认知水平不高,自控能力不强和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遇见有相同境遇的同伴圈( 犯罪团伙) 时,就会很容易受到同伴圈的鼓动、唆使或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而当他们一次次通过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和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修复了自我概念,并实现了自我对物质与精神的满足时,犯罪便成为他们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方式。最终,青少年在与“功名心态”的互动过程中渐渐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功名心态源于中国始于隋唐的科举文化。在科举时代,功名与身份、利禄、仕途攸关,因此,循科举求功名,就成了千百年来士人齐集、梦寐以求的“正途”。士人汲汲于功名,由此形成的功名心态不仅主宰士人命运的悲欢,而且渗透、弥散到整个社会,积久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 甚至到了1905 年科举废除之后,这种因科举衍生的功名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依然居于无可替代的中心位置,它的别样魔力并没有因科举的废除而发生根本性动摇。即便是到了废除科举和专制制度已愈一个多世纪的今天,尽管社会普遍认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职业选择,以及“英雄不问出处”的人才评价与选拔制度,但是竭力改变出身的“功名心态”却仍然依附于新中国建立的培养、选拔人才的高考制度而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而像重点学校/班级、第一学历等教育制度的盛行也与功名心态的推波助澜分不开。功名已然完全左右着一个人的生涯发展、人生道路和终身幸福。

当前的学校教育中,教育分流主要是按学业考试这一技术手段来实现的,虽然考试本身是教育公平的实现方式,但这一技术所实现的合理性背后却隐藏着阶层差异,即家长文化背景不同、所占社会资源不同,其传递给子女的文化效应及教育资源也不同。 因此,学业考试失败后的大部分现实结果是这些家庭原有的社会阶层在大多数青少年身上得到复制( 据调查,青少年罪犯的父母多数也是文化程度不高、收入不高的劳动者) 。而受“功名”心态影响,文化程度不高的他们即使想凭自己的能力成家立业,现实社会也很少能给予他们发展的空间与机会,于是,这些被排除在主流文化之外的青少年只有在非主流文化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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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3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12 个省区对14 ~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 岁犯罪,31. 2%是15 岁犯罪,14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 11%,而在2001年,14 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 3%。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这些学者分别从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生物学等视角探索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应对策略,并在青少年的人格、心理及行为特征,青少年与家庭关系,青少年与同辈关系,青少年与学校关系,青少年犯罪情境,青少年犯罪与社会转型,青少年犯罪与亚文化等问题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的视角单一,往往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割裂为个人、家庭、学校、社会、文化四几个层面,其中个人层面多为青少年阶段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 如性早熟、自我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等) ; 家庭层面则是家庭环境质量低下( 如家庭经济地位低、家庭关系紧张、教养方式偏差等) ; 学校层面则是学校教育功能退化( 教师素质低下、教育方式偏差等) ; 社会层面则是不良同辈群体影响、社会转型问题、有效社会控制的缺位、法制不健全等; 文化层面则是文化多元化( 城乡文化、中西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文化并存的多元化格局造成文化适应问题与犯罪动机合理化) 、文化世俗化( 如“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 ,以及犯罪亚文化( 一是强烈的反社会性; 二是在社会斗争中最有主动攻击的精神; 三是注重拉帮结派,不注重是非,如以游民为中心的江湖文化和当代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不良文化等) 的负面影响等。显然,由于缺少跨学科的交叉视角( 笔者以“青少年犯罪”和“文化心理”为关键词,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所查询的文献记录结果均为0 篇) ,这些研究成果尚不能完全揭示个人、社会( 家庭、学校、社区等) 和文化这三个相互关联的系统共同作用下的青少年犯罪生成机制。因此,本文将引入文化心理学这一跨视域交叉研究的方法,尝试探索到底是何种深层次的文化心理机制在学校、家庭和社会背后操纵着人们的思想、情感与行为,以及我们又该选择怎样的治理路径。

二、青少年犯罪: 生成机制

通过分析中国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发现,中国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心理生成机制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 一) 重“身”轻“心”的结果

研究显示,青少年罪犯多数心理不健康,精神病质的指数高,如偏执、幼稚、本位主义、内省差、任性、行为颠覆、过分敏感、易猜疑、往往偏重攻击行为等。而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青少年性罪错④案要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近六成,导致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即青少年性早熟引起的心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且,据这些青少年罪犯自述,在面对来自学业、恋爱、人际关系等各种生活压力和困惑时,他们很少或几乎从未及时、有效地获得过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与支持,而自卑、无助和幸福感缺失则是他们精神生活的常态。可见,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心理原因之一是人们长期以来漠视青少年心理发展,导致其身心发展不平衡,即重“身”轻“心”的结果。

重“身”轻“心”这一心理行为根植于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美籍华人孙隆基认为,民以食为天就是一种身体化的倾向。这种文化心理隐匿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就人际关系而言,它是个体生存意义追求的根本,正所谓“安身立命”; 也如老子所说“为腹不为目”。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它是“顺民心态”的基础,即“只要上面保障下面皆有所养,下面就不会因人格平等这类灵魂化的心理需要去为自己争取人权”,⑤因此老子把治国比作烹调术———“治大国,若烹小鲜”。就家庭关系而言,它是“养育观念”和“夫妻情感”的核心,前者是指只要满足下一代生理上的需求,吃好穿暖,便尽了做长辈的责任,正所谓“养即教”; 后者是指“要抓住男人的心,首先得抓住男人的胃”。就社会关系而言,它是“情感关系”的枢纽,只要“请客吃饭”,就可能控制他人的“心”,赢得“人情”,抓住“商机”,获得“帮助”。虽然,在孙隆基看来,中国的这种“食( 吃) ”文化到如今并没有消亡之趋势,反而有愈加繁荣之迹象( 比如越发精致的烹调术和发达的餐饮业)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在满足温饱需求之后必然会转向以精神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生活追求。因而,在追求人之身心和谐发展的社会文明进程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现象: 社会中掌权的成年阶级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处理与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之时,仍然会沿袭重“身”轻“心”的传统文化心理,尤其是将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身体化”处理———冷了多穿衣、饿了多吃饭、痛了要看病、累了多休息,以“抚养”代替“教育”,几乎从不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去探究“病因”。长此以往,得不到心灵慰藉的未成年之弱势群体在遭遇人生危机之时,极大可能因“积劳成疾”而一触即发: 或者选择自我伤害,结束自己的生命; 或者选择伤害他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二) “权威”与“孝”的高压品

调查显示,青少年罪犯的家庭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失管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或者离异,或者务工在外,或者缺乏管教的能力。父母离异或外出务工会导致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都不健全,这是现代化社会变革的结果,而缺乏管教能力则与父母素质不高或持有重身轻心的观念有关。第二类是高压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一方面对孩子严加管教,不给孩子任何选择和发言机会,另一方面因方法失当或不守诺言而使孩子失望和叛逆,甚至选择对着干或逃离家庭,过早投身家庭之外寻找安慰和满足。高压家庭是典型的强权、非民主家庭,在这样家庭的青少年如果“不顺从、不听话”( 即没有“孝心”) ,通常会遭遇来自家长的当众羞辱漫骂、责备与冷酷的惩罚性体验。这种强权的消极教养方式往往侵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信任能力和集体感,“培养”了他们的自卑、仇恨甚至社会攻击倾向。更可怕的是,我们的学校面对青少年的“违规违纪”也会同样采取当众羞辱与体罚性行为,而每一次当众羞辱就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一次践踏,反复的羞辱体验则将导致其人格尊严的丧失。在学校与家庭联手高压、逼迫之下,一旦青少年觉得没有了人格尊严,就会很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绝望心理,此时他们离轻生和犯罪的距离也就不远了。德国心理学家海因茨·亨塞勒在他的《自恋的危机———自杀的心理动力》一书中写道: “在人与人发生冲突或个人遇到严重挫折时,自我价值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使人产生愤怒、焦虑、痛苦、孤独、无能为力、绝望的感觉。这时候,人体内的自我保护机制将被调动起来。在正常情况下,人通过攻击性行为来宣泄和缓解上述情感危机。然而,由于在某些人那里,攻击被阻滞或转向了自我,他们所陷入的情感危机不但不能得到缓解,反而愈加严重。于是,他们便会产生一种渴望想象,渴望进入一种无痛苦、解脱了一切烦恼的‘和谐’状态,而这种渴望和想象最终将导致自杀。具有自杀倾向的人一般对一种侮辱性的结局心存恐惧,为了逃避这样的结局,他们选择了自杀,与此同时,他们也用这一行动实现了报复别人的目的”。据报道, 2014 年4 月,山东一位14 岁花季少女为了抗议学校强制性剪短发的规定而跳楼自杀,她选择了用弱小生命捍卫自己尊严的方式。可是又有谁统计过,有多少孩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选择了仇恨与报复社会的失足方式呢? 或许,很多青少年罪犯都是在与“权威”和“孝”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无畏地抗争之后,才无奈选择了走向犯罪的深渊。“权威”与“孝”的心理行为根植于中国两千多年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专制主义文化”。中国封建专制文化的主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政治文化。“自秦以来,垂两千年,虽百王代兴,时有变革,然观其大义,不甚悬殊”。历代封建王朝不断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威及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伦理秩序,禁止所谓异端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存在与传播,甚至用暴力镇压,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历史累兴的文字狱等。在君主专制数千年相对稳定的发展过程中,封建专制文化也随之逐渐凝聚成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并且弥散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沉淀于人们的观念、意识和心理之中,凭借着各种文化形式和社会化渠道,连绵不息地一代代传延下来。比如,就传统社会而言,在王权专制的高压政策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国民的“奴性化人格”———这是一种消极自谦,是中国文化框架下的心理表征,反映的是一种自我评估低于他人或外在标准不一致状态,本质上可以理解为通过低调地自我呈现,规避权威、自由,以顺服强权的内外控制过程。就传统家庭而言,以家长为中心的“权威”与“孝”紧密相连,再加之表象的父权家庭和以母亲为重心的情感生活( 男主外、女主内) ,又令子女产生对家庭尤其是母亲的依赖,因而,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儿童老年化”( 听从) 和“成人儿童化”( 依赖) 的人格倾向。显然,在这种对权威绝对服从的家庭氛围中,青少年个体已完全处于“不发展状态”,即失去了鲜明的个性。同时,以“夫权”为中心的权威令妻子成为丈夫的奴仆,压抑了女性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就传统学校而言,孟子说:“师也,父兄也。”而长兄如父。道教训诫:“事师不可不敬,事亲不可不孝,事君不可不忠,……教戒不可不从。”《太平经》进而阐释:“子不孝,则不能尽力养其亲; 弟子不顺,则不能尽力修明其师道; 臣不忠,则不能尽力共敬事其君。为此三行而不善,罪名不可除也。天地憎之,鬼神害之,人共恶之,死尚有余责于地下”。总而言之,在君主专制主义制度下,每个人都要按长幼、尊卑和内外的等级层次去做人、做事。不过,这种权威式的家族结构或社会结构对人的教化模式是与当时农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是,在崇尚自我与个性发展的现代商业社会中,这一模式虽然还继续延续但已经很难奏效。这是因为现代城市文明崇尚的是民主、平等与自由,因此哪里有专制、奴役和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与斗争。我们不得不承认,青少年犯罪现象日显突出极可能是这一斗争下的产物———当青少年面对的是高压、高管的强权教育方式时,他们那颗原本叛逆不羁的心就会恣意放纵。

( 三) “功名”心态作怪

多数调查显示,青少年罪犯呈低龄化趋势,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团伙犯罪和重复犯罪尤为突出。这些特征与他们真实的边缘化学习生活境遇息息相关。青少年罪犯多是辍学或是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他们中很多都是在中考或高考战场上失利而被分流到三校( 技校、中专和职高) 的学生。在世俗的眼里,他们是偏差生、后进生,没有进取心和事业心,也就是没有“功名心态”。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他们在家庭和学校承接了诸多的不良情绪、失败、压抑和悲愤,他们的自我概念受到了严重打击,他们对自我形象信心不足,甚至形成了较低的自我认同感。为了获得群体的尊重与认同,年纪尚轻的他们只有流落到街头社会。由于认知水平不高,自控能力不强和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遇见有相同境遇的同伴圈( 犯罪团伙) 时,就会很容易受到同伴圈的鼓动、唆使或胁迫而实施犯罪行为,而当他们一次次通过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和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修复了自我概念,并实现了自我对物质与精神的满足时,犯罪便成为他们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方式。最终,青少年在与“功名心态”的互动过程中渐渐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功名心态源于中国始于隋唐的科举文化。在科举时代,功名与身份、利禄、仕途攸关,因此,循科举求功名,就成了千百年来士人齐集、梦寐以求的“正途”。士人汲汲于功名,由此形成的功名心态不仅主宰士人命运的悲欢,而且渗透、弥散到整个社会,积久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 甚至到了1905 年科举废除之后,这种因科举衍生的功名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依然居于无可替代的中心位置,它的别样魔力并没有因科举的废除而发生根本性动摇。即便是到了废除科举和专制制度已愈一个多世纪的今天,尽管社会普遍认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职业选择,以及“英雄不问出处”的人才评价与选拔制度,但是竭力改变出身的“功名心态”却仍然依附于新中国建立的培养、选拔人才的高考制度而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而像重点学校/班级、第一学历等教育制度的盛行也与功名心态的推波助澜分不开。功名已然完全左右着一个人的生涯发展、人生道路和终身幸福。

当前的学校教育中,教育分流主要是按学业考试这一技术手段来实现的,虽然考试本身是教育公平的实现方式,但这一技术所实现的合理性背后却隐藏着阶层差异,即家长文化背景不同、所占社会资源不同,其传递给子女的文化效应及教育资源也不同。 因此,学业考试失败后的大部分现实结果是这些家庭原有的社会阶层在大多数青少年身上得到复制( 据调查,青少年罪犯的父母多数也是文化程度不高、收入不高的劳动者) 。而受“功名”心态影响,文化程度不高的他们即使想凭自己的能力成家立业,现实社会也很少能给予他们发展的空间与机会,于是,这些被排除在主流文化之外的青少年只有在非主流文化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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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系”意识的影响

调查显示,共同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明显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由于体力、智力和经验等方面原因单个人实施犯罪困难比较大,因此志趣相同的人常聚在一起,搭帮结伙,实施共同犯罪。与此同时,在虚拟社会,网络结社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式。志趣相投或经历相似的人通过MSN、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取得联系,共同加入某个网络团体,结伙犯罪。如被媒体披露的“尊龙名社”就是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达到了169 人,而且还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有堂规,入伙还要缴纳堂费。从文化心理学视角分析,青少年团伙犯罪突出的现象是受到了“关系意识”的影响,而关系意识则根植于中国传统封建专制社会形成的宗族观念文化。

宗族观念,缘于礼,重血缘,建立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之上,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正所谓“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这种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导致乡村的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一家有难,八方相助”,谁家人多势众,谁家就是道理。也就是说,在宗族观念下,重人治轻法治,人们偏好“拉关系”、“走后门”,而一旦有了关系之后就会讲“人情”,讲“面子”。

进而在关系意识的驱动之下,形成了“差序格局”的乡村社会结构。因而,基于宗族观念文化的关系意识在现代化发展中又常常演变为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当面对各种利益上的矛盾争端时,村民总是逾越法律之上,因而会频频发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学者金耀基对此“文化—关系”进一步作了阐释: “个体乃是一个关系的存在,被赋予了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性,并置身于一个复杂的、富于人情的关系网络中”,中国人以个体同其他个体或群体共有的“归属性特征”来与之发生“多元的”认同关系; “个体拥有的归属性特征越多,就越能拉关系”。可见,拉关系的人际意识能够起到社会资源调动作用,也就是说,中国人潜在的意识中已经“把关系的建构作为一种文化策略来调动社会资源,借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达到目标”。而这正是青少年之所以如此青睐于借助团伙形式来实施犯罪的文化心理机制。而且在同伴关系建立之初,青少年更在乎一种关系带来的平等、自由、尊重、接纳、认同、归属感的获得,当演变为同伴圈实施犯罪之时,这一关系则具有了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多重性。比如,青少年团伙犯罪中的分工合作,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等都反映了这一关系的复杂性。

三、青少年犯罪: 治理路径

很难说,重身轻心、权威与孝、功名心态、关系意识等文化心理一定属于传统社会的标签,倘若褪去当下现代化的表层现象,人们往往会惊奇地发现,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功劳离不开这些永恒的所谓传统的文化心理形态。比如繁荣独特的饮食文化、天人合一的养身之道、紧密团结的家族文化、积极向上的草根奋斗故事,还有当下在美国火爆的“虎妈”与“狼爸”式的中国教育等。正如美籍华人孙隆基所说:“无论生长在何种制度下,只要在文化意义上仍然是中国人的话,都呈现出一种共性,这种共性说是‘民族性’也无不可。”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重身轻心、权威与孝、功名心态、关系意识等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确在现代化发展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成为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始作俑者。因此,作为社会中掌权的成年阶级( 家长、教师及社会管理者等) ,结合利用教育和文化的手段转变不良文化心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使之拥有丰富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良好的品格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这也应是运用非正式社会控制进行社会文明治理的新路径、新诉求。

( 一) 转变重“身”轻“心”的心理,满足青少年的精神需求

青少年时期是智力和身体发育的高峰时期,是人格趋向成熟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生理、心理方面和世界观、人生观等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在生理方面,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的阶段,这个阶段骨骼、肌肉、内脏、大脑、内分泌、身高、体质、性机能都在高速发展,活动量大,肌体的消耗和需求量不断增多,性机能不断成熟,性激素分泌增多,性的生理冲动会出现超常现象。伴随着生理发育的急剧变化,青少年的心理特征表现为认知的表面性和肤浅性,情感的不稳定、易激怒和丰富细腻,以及意志层面的自控能力差等,且认知、情感和意志三要素以及自我意识结构的同一性都处于发展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于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发育旺盛和迅速发展的时期,而个体心理的成熟和发育却是一个相对缓慢、渐进的过程,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滞后,缺乏合理调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因此,在这一时期,个体常常会出现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之间巨大的矛盾和冲突,并且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水平尚不成熟,他们在与外界生活环境的接触过程中也表现出很大的不协调性。而且,一般而言,青年的体质—生理的发展先于心理发展,并创造了心理发展的条件( 认识的、情感的和意志的) ,同样,心理发展先于道德和社会发展,并创造了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青少年本身就存在道德和心理发展相对落后生理发展的不平衡状态,而重“身”轻“心”只能加剧这种不平衡状态,使之心理扭曲、人格不健全,这就为其实施犯罪行为埋下了可怕的诱因。所以,只有转变家庭、学校和社会场域残留的重“身”而轻“心”的文化心理,满足青少年对精神层面的渴求,才能促使其身心和谐发展,形成稳定健康的人格。

( 二) 放下“权威”思想与姿态,与青少年平等对话

中国传统家庭中在以父权为基础的权威主义下,父母的管束甚为严苛,在集体主义的影响下,为了维护家庭的复杂结构与功能,父母主要以促使子女社会化为教育重点。在这种重“孝”轻“慈”的教化模式下,代际之间形成了他律性的服从关系,因而,子女对双亲往往是敬畏有余而亲爱不足,同时,这种牺牲儿女个性发展需求的不对等代际关系还被移植到其他场域,即“孝道”的范围扩展到家族或家庭以外的社会、国家及天下。而到了现代商业文明的社会,随着家庭模式与功能的变迁,个体主义逐渐取代集体主义,他律性的孝道也日益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与功能,为新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所抛弃。然而,如果当今的父母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仍然延续过去的传统模式,将教育的重点放在如何扮演好为人子女的社会角色,而不是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个体取向的生活方式,而且教养的方式是以权威方式训练子女盲目地服从与外表的恭顺,而不是以理喻的方式教导子女理解善待父母及他人的意义,从而学得设身处地的为人处世原则,那么子女的个性不仅被抹杀,其也很难融入以民主、平等为思想建立的现代文明社会。所以,我们社会中的年长者只有放下“权威”思想与姿态,与青少年平等对话,考虑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建立起代际间自律性的、情感双向传递的“新孝道”模式,才能深入其内心世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助其习得符合社会文明的行为规范。

( 三) 淡化“功名”心态,挖掘青少年潜能

“功名心态”反映了民众对读书学习与实现职业理想、人生价值之关系的认同,即将读书获取文凭等于人生的出路与命运,将读书获取文凭视为实现职业理想与人生价值的唯一且最佳途径。这一认同不仅异化了教育“使人幸福”的终极目标,而且也令人忽略了人之所以存在的根本意义。且莫说那些被高考分流的“后进生、偏差生”并没有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依据笔者对大学生的访谈研究发现,即便是踏入象牙塔的大学生,他们也常常在考上大学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人生目标的缺失而呈现迷茫、悲观的消极人生态度。从教育学视角看,“功名心态”下培养人才的方式是重智力、轻情商,选拔人才的标准是成绩( 学历) 高低而不是才能大小,因而常常会压抑和抹杀人的各种发展潜能,这些潜能包括创造潜能、精神潜能、身体潜能、社会潜能、感觉潜能、计算潜能、空间潜能、语言表达潜能等。如果这些潜能在个体未成年时期就能得到相应地、科学地开发,那么他或她就能顺利地应对成长过程遇到的任何问题,如学习困难、交往困惑、沟通障碍、心理问题和突发事件等,成为一个全面发展、人格健全、品行高尚的人才。总之,我们的社会不需要高分低能儿,我们只有淡化“功名”心态,创造条件挖掘并激发青少年的潜能,才能帮助他们实现自我,成就精彩人生。

( 四) 弱化“关系”意识,培养青少年的公共意识

关系对于青少年获得社会认同和获得生存空间有非常大的影响,因为关系可能促进青少年自主性的萌发。自主性归结为自主的行动,即有目的、有意图且不受其他因素制约的行动,在哲学家眼里,它是人获得尊严( 意志自律或道德自律) 和多样性生活体验( 个人的自由选择) 的根据; 而在教育心理学家看来,它是青少年逐渐从依赖性人格转变为独立性人格,顺利从青春期向成年期过渡的重要心理品质。通过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生成机制分析发现,青少年罪犯的自主性发展是在对同伴圈依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获得的,具有很强的群体性、相互影响和制约性特征。比如,同伴圈的核心领袖承担了促进关系的维持和发展的领导功能,在承担领袖角色时获得了其自主性的发展。当然也有一些青少年因对关系的依附而推迟了其自主性的发展,如同伴圈中的随从和跟班。显然,这种在传统的关系意识凝结的同伴圈中发展起来的青少年自主性不过是一己私欲不受公德约束的无限放大,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反人类和反社会的。

青少年获得社会认同与生存空间所依赖的社会关系网络应由与传统的“关系意识”相对的现代“公共意识”来主导。公共意识亦称“公德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公共生活准则在认识、理解和提高的基础上,通过群体修养和个体磨炼所形成的稳固看法和观念,它是公民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集体、社会和国家有关的最简单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意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认识。公共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包括公众交往公德、公共场所公德、人类环境公德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它是从个人美德到社会美德的一种延伸,构成了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所以,弱化“关系意识”,培养青少年的公共意识,是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心理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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