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口供的证据价值, 从古至今口供都是警方追逐的焦点, 美国学者劳伦斯怀特斯曼在著作《司法心理学》中说,“ 警方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口供而进行了热烈的、甚至是猛烈的探索”。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成为在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的时期获取口供的重要讯问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学的进步, 人们人权意识的觉醒, 人们对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产生了质疑, 生理和身体强迫、侵犯人格尊严的讯问方法遭到了人们的唾弃, 从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启蒙思想家提倡人道主义, 纷纷对于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及其导致的错案进行了谴责, 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遭到了重创, 并在后来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以及判例所禁止。如今,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的行为。美国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至今历经了讯问中以对人的身体、生理的强制到对心理强制和操控为主的讯问方法的转变, 侦查讯问方法也面临着由身体强制向心理强制( 或称心理强迫或心理操控) 的转型,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方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心理强制的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其实,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在讯问实践中一直存在,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处于“ 配角”的地位, 这一方面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 另一方面也与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身体强制方法的“ 主流” 地位有关。而在当代各国的讯问实践中,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讯问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心理强制或强迫的方法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感施加影响, 促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査人员预设的方向回答问题, 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施加影响而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意向的现象, 即是心理强迫⑴; 也有人认为心理强制的方法是采用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心理学方法来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 〕。实际上,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禁、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 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不了解, 处于信息隔绝状态, 所谓“ 错误的认识” 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做出的“ 错误判断”。实践中此类的讯问方法有造势用势法、暗示法、造成错觉法、冷置法等等, 此类方法技巧性较强, 大多运用了心理学的原理, 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在特殊环境下的心理现象而发挥了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禁止使用“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进行讯问, 其中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以及变相使用暴力等方式进行肉体折磨, 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承受的身体和生理压力之下放弃对抗而作出有罪供述, 为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此口供必须排除; 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 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生理施加压力, 属于心理强制, 对于心理强制方法的合法与非法的法律界限一直有争议, 实践中也难以一一厘清。此类方法只要不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 即为合法的, 所获得的口供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必须注意的是, 运用此类方法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
近年来, 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心理学技巧和技术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心理画像技术、人质危机谈判等领域中展现着心理学的价值。在讯问中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尝试也已经从以往注重常识性的经验总结过渡到强调实证的经验归纳。审讯中我们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 为讯问提供对策依据。供述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过程中的心理现象, 其研究目标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 找出在非强制的前提下使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与否的事实的讯问方法。因此, 对讯问中的有关心理学原理进行梳理、归纳, 有助于我们在讯问中科学地使用心理学知识和原理, 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理论和实践证明, 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 有足够的理论和方法介人讯问环节。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碍
从心理学角度上看, 供述过程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在其人格发展和认知方式基础上的对其所面临新环境的信息加工过程, 也是其在特殊身份情境下与侦查讯问人员的人际互动过程。在供述行为过程中, 涉及诸多复杂的心理学问题。根据已有的心理学研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独特属性, 可运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学理论主要包括认知心理学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与动机理论、社会知觉理论、发展心理学理论等。这些心理学理论, 只是为供述心理研究提供角度、途径及研究范式, 而非问题及其解决的全部。供述障碍, 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角度, 又称为供述心理障碍, 是指妨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有学者在分析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状态时, 所用的词语是“消极心理”, 并认为与一般人的四种基本情感快乐、恐惧、愤怒、悲哀) 相对应,“消极心理”主要表现为畏罪、侥幸、戒备、对立、悲观。对消极心理的定义, 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琉供、拒供的心理。〔〕这种分类是按照供述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来划分的。这些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采取的对抗方式也各异。
一) 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产生的。对罪责感的理解有两种说法,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就已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二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感知,即“ 感受到自己的行为要遭到社会批判, 承受社会压力, 接受国家权力的制裁。”由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 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的自然的情感( 如公正、怜悯等) , 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都能明确认识到自己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惩罚, 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
一般来说, 犯罪人会通过动机斗争, 将对罪责的认识及自我谴责的情感暂时压抑下来, 形成犯罪决意。当罪行败露, 面临法律的追究时,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认识和情感又被唤醒, 形成心理压力, 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心理选择。因此,上述两种说法都是罪责感的应有之义。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 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 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 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 担心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因此, 在讯问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经常处于罪责感的折磨与对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之中, 而且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自卫本能的作用, 后者的影响力更为强大, 形成畏罪心理。这是有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认识和情感中的积极因素影响着罪责感的强度, 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着不同的表现。第一, 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能够逃避处罚的幻想, 这种幻想构成了一种逃避现实的防御机能。为逃避或减轻罪责, 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认罪行, 就是避重就轻, 即使愿意承认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 只凭对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标准来回答侦查人员的问话。因此, 当讯问中涉及到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时, 常采取极端的做法, 或对事实矢口否认, 或故意编造谎言, 或供了又翻, 出尔反尔。在抵赖罪行时, 虽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表现为情绪冲动, 言词激烈而强硬, 但毕竟是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有时在否认罪行或某些情节时也会表现出退让或不坚定。例如, 侦査人员讯问一名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时, 针对嫌疑人账户上每天由卖淫女存人一定量的钱这一证据, 问嫌疑人,“ 你是她们的老板吗” 嫌疑人低头否认, 侦查人员反问犯罪嫌疑人:“ 你不是她们的老板, 她们为什么要把钱存在你的账户上? 请问你怎么解释这种关系?” 犯罪嫌疑人在数次简单否认后说:“你说是老板那就是老板吧。” 虽然这种回答并不能表明他承认自己是老板, 但至少可以反应出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信心已经被削弱。只有少数狡诈的犯罪嫌疑人, 才能掩饰其畏罪心理, 表现坦然。第二, 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在羁押及讯问环境中, 法律威慑力充分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知, 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 而处在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 可能引起思维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 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第三, 罪责感的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 在“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 便会产生寻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 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对讯问活动不利。因为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 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畏罪心理是可以缓解的, 但很难根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侦查人员应根据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 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总体来说, 对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打拉结合的策略。对于那种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减轻压力, 使其能正视现实, 消除顾虑, 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 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 才是唯一的出路; 对于心理压力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中要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 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施加压力, 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
二) 侥幸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不是从被拘捕或被讯问后才产生的,一般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存在。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 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生活上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容易产生烧幸心理, 而且经验越多, 其侥幸心理就会不断得到强化。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没有这些直接经验, 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响, 如有直接经验的亲友、邻里、同监室人及其它社会关系的传播, 也会产生侥幸心理。
第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的判断主要来自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对作案情况和同伙情况进行分析, 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 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 并且订立了攻守同盟, 不会有人检举揭发, 因此轻信不会有证据被侦查人员获得。二是从讯问中分析, 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有关自己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因此, 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机关就不能找到自己的有罪证据, 不能给自己定案治罪。
第三, 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部分犯罪嫌疑人自恃反讯问经验丰富, 藐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认为自己有能力对付侦査人员的攻势。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 自信可以隐瞒罪行, 企图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较脆弱, 容易被消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是在全面分析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 或逃避打击的经验较多。这种侥幸心理, 比较自觉和稳固, 不易被消除。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表现是, 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 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做准备; 或在接受讯问时, 以守为攻, 辩解否认; 或避重就轻, 试图蒙混过关; 或者抓住侦查人员问话或应答中的漏洞, 主动反击; 或者干脆一言不发, 以免被抓住把柄。但是,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环境中信息的匮乏, 形成侥幸心理的认识基础就比较薄弱。因此, 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 疑心重, 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侦查人员如果对侥幸心理的成因掌握得准确, 讯问中运用的方法得当, 是可以消除犯罪嫌疑的侥幸心理的。在讯问中, 对于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使用证据是最有效的方法。
三) 戒备
戒备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是人的本能, 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防御本能更加突出。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 自我保护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及法律地位, 使其安全需要上升到主导地位, 自我保护的本能更加充分地被激发出来, 因而时刻警惕侦査人员从其言语失误中抓住犯罪证据, 全身心处于紧张戒备状态, 防止罪行被揭露。
第二, 对侦査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动机斗争时, 侦查人员及其宣传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受自己的主观想象或他人过去经验的影响, 往往怀疑侦査人员的职业道德, 害怕落人侦査人员设置的圏套, 怀疑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时所宣传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担心自己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 第一, 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 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紧张状态, 唯恐说错一句话, 露出破绽; 同时对侦査人员的言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心, 多方猜测其意图,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往往不愿立即回答, 甚至以反诘的口吻向侦查人员试探摸底, 然后再搪塞推诿或嫁祸于人; 有的供述之后, 又怀疑侦查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 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第二, 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警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 对周围环境异常警觉, 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 有草木皆兵之感。严重的会产生幻听、幻视现象, 精神处于失常状态。侦查人员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 力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 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一方面改变其需要结构, 另一方面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 抵触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甚至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的心理状态。抵触心理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 政治信仰的不同。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政治信仰, 原本就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持敌视态度, 在被羁押的情形下其歪曲的价值体系更加牢固, 仇视情绪更强烈。第二, 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那些有反社会意识的犯罪嫌疑人, 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社会和他人仇视的不满和仇视, 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自然更为强烈。这种情况在累犯、惯犯中较为突出。第三, 对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包括以下情形: 无罪被拘捕而抵触; 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 在被拘捕的过程中受到不文明的对待。第四,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 或者自己或家人曾受过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对侦査人员抱有成见。
有抵触心理的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可分为两类:
一是积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 表现为行为暴躁, 缺乏理智, 出言不逊, 气焰嚣张。二是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受到压抑, 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 漫不经心, 答非所问, 甚至沉默不语。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同侦査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 讯问易陷人僵局。侦查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 头脑要清醒, 思维要敏捷。在讯问方面, 首先要缓和矛盾, 调整提问的方向, 力求有效地控制讯问的气氛和进程; 在必要的情况下, 通过更换侦查人员来重新调整讯问中的人际交往氛围。
五) 悲观
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 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一种消极失望的心理状态。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害怕被判处重刑, 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 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第二, 在其先前的人生经历中, 缺乏正确的人生观, 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 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 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到羁押讯问阶段; 第三, 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犯罪已成为一种需要, 但又无法摆脱人身自由受限的局面; 犯罪后自责、后悔, 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 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下, 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 丧失了生存欲望, 生理和心理均产生反常的表现,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接受讯问时, 或反应迟钝、表情冷漠、以沉默来应对讯问; 或情绪激动, 行为暴躁、甚至歇斯底里; 或表现出对侦查人员的怀疑或仇视, 不听任何劝告和警告, 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 或者迎合侦查人员的讯问盲目回答; 也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做出极端行为, 进行暴力破坏或自残自杀。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不管怎样, 力求生存是人的本能。悲观心理代替其它心理, 往往是暂时的现象,一旦环境或讯问信息的变化表现出对其有利的一面, 其心理依然可能恢复到平衡状态。对于有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侦査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 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 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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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口供的证据价值, 从古至今口供都是警方追逐的焦点, 美国学者劳伦斯怀特斯曼在著作《司法心理学》中说,“ 警方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口供而进行了热烈的、甚至是猛烈的探索”。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成为在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的时期获取口供的重要讯问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学的进步, 人们人权意识的觉醒, 人们对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产生了质疑, 生理和身体强迫、侵犯人格尊严的讯问方法遭到了人们的唾弃, 从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启蒙思想家提倡人道主义, 纷纷对于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及其导致的错案进行了谴责, 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遭到了重创, 并在后来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以及判例所禁止。如今,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的行为。美国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至今历经了讯问中以对人的身体、生理的强制到对心理强制和操控为主的讯问方法的转变, 侦查讯问方法也面临着由身体强制向心理强制( 或称心理强迫或心理操控) 的转型,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方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心理强制的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其实,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在讯问实践中一直存在,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处于“ 配角”的地位, 这一方面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 另一方面也与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身体强制方法的“ 主流” 地位有关。而在当代各国的讯问实践中,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讯问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心理强制或强迫的方法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感施加影响, 促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査人员预设的方向回答问题, 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施加影响而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意向的现象, 即是心理强迫⑴; 也有人认为心理强制的方法是采用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心理学方法来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 〕。实际上,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禁、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 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不了解, 处于信息隔绝状态, 所谓“ 错误的认识” 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做出的“ 错误判断”。实践中此类的讯问方法有造势用势法、暗示法、造成错觉法、冷置法等等, 此类方法技巧性较强, 大多运用了心理学的原理, 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在特殊环境下的心理现象而发挥了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禁止使用“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进行讯问, 其中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以及变相使用暴力等方式进行肉体折磨, 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承受的身体和生理压力之下放弃对抗而作出有罪供述, 为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此口供必须排除; 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 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生理施加压力, 属于心理强制, 对于心理强制方法的合法与非法的法律界限一直有争议, 实践中也难以一一厘清。此类方法只要不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 即为合法的, 所获得的口供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必须注意的是, 运用此类方法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
近年来, 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心理学技巧和技术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心理画像技术、人质危机谈判等领域中展现着心理学的价值。在讯问中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尝试也已经从以往注重常识性的经验总结过渡到强调实证的经验归纳。审讯中我们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 为讯问提供对策依据。供述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过程中的心理现象, 其研究目标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 找出在非强制的前提下使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与否的事实的讯问方法。因此, 对讯问中的有关心理学原理进行梳理、归纳, 有助于我们在讯问中科学地使用心理学知识和原理, 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理论和实践证明, 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 有足够的理论和方法介人讯问环节。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碍
从心理学角度上看, 供述过程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在其人格发展和认知方式基础上的对其所面临新环境的信息加工过程, 也是其在特殊身份情境下与侦查讯问人员的人际互动过程。在供述行为过程中, 涉及诸多复杂的心理学问题。根据已有的心理学研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独特属性, 可运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学理论主要包括认知心理学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与动机理论、社会知觉理论、发展心理学理论等。这些心理学理论, 只是为供述心理研究提供角度、途径及研究范式, 而非问题及其解决的全部。供述障碍, 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角度, 又称为供述心理障碍, 是指妨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有学者在分析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状态时, 所用的词语是“消极心理”, 并认为与一般人的四种基本情感快乐、恐惧、愤怒、悲哀) 相对应,“消极心理”主要表现为畏罪、侥幸、戒备、对立、悲观。对消极心理的定义, 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琉供、拒供的心理。〔〕这种分类是按照供述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来划分的。这些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采取的对抗方式也各异。
一) 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产生的。对罪责感的理解有两种说法,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就已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二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感知,即“ 感受到自己的行为要遭到社会批判, 承受社会压力, 接受国家权力的制裁。”由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 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的自然的情感( 如公正、怜悯等) , 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都能明确认识到自己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惩罚, 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
一般来说, 犯罪人会通过动机斗争, 将对罪责的认识及自我谴责的情感暂时压抑下来, 形成犯罪决意。当罪行败露, 面临法律的追究时,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认识和情感又被唤醒, 形成心理压力, 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心理选择。因此,上述两种说法都是罪责感的应有之义。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 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 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 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 担心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因此, 在讯问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经常处于罪责感的折磨与对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之中, 而且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自卫本能的作用, 后者的影响力更为强大, 形成畏罪心理。这是有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认识和情感中的积极因素影响着罪责感的强度, 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着不同的表现。第一, 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能够逃避处罚的幻想, 这种幻想构成了一种逃避现实的防御机能。为逃避或减轻罪责, 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认罪行, 就是避重就轻, 即使愿意承认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 只凭对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标准来回答侦查人员的问话。因此, 当讯问中涉及到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时, 常采取极端的做法, 或对事实矢口否认, 或故意编造谎言, 或供了又翻, 出尔反尔。在抵赖罪行时, 虽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表现为情绪冲动, 言词激烈而强硬, 但毕竟是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有时在否认罪行或某些情节时也会表现出退让或不坚定。例如, 侦査人员讯问一名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时, 针对嫌疑人账户上每天由卖淫女存人一定量的钱这一证据, 问嫌疑人,“ 你是她们的老板吗” 嫌疑人低头否认, 侦查人员反问犯罪嫌疑人:“ 你不是她们的老板, 她们为什么要把钱存在你的账户上? 请问你怎么解释这种关系?” 犯罪嫌疑人在数次简单否认后说:“你说是老板那就是老板吧。” 虽然这种回答并不能表明他承认自己是老板, 但至少可以反应出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信心已经被削弱。只有少数狡诈的犯罪嫌疑人, 才能掩饰其畏罪心理, 表现坦然。第二, 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在羁押及讯问环境中, 法律威慑力充分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知, 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 而处在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 可能引起思维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 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第三, 罪责感的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 在“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 便会产生寻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 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对讯问活动不利。因为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 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畏罪心理是可以缓解的, 但很难根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侦查人员应根据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 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总体来说, 对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打拉结合的策略。对于那种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减轻压力, 使其能正视现实, 消除顾虑, 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 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 才是唯一的出路; 对于心理压力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中要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 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施加压力, 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
二) 侥幸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不是从被拘捕或被讯问后才产生的,一般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存在。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 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生活上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容易产生烧幸心理, 而且经验越多, 其侥幸心理就会不断得到强化。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没有这些直接经验, 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响, 如有直接经验的亲友、邻里、同监室人及其它社会关系的传播, 也会产生侥幸心理。
第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的判断主要来自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对作案情况和同伙情况进行分析, 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 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 并且订立了攻守同盟, 不会有人检举揭发, 因此轻信不会有证据被侦查人员获得。二是从讯问中分析, 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有关自己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因此, 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机关就不能找到自己的有罪证据, 不能给自己定案治罪。
第三, 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部分犯罪嫌疑人自恃反讯问经验丰富, 藐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认为自己有能力对付侦査人员的攻势。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 自信可以隐瞒罪行, 企图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较脆弱, 容易被消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是在全面分析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 或逃避打击的经验较多。这种侥幸心理, 比较自觉和稳固, 不易被消除。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表现是, 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 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做准备; 或在接受讯问时, 以守为攻, 辩解否认; 或避重就轻, 试图蒙混过关; 或者抓住侦查人员问话或应答中的漏洞, 主动反击; 或者干脆一言不发, 以免被抓住把柄。但是,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环境中信息的匮乏, 形成侥幸心理的认识基础就比较薄弱。因此, 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 疑心重, 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侦查人员如果对侥幸心理的成因掌握得准确, 讯问中运用的方法得当, 是可以消除犯罪嫌疑的侥幸心理的。在讯问中, 对于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使用证据是最有效的方法。
三) 戒备
戒备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是人的本能, 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防御本能更加突出。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 自我保护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及法律地位, 使其安全需要上升到主导地位, 自我保护的本能更加充分地被激发出来, 因而时刻警惕侦査人员从其言语失误中抓住犯罪证据, 全身心处于紧张戒备状态, 防止罪行被揭露。
第二, 对侦査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动机斗争时, 侦查人员及其宣传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受自己的主观想象或他人过去经验的影响, 往往怀疑侦査人员的职业道德, 害怕落人侦査人员设置的圏套, 怀疑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时所宣传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担心自己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 第一, 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 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紧张状态, 唯恐说错一句话, 露出破绽; 同时对侦査人员的言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心, 多方猜测其意图,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往往不愿立即回答, 甚至以反诘的口吻向侦查人员试探摸底, 然后再搪塞推诿或嫁祸于人; 有的供述之后, 又怀疑侦查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 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第二, 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警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 对周围环境异常警觉, 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 有草木皆兵之感。严重的会产生幻听、幻视现象, 精神处于失常状态。侦查人员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 力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 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一方面改变其需要结构, 另一方面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 抵触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甚至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的心理状态。抵触心理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 政治信仰的不同。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政治信仰, 原本就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持敌视态度, 在被羁押的情形下其歪曲的价值体系更加牢固, 仇视情绪更强烈。第二, 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那些有反社会意识的犯罪嫌疑人, 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社会和他人仇视的不满和仇视, 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自然更为强烈。这种情况在累犯、惯犯中较为突出。第三, 对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包括以下情形: 无罪被拘捕而抵触; 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 在被拘捕的过程中受到不文明的对待。第四,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 或者自己或家人曾受过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对侦査人员抱有成见。
有抵触心理的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可分为两类:
一是积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 表现为行为暴躁, 缺乏理智, 出言不逊, 气焰嚣张。二是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受到压抑, 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 漫不经心, 答非所问, 甚至沉默不语。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同侦査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 讯问易陷人僵局。侦查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 头脑要清醒, 思维要敏捷。在讯问方面, 首先要缓和矛盾, 调整提问的方向, 力求有效地控制讯问的气氛和进程; 在必要的情况下, 通过更换侦查人员来重新调整讯问中的人际交往氛围。
五) 悲观
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 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一种消极失望的心理状态。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害怕被判处重刑, 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 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第二, 在其先前的人生经历中, 缺乏正确的人生观, 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 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 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到羁押讯问阶段; 第三, 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犯罪已成为一种需要, 但又无法摆脱人身自由受限的局面; 犯罪后自责、后悔, 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 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下, 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 丧失了生存欲望, 生理和心理均产生反常的表现,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接受讯问时, 或反应迟钝、表情冷漠、以沉默来应对讯问; 或情绪激动, 行为暴躁、甚至歇斯底里; 或表现出对侦查人员的怀疑或仇视, 不听任何劝告和警告, 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 或者迎合侦查人员的讯问盲目回答; 也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做出极端行为, 进行暴力破坏或自残自杀。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不管怎样, 力求生存是人的本能。悲观心理代替其它心理, 往往是暂时的现象,一旦环境或讯问信息的变化表现出对其有利的一面, 其心理依然可能恢复到平衡状态。对于有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侦査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 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 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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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讯对策与方法
一) 情感感化
情感感化就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情感薄弱环节, 选择最易打动人的内容和手段, 对其施加影响, 促使其心理转变。心理学认为, 感化的语言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情感能推动人的行动, 比如激动、愤怒都是情感外在的表现。人的言行主要受感情支配, 即使是最难对付的嫌疑人, 从感情上影响他们要比从理性上影响他们要有效的多。情感法是基于这样的事实, 即态度的形成和转变总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情感体验的, 情感是态度结构中最容易发生也是最容易泛化的因素。“ 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 动之以情才能晓之以理”;“ 情到理方至, 情阻理难通”。亚里斯多德说过:“ 说服是通过使听众动感情而产生效果的, 因为我们是在痛苦或欢乐, 爱和恨的波动中作出不同决定的。” 情感心理学的研究也发现, 情感一经产生, 便能有选择地促进并巩固同这种感情有联系的认知, 而相应的情感便能加快人们的认知过程; 同样的, 相应的情感障碍也能妨碍相应的认知。情感感化是唤起对方情绪和情感的共鸣, 此时, 对方理性思维影响较少, 因此, 情感感化的影响并不一定要有合理的论据。如五十三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受贿。侦查人员问: 你知道今天为什么把你叫到这里吗? 答: 不知道。问: 不知道! 哼! 你也是老同志了, 居然知法犯法, 事到今天还抵赖。答: 随你们便。我没有受贿。问: 还想狡辩。你态度要老实, 想蒙混过关是做梦。答:不语) 问: 你要认清形势, 争取主动, 这样下去只有死路一条! 答:⋯ ⋯( 情绪激动、对立, 不语) 。在第二场讯问中侦查人员换了一种讯问方法, 效果则截然不同。问: 叫什么名字? 答: 张。问: 今年多大了? 答: 五十三岁。问: 昨晚休息得好吗? 答: 凑合。问: 认识李吗( 行贿人) ? 答: 认识。问: 你们关系不错吧? 答: 我们是老同事⋯ ⋯。问: 交情非常好吧? 答: ( 低头不语) 。问: 你虽然到这个地步, 但我们知道你有闪光的一面。你的能力很强, 为此你也获得了不少的荣誉, 这些都是你苦干干出来的, 这些我们都了解。但是你老来失节, 干出了于你多年党龄不相符的事情, 至今还抱这种态度, 太可惜了。答: ( 低头沉默, 眼圈发红) 问:一念之差, 千古之恨啊。答: ( 流眼泪) 。问: 你相信我们吗? 答: ( 点头) 。问: 相信的标志就是相互之间要说真话,我相信你会和我们说实话的。答: 唉, 事巳至此, 我也没有什么好隐瞒的了, 这几天我觉都睡不着⋯ ⋯。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第二场讯问和第一场相比, 策略思想不同, 语言和语气要缓和许多。侦查员关心地问“昨晚休息得怎样” 使得讯问气氛缓和了, 对立消除了, 然后侦査员抓住嫌疑人的情感弱点—“闪光点”, 很快突破。整场讯问侦查人员力图缓和气氛, 消除对立和隔阂, 用情感的力量感染打动犯罪嫌疑人, 运用情感引导, 取得对方的信任, 转变嫌疑人的态度。
二) 震慑加压
震慑加压是心理战的常用方法。我国古代兵法思想“ 兵先有声而后实者, 谓以先声夺敌之魄,故敌不烦兵而服也⋯ ⋯”这种先声后实就是震慑。威慑加压心理战就是通过宣传、语言等方法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 形成对方心理障碍, 使其有所收敛或态度缓和或认识变化, 达到“ 不战而屈人之兵”。震慑加压是给犯罪嫌疑人心理造成恐惧、压力、危险感, 破坏其心理平衡或防御体系。实践中, 侦査人员可以法震慑、据震慑、势震慑、谋震慑等等。法震慑是通过法律的威慑力, 使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责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尤其是那些不懂法律或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例如,一起黄金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此人开了几个公司, 有经济实力,口气大, 自信自负, 不把侦查人员放在眼里。侦查员选择上海市开展检举、立功宽大活动的最后期限提审。问: 今天是通告的最后一天, 这个时间对你很关键, 你要珍惜。古人说‘一寸光阴一寸金, 寸金难买寸光阴’, 听清楚吗? 答: ( 点头) 。问: 党的政策法律你既然清楚了, 你要好好考虑, 你还有几个小时, 过了这个时机可就没有了。据震慑是针对那些逃避罪责抵赖顽抗的犯罪嫌疑人, 适时运用证据, 对其震慑加压, 运用证据可分为直接运用和间接运用。只要掌握时机, 方法得当均能发挥其震慑的效果。势震慑是指讯问中侦查人员通过人员、环境、提问等方面, 营造高压态势和紧张局面, 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在高压之下心理动摇, 丧失信心、乱了阵脚。如讯问人数多、讯问人员级别高、追问话题有份量、变换讯问地点等都可形成有压力的讯问气氛, 从而为我们深人突破创造条件。谋震慑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具体策略方法给犯罪嫌疑人加压, 造成其紧张、恐惧、焦虑等心理状态。如讯问中久攻不下, 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严重时, 侦查人员可以采取“ 冷置法”( 又称“ 突然中断讯问法”) 将犯罪嫌疑人搁置几天, 突然中断讯问, 冷置法可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紧张、猜忌、不安和焦虑, 嫌疑人会揣测侦査人员的真实意图或是否又掌握新证据, 自己是否将面临很不利的局面等。
三)说服疏导
说服疏导是利用人们具有理性思维的特点, 选择那些最能说服人的内容和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
一般来说, 为了形成暂时的、当时需要的态度, 在一个短时间内可充分运用情感感化心理战术, 而要使犯罪嫌疑人形成较为稳固的态度, 必须注重说服诱导。当然, 最好能运用两种方式的统一效应。侦查人员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在讯问的开始着重情感激发法, 然后再进行说服诱导, 当然, 也可以采取相反的顺序, 把情感高潮放到后面。情感感化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产生的影响是较大的; 而对文化水平较高的犯罪嫌疑人来说, 合理地说明情况比单纯地诉诸情感影响更大。说服疏导要注重事实和道理的引导, 即所谓“ 摆事实” 与“ 讲道理” 有机结合。理性说服的力量在于对事实和道理的解释和论证, 这就要求有充分的论据以及严密的逻辑论证, 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査人员的立场和观点。例如, 某团伙犯罪, 罗某是该团伙的杀手, 负有三条人命。罗某被公安机关追捕, 其团伙也怕他落入法网也正追杀罗某。在追捕中罗受伤, 公安机关将其保护起来, 让其住在武警医院治疗, 同时接受审査。当侦查人员让罗谈问题时, 罗餑子一梗:“我这种人, 这辈子就这样了, 反正讲也是死, 不讲也是死, 随你们的便吧。” 面对嫌疑人的对立和错误的观念, 侦査人员启发:“ 想死很容易。可死与死是不同的。我告诉你, 人的死有两种,一种是重于泰山, 当然你这辈子是别想了; 还有一种是遗臭万年, 你想遗臭万年吗? 你知道吗, 在你家住的巷子, 如果有谁家的孩子哭了, 家长只要说罗某来了, 孩子就不敢哭了。你想想你的名声吧。”罗某沉默了。侦査人员接着说:“ 你应该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安排在武警医院。你不与我们合作,你的路只有一条, 只要你出了这个门你就是死路一条。如果与我们合作我们会考虑你的态度, 尽量为你说话, 与我们合作对你只有好处。” 罗某沉思片刻说:“ 让我考虑考虑。” 侦查人员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的趋利避害, 作出正确选择。通过这个例子看出, 讯问中的说服和疏导必须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利益才能取得效果, 这种诱导称为利导。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表现为他的诸多需求, 其中既有物质的需求, 也有精神的需求, 行之有效的说服诱导总是“因需要之势而引导”。讯问中, 侦査人员要特别注意了解、分析嫌疑人近期的、迫切的及占绝对优势的需求, 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嫌疑人的合理需求。同时对嫌疑人不正当、不合理或者限于某种条件目前不能满足的需要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解释, 这样的说服疏导才会有效。
四) 造势用势
造势用势是指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 使犯罪嫌疑人形成罪行已经被揭发的观念, 造势用势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片面性, 造成错觉并加以利用。在讯问中,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和减轻罪责, 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 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 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罪行暴露的程度, 侦査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 不仅急于探听虚实, 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 向犯罪嫌疑人输人一定的信息, 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 权衡利弊。在没有其它信息来源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误的判断, 造成已经无法继续抵赖下去的认识, 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造势的方法有多种, 如环境造势、人员造势、语言行为造势等。环境造势即审讯环境的安排和布置。美国侦探约翰道格拉斯在讯问中喜欢在墙上悬挂一些图表, 显示每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 即将面临的刑罚。这种做法给作案者造成压力, 提醒他注意切身利害关系。他在《心理神探》一书中说,“我就是要尽可能使那种如坐针毡起的作用越大越好。”人员造势就是从讯问人员的选择以及他们的依着、举止、神情、仪态给对方特定的信息。如多人讯问意味着重视、案情的重大, 可造成紧张的气氛; 领导参与讯问意味着案情某种程度的升级、重视和压力等。
语言行为造势是指侦査人员在讯问中如何提问、如何用证、如何施策。如某杀人案件, 抓获嫌疑人阿三, 此人已经近岁, 距案发已经十几年。讯问中阿三神情淡漠, 眼睛一眨一眨打着主意,对杀人事实否认。讯问中侦查员突然问: 认识陈木吗? 答: ( 听到被害人名字全身触动一下, 但很快镇定下来) 认识。问: 他失踪多年, 你听说了吗? 答: 后来⋯ ⋯ 听说了。问: 怎么样还想他吗?答: ( 微微点头) 问: 想见见他吗? 答: ( 吓一跳) 见⋯ ⋯见。问: ( 突然拉开模拟被害人头像的罩子) 答: ( 发抖问: 他是被谁害的? 答: ( 发抖, 哆嗦) 。问: 是不是你干的? 答: ( 扑通跪下)交代。此场讯问侦查人员使用的是造势用势心理战, 通过语言以及被害人头像造势, 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形成问题巳经暴露无法隐瞒的认识。同时, 侦查人员步步紧逼, 打开其心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