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的普及和手机短信的火爆,催生催旺了被称为“拇指经济”的新产业,同时也为某些不法分子诈骗犯罪提供了一个隐身作案的电子平台,以手机短信为饵的“手机短信诈骗”,成了威胁公民财产安全的隐形电子陷阱。据搜狐网面向消费者进行的“3 ·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既具有与传统诈骗手段相似的一面,即都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上疏于防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又具有不同的一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不需要与被害人面对面就可以实施骗术。详言之,行为人主要利用被害人以下心理设置陷阱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一) 利用被害人贪利心理设置陷阱贪利心理几乎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人之人性弱点,这也是诈骗犯罪所普遍利用的一种心理。诈骗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发送大量所谓的中奖信息诱使“中奖者”将奖品运费、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百余元至上千元不等汇入指定账号,或是假借“六合彩”透码之名要求汇入咨询费,或者假装出售违禁品、有关机关查处货物等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货物,或者办理“退税退费”要求被害人汇入手续费等等,然后坐等“鱼儿”上钩。这类诈骗短信往往打着令人心动的幌子,利用人们贪利的心理设计陷阱。通常情况下,短信诈骗的每笔数额不大(但是不排除逐步设置陷阱,积小成大,比如设置所谓的进一步抽奖中奖的骗局) ,容易使手机用户产生“用小钱换大钱”的趋利心理。加上诈骗者通常都善于抓住受害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煽动,使受害者消除戒备心理,受骗上当。
(二) 利用被害人怜悯、同情心理设置陷阱怜悯、同情心理是所有善良人均具有的美德,但是有不少诈骗犯罪行为人盯上了善良人的这种心理,利用人们的怜悯、同情心理设置骗局。这种骗局中行为人往往将自己伪装成某种天灾人祸的受害者来获取被害人的同情,从而骗取财物。今年5 月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就发生了不少类似的短信诈骗,他们通过发送“求助”短信、发送伪造捐款账号类短信、发送赴灾区救援急需资金类短信等诈骗信息设置陷阱。上海、贵阳、广东警方今年5 月就接连破获了几起利用地震实施的短信诈骗案。
(三) 利用被害人慌张、焦虑心理设置陷阱
“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然后可以制利害,可以待敌”,这是对心理素质好的最好描述,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做不到,遇到紧急事情时更多的表现出慌张、焦虑心理,从而失去了平日的冷静,这种慌张、焦虑心理很容易为手机短信诈骗行为人所利用。此类短信内容多为“接银联卡务部通知:您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消费XX元,将在您的账户上扣除,已经确认。如有疑问,咨询电话XXXXXX ”、“放贷款,如果资金短缺请致电XXXXXX ,联系人XX”、“爸爸妈妈,我在学校因为与人打架,需要XX 元私下解决,赶快汇款到我XX 同学XX 银行的账号XXXXXX 上”、或者以亲友遇到绑架、交通事故、住院等紧急情况为内容的短信骗取钱财,这是利用人们的恐慌、焦虑心理设计的一种迷局,然后再把你逐步引入陷阱。
(四) 利用被害人的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设置陷阱
作家刘心武曾说过,人有三情:亲情、友情、爱情。手机短信诈骗行为人经常冒充被害人的亲人、故友设置陷阱实施诈骗,他们的主要手法有:找“熟人”讨要充值卡或者骗取汇款(如“XX ,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 、以故友的身份诱使被害人回拨预留号码骗取高额话费(如利用打未接的方式套取话费) 、点歌套走高额话费(如“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收听”) 。这类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被害人对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设置的陷阱,多数情况下单笔涉案金额较小,从一两百元到三四千元,被害人往往疏于防范,故而此类行为得逞几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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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的普及和手机短信的火爆,催生催旺了被称为“拇指经济”的新产业,同时也为某些不法分子诈骗犯罪提供了一个隐身作案的电子平台,以手机短信为饵的“手机短信诈骗”,成了威胁公民财产安全的隐形电子陷阱。据搜狐网面向消费者进行的“3 ·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既具有与传统诈骗手段相似的一面,即都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上疏于防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又具有不同的一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不需要与被害人面对面就可以实施骗术。详言之,行为人主要利用被害人以下心理设置陷阱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一) 利用被害人贪利心理设置陷阱贪利心理几乎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人之人性弱点,这也是诈骗犯罪所普遍利用的一种心理。诈骗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发送大量所谓的中奖信息诱使“中奖者”将奖品运费、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百余元至上千元不等汇入指定账号,或是假借“六合彩”透码之名要求汇入咨询费,或者假装出售违禁品、有关机关查处货物等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货物,或者办理“退税退费”要求被害人汇入手续费等等,然后坐等“鱼儿”上钩。这类诈骗短信往往打着令人心动的幌子,利用人们贪利的心理设计陷阱。通常情况下,短信诈骗的每笔数额不大(但是不排除逐步设置陷阱,积小成大,比如设置所谓的进一步抽奖中奖的骗局) ,容易使手机用户产生“用小钱换大钱”的趋利心理。加上诈骗者通常都善于抓住受害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煽动,使受害者消除戒备心理,受骗上当。
(二) 利用被害人怜悯、同情心理设置陷阱怜悯、同情心理是所有善良人均具有的美德,但是有不少诈骗犯罪行为人盯上了善良人的这种心理,利用人们的怜悯、同情心理设置骗局。这种骗局中行为人往往将自己伪装成某种天灾人祸的受害者来获取被害人的同情,从而骗取财物。今年5 月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就发生了不少类似的短信诈骗,他们通过发送“求助”短信、发送伪造捐款账号类短信、发送赴灾区救援急需资金类短信等诈骗信息设置陷阱。上海、贵阳、广东警方今年5 月就接连破获了几起利用地震实施的短信诈骗案。
(三) 利用被害人慌张、焦虑心理设置陷阱
“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然后可以制利害,可以待敌”,这是对心理素质好的最好描述,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做不到,遇到紧急事情时更多的表现出慌张、焦虑心理,从而失去了平日的冷静,这种慌张、焦虑心理很容易为手机短信诈骗行为人所利用。此类短信内容多为“接银联卡务部通知:您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消费XX元,将在您的账户上扣除,已经确认。如有疑问,咨询电话XXXXXX ”、“放贷款,如果资金短缺请致电XXXXXX ,联系人XX”、“爸爸妈妈,我在学校因为与人打架,需要XX 元私下解决,赶快汇款到我XX 同学XX 银行的账号XXXXXX 上”、或者以亲友遇到绑架、交通事故、住院等紧急情况为内容的短信骗取钱财,这是利用人们的恐慌、焦虑心理设计的一种迷局,然后再把你逐步引入陷阱。
(四) 利用被害人的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设置陷阱
作家刘心武曾说过,人有三情:亲情、友情、爱情。手机短信诈骗行为人经常冒充被害人的亲人、故友设置陷阱实施诈骗,他们的主要手法有:找“熟人”讨要充值卡或者骗取汇款(如“XX ,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 、以故友的身份诱使被害人回拨预留号码骗取高额话费(如利用打未接的方式套取话费) 、点歌套走高额话费(如“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收听”) 。这类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被害人对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设置的陷阱,多数情况下单笔涉案金额较小,从一两百元到三四千元,被害人往往疏于防范,故而此类行为得逞几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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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肆虐成因探析
犯罪原因是引起、导致和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现象,包括引起犯罪的直接原因、便于犯罪发生的条件和相关因素。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肆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一) 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手机短信的专门法规,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亦无针对手机短信行为的规范,仅仅在电信等行业规约中隐约可以找到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57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内容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 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内容的信息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第20 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这些规约对“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虽然未直接指明不能利用手机短信这一形式,但是从其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利用手机短信这一形式进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此外,2004 年4 月15 日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但是,综览上述规约我们也不难发现其存在的诸多缺陷:立法层级不高、效力等级低,与刑法等基本法律之间缺乏合理衔接,规定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立法的缺失往往导致打击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使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两难窘地。
(二) 监管失位
手机短信属于电信和互联网络(如使用飞信等发送短信) 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电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一定的监管权力,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一规定使这些部门的监管可能处于进退维谷的窘迫境地,一方面,是面临着监管不到位的指责;另一方面,可能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嫌疑。因为,从法律层面看,作为提供电信通联服务的运营商,他们没有人们想像中的执法权,也无权过问用户的短信内容。在短信诈骗中,尽管运营商们有提醒义务,但是我们仍难以科以运营商以及监管部门之法律责任。监管失位主要体现在:其一,目前,我国电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电信部门短信监管的义务,立法上的缺失使得短信的发送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其二,相关电信部门为了谋求利益甚至与一些短信运营商一起合作设置短信陷阱来欺骗手机客户;其三,电信部门目前用户注册也处于极端混乱状况,手机用户资料缺损。短信监管缺失的另一个原因是短信背后蕴藏
着的巨大利益。信息产业部统计显示,2007 年全国手机短信发送量达到5 921亿条,日均发送短信超过16 亿条。以每条短信最低0. 1 元计算,电信运营商每天的短信收入超过1. 6 亿元。巨大的利益使得本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由于利益相关而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权利) ,间接纵容了短信诈骗行为的泛滥。也正如有人指出:“这背后一个关键问题是:无论是诈骗短信也好,是灰色短信也罢,隐身的经营商都是坐享其成的,他们只有利益没有风险,如果这些信息发布平台始终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者也只把它看成是“机器”,那么,垃圾短信就会持续地顽固地骚扰得我们这个社会永无宁日。”此外,手机短信诈骗往往利用金融账号获取被害人的钱财,但是金融部门的监管同样面临着诸多困难,银行账号的实名制难以真正实施,如何认定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金融账号资金的流动属于异常也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监管的失位必然导致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失控。
(三) 侦查困难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作案隐蔽性强,多为跳跃式犯罪,甲地犯罪,乙地发信息,丙地取款;犯罪窝点多,用于诈骗的银行账户多;犯罪分子一般不与被害人见面,被害人分布极广,且被害人一般未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本不会报案(甚至有一定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能基于面子上的难堪也不愿意报
案) ;发送短信的手机卡一般是储值卡,购买时不用登记身份资料,达到不法目的后,往往将手机卡丢弃不用;金融账号一般也是非真实身份登记办理,无法查明开户人的真实身份。上述种种因素给侦查工作造成极大困难,直接导致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被打击的几率较小,因此,此类犯罪的机会成本偏小,从而更进一步刺激了此类犯罪的肆虐。
(四) 惩处不力
作案成本低、回报率高是诱使越来越多人铤而走险的直接原因。在犯罪分子眼里,短信诈骗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之所以说短信诈骗是一本万利,除了短信诈骗直接成本低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对于短信诈骗犯罪惩处概率小,打击力度不够,从而使得短信诈骗犯罪行为的惩罚成本极低。犯罪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表明,犯罪成本愈高,犯罪获利愈小,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愈小; 反之,当犯罪成本下降,犯罪获利增大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将会增大,从宏观上看,就是犯罪率上升。犯罪主体在从事犯罪活动时,除考虑机会成本外,主要是权衡犯罪事发的惩罚成本。根据犯罪经济学鼻祖加里·S ·贝克尔提出的公式,犯罪人预期的惩罚成本,即所要获得的收益,取决于败露的惩罚可能性和受罚实际遭到的损失,要实施犯罪,必须收益> 惩罚可能性×受罚损失,至少收益= 惩罚可能性×受罚损失,否则将得不偿失,就不能着手犯罪[5 ] 。导致这一状况的出现除了前述侦查难度大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实际惩处力度较小。据知情人士称,由于警方很难查实作案者究竟诈骗了多少钱,即使将作案者抓获,他们也会尽可能地少交待数字、“主动”退赃,以减轻刑罚。检方如果要彻查,就必须到全国各地异地办案,这从警力、时间和破案成本来说都有困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了对短信诈骗犯罪的实际惩处力度明显偏低。
(五) 被害人自身的过失
虽然手机短信诈骗具有异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但是其基本过程是一样的,都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之中从而作出处分财物之决定,行为人非法获
取财物而被害人遭受损失。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行为人设计的陷阱外,至关重要的一步是被害人在虚构的事实、被隐瞒的真相面前产生错误认识(当然,如果被害人保持足够的谨慎,行为人的骗局是能够识破的) ,因此,被害人的不够谨慎甚至被害人自身的贪婪等过失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大行其事的重要原因。
(六) 宣传不足
虽然对于日益猖獗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宣传,但是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效果不好。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许多被害人或者是对有关部门的宣传注意不够,或者是由于宣传不到位而使被害人无法知晓短信诈骗的手段和不熟悉金融业务、电信业务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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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控制路径的选择
迪尔海姆曾经试图用社会结构类型的观点来解释犯罪现象,根据他的观点,一个人的欲望永远不会得到满足,因为一个人的获得只能刺激他的不良需求,而不会满足这种需求。限制个人的需求,只能靠外部控制来加以实现[6 ] 。犯罪控制有多种路径,我们可以将之分为:罪前控制(提高相
关责任方的社会责任,完善预警机制,加大预防力度) ;罪中控制(及时查处和发现犯罪) ;罪后控制(加大惩罚成本和惩罚机率,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责任) 等具体路径。
(一) 社会宣传
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醒广大手机用户,收到可疑信息时,一是不要轻信,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念头;二是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三是如果短信涉及银行卡方面的业务信息,应及时拨打所属银行免费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四是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更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账号。一旦受骗后,务必保存证据,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挽回损失。用户收到诈骗短信或者获知短信诈骗犯罪线索时,也可以拨打“110”或者发送短信至公安机关的短信报警平台。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促使手机用户自身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不轻易相信虚假短信,加强自我抵制不良短信的能力,提高警惕性和自觉性,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和安全用卡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二) 法律规制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最为重要的一种规范,因此,要控制短信诈骗行为,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规制短信诈骗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打击、惩处短信诈骗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必须完善、细化电信、互联网络法律法规中关于短信行为的规约,使执法人员寻找法律依据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德国,国会在2003 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包括短信) 。它规定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5万欧元的罚款[7 ] 。为了提高法律法规对短信行为规范的针对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或完善刑法、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电信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查处、监管涉嫌诈骗的短信行为的职权职责。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专门提供短信群发器、贩卖银行存折或储蓄卡、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分子从银行取款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可以参照赌博罪中的“私彩”界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根本上打掉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工具的来路[8 ] 。
(三) 技术防范
为了有效防范不良内容短信尤其是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短信的传播,电信运营商除可以设置“关键词”拦截有害短信外,也可以对短信流量进行监控,如果发现内容有问题就进行拦截。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应加强对短信内容提供商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处罚。从技术上讲,防范非法短信并非难事,根据大规模群发现象的特点以及发送内容,各地电信运营商都具备相应技术手段可以检测到。电信运营商完全可以采用主动检测的做法来遏制非法短信,在非法短信的发送过程中停止它的继续发送,不让更多的用户受到干扰甚至欺诈。同时,电信运营商应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一起,检测到非法短信后,在停止其发送功能的同时,立即对群发号码定位并由工商、公安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措施。
(四) 行政监管
虽然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不会直接暴露于被害人面前,但是,手机短信和骗子敛财的银行账户毕竟会暴露其电子和金融信息源。电信运营商和有关银行都有技术条件发现其蛛丝马迹,也有能力及时阻断作案手机的通讯、冻结相关银行账号,以免更多无辜群众受害,也使骗子账户的钱财无法提取、转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整治垃圾短信的举措来加强对短信的监管。比如,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曾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美国采取的是手机用户实名制,用户跟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执法部门只要把这个号码输入计算机,就能看到号码主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这样一来, 执法部门很容易追查到垃圾短信的源头。短信诈骗中同样应该负有监管职责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可以通过真正执行实名制、对客户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为客户及时提供非正常交易信息、由客户自由选择设置密码或签字认证信用卡消费、提供即时挂失零风险的保障、承担客户损失的部分责任、确保客户终端使用安全等举措加强金融监管,及时发现非正常资金流动,减少被害人的受损。当然,加强对涉嫌诈骗的短信的监管,仅仅依靠电信部门和金融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涉及邮政、电信、银行、媒体等多个部门,对付这种空间跨度大、技术含量高的犯罪活动,如果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其后果往往是按下葫芦起了瓢。”
(五) 责任追究
广义而言,经济学是研究人类所有的决策行为,因为任何一项决策,都要有所取舍,都是一种选择。当犯罪成本大于行为人预期的犯罪收益时,行为人就会抑制其犯罪念头,而提高犯罪成本最主要的途径,一是提高打击几率以增大犯罪的机会成本;二是加大惩处力度以增加其惩罚成本。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对短信诈骗犯罪打击几率偏低,真正被查处的短信诈骗的行为人比例很小,这样使得犯罪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了,无形之中刺激了该类犯罪的泛滥。正如边沁所言:“犯罪必罚比严刑峻法更具有效用。”为了增大短信诈骗行为人的机会成本,我们必须提高打击几率和查处率,使潜在的不安定分子及时打消犯罪念头。加大惩处力度的主要措施有: (1) 加大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短信诈骗犯罪和普通贪利性犯罪一样,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机源自于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加大罚金刑的适用,提高财产刑的适用幅度是对短信诈骗犯罪者最直接的致命打击。如韩国情报通信部2001 年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 500美元的罚款,使韩国短信诈骗大为减少。(2) 鼓励被害人勇敢站出来指证犯罪人,查实短信诈骗者所获非法利益。这是针对目前对短信诈骗犯罪数额司法认定难的情形而提出的。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罪是数额犯,其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犯罪所得。而实践中很多被害人不愿意出来指证而使犯罪人的数额无法查证,能查实的犯罪所得数额往往明显偏小,无法提高打击力度。(3) 建议增加资格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短信诈骗犯罪人发送短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短信诈骗犯罪者的重新犯罪。(4) 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同样数额的短信诈骗犯罪建议适用较重的刑罚。根据2008 年7 月25 日吉林省公安厅的通报,目前短信诈骗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多,犯罪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几分钟内就可将上万条信息发往全国各地[11 ] 。因此,这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危害范围极广,社会影响甚为恶劣,严重损害本已脆弱的社会信任体系。同时,短信诈骗屡禁不绝,长期处于高发态势,从犯罪控制角度而言,有必要采取较为严厉的惩处来打压这种高压态势。
此外,除了对短信诈骗者的责任追究之外,对于监管不力的监管部门和不遵守规约的运营商、短信内容服务商以及群发器、手机卡销售商也应当依其不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