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我国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重视和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预防研究, 是关系到我们国家今后发展的大问题。如何遏制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 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机制, 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工作者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在此, 笔者就当前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满足某种欲望, 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暴力犯罪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 第条第款特别防卫和第条第款假释限制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暴力犯罪或暴力性犯罪这一概念。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川。从刑法学的角度看, 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年月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中, 有关暴力犯罪的条文占很大比例, 明确提到“ 暴力” 的刑法条文共条。基于上述有关暴力犯罪的法学理论, 综观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 明显地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其一、单纯的犯罪动机和荒诞的犯罪目的。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同学或朋友间所谓争强好胜,目的是为了显示个人能力。在所有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 他们有的是模仿影视剧、网络中游戏的某些镜头和情节, 有的则是经累犯的传授、教唆, 有的则是现实社会发生的一些犯罪伎俩。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不成熟心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中, 男生占大多数, 家居农村的在校大学生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 如盗窃、抢劫而家居市区的学生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等。其二、突发的故意犯罪类型。从案件发生的起因看, 预谋性和突发性并存。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 就在于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及心理发育形成阶段, 也是站在幼稚与成熟之间, 年轻气盛、自控能力欠缺。大学生暴力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 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 临时起意, 突发恶性犯罪。这种犯罪不仅作案手段残忍, 而且不计后果, 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 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 甚至死亡。其三、残忍的作案手段。无论是从国外来看, 还是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 大学生的暴力犯罪都在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例如年月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发生赵承熙枪击案, 使人无辜丧生。年月,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砸死了名同宿舍的学友, 之后将这些学生掩藏于宿舍橱柜内。年月日,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岁的大二女学生张超, 雇凶手并参与将被害人尸解。这些典型的犯罪案例, 作案手段之凶残确实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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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我国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重视和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预防研究, 是关系到我们国家今后发展的大问题。如何遏制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 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机制, 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工作者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在此, 笔者就当前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满足某种欲望, 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暴力犯罪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 第条第款特别防卫和第条第款假释限制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暴力犯罪或暴力性犯罪这一概念。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川。从刑法学的角度看, 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年月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中, 有关暴力犯罪的条文占很大比例, 明确提到“ 暴力” 的刑法条文共条。基于上述有关暴力犯罪的法学理论, 综观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 明显地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其一、单纯的犯罪动机和荒诞的犯罪目的。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同学或朋友间所谓争强好胜,目的是为了显示个人能力。在所有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 他们有的是模仿影视剧、网络中游戏的某些镜头和情节, 有的则是经累犯的传授、教唆, 有的则是现实社会发生的一些犯罪伎俩。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不成熟心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中, 男生占大多数, 家居农村的在校大学生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 如盗窃、抢劫而家居市区的学生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等。其二、突发的故意犯罪类型。从案件发生的起因看, 预谋性和突发性并存。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 就在于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及心理发育形成阶段, 也是站在幼稚与成熟之间, 年轻气盛、自控能力欠缺。大学生暴力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 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 临时起意, 突发恶性犯罪。这种犯罪不仅作案手段残忍, 而且不计后果, 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 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 甚至死亡。其三、残忍的作案手段。无论是从国外来看, 还是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 大学生的暴力犯罪都在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例如年月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发生赵承熙枪击案, 使人无辜丧生。年月,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砸死了名同宿舍的学友, 之后将这些学生掩藏于宿舍橱柜内。年月日,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岁的大二女学生张超, 雇凶手并参与将被害人尸解。这些典型的犯罪案例, 作案手段之凶残确实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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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许多, 诸如公共管理及家庭情况、教育程度、工业及经济发展状况、司法状况、社会治安, 以及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犯罪主体原有的个性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犯罪学理论指出, “ 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心理支配下、在特定犯罪情境中同被害人利益冲突的结果” 。无论哪种犯

罪, 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 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态, 其所处的自然条件以及生活或工作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暴力的制造者是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事件的责任和事件的原因都主要在于其本人。当前,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社会环境, 是造成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 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社会因素是指犯罪人周围的环境, 特别是经济环境。在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中, 他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他说最好的社会政策, 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外在条件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 先人为主的家庭环境不和与不完整, 父母的不良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 对人一生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专家根据对众多案件的分析认为单亲、弱势、贫困家庭的学生更易成为校园枪击事件的潜在主角。有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由于拮据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行为习惯易受到城里同学的嘲笑, 极为脆弱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而形成极端的心理障碍, 表现为偏执、自负、多疑、焦虑、冷漠、狭隘与狂妄, 最后变成仇视而引发暴力犯罪。如从年月日云南大学的马加爵, 杀死四名无辜同学事件的案例上就可以看出, 当事人偏执的态度、孤僻的性格、自闭的人际关系环境导致他们不能面对挫折, 不会调节情绪, 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归属感。加之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就业率, 学校忽视道德品行教育, 欠缺心理素质与法制教育、教师的行为教育都对大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 高校周围网吧、娱乐场等随处可见, 网络色情、暴力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 还有很多公寓、出租屋也是藏污纳垢的场所, 是邪恶滋生的温床。事实证明, 大众传媒中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等不良的内容, 也是一种重要的犯罪诱因。正是由于在这些犯罪的大学生成长经历中, 没有体会到家庭、社会、学校所给予的情感满足, 就造成了其冷摸的性格, 使之不能以正常的情感手段实现与社会的沟通, 从而偏执认为, 既然社会不爱我, 我也就没有必要爱社会的畸形心理, 最终导致他们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次, 不少犯罪大学生法律意识、道德观念淡薄,对是非辨别力差。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在校大学生刚刚步人成年, 身心处于转变时期, 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好奇心强, 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部分在校大学生学习意识不强, 进了大学校门就沉溺于网络, 对色情或暴力等不良信息和资讯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经不住天花乱坠的诱惑有的则是缺乏人际交往经验, 交结了有劣迹的人员并与之为伍, 被引诱、教唆而走上邪路歧途。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 渴望人格上的独立, 希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 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 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 受挫的心态轻则对抗, 重则予以报复, 甚至导致暴力犯罪。大多犯罪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仅仅停留在书本上, 没有与自己的社会行为联系起来, 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尽管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 但不少教学仅停留于课堂表面的形式化过程, 以致于许多在校生在酿成大祸被判刑时才对自己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后悔不已。在心理因素方面, 校园枪击事件的发生首先与报复心理有关。美国的校园枪击事件, 以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唤起了研究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学者的思考。

再次, 不正确的恋爱观以及近年来大学扩招带来的管理滞后, 也是导致大学生中出现暴力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 大学生的心理特点也发生了改变, 特别是进人青春期后, 他们有了情感等方面的需求。有些学生在追求女友时遭遇困难而不能摆脱烦恼, 感情受挫, 于是走上了极端。如年月中旬, 发生在河北大学的校园杀人案就是因为恋爱间题。原本很要好的两名男同学, 因为同时爱上一名女生, 后来拔刀相见, 致使一名男同学丧生。这种心理上的不成熟与所谓的“ 为爱决斗” 注定是一场暴力。恋爱观实际上是人生观的反映, 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的恋爱观。大学是对青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的教育环境也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 特别是一些大学重专业轻德育, 重技术轻法制, 对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认识的不足。年之后, 全国各高校普遍扩大招生,大学生管理和辅导员严重配备不足, 一名辅导员管理一名大学生已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 学校的德育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 但是发展不够平衡。这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大学生世界观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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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措施

校园里的暴力犯罪是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 预防暴力犯罪的措施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综观形形色色的对策, 不外乎预防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 对于暴力犯罪, 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预防和改造犯罪人。犯罪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据此, 对于预防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应该从以下各点着手。第一, 以法制教育为基础, 加强文明校园建设, 给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资源, 增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利用《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程, 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人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搞好学校与家庭教育联动是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基础。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学生提高认识,规范言行, 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情操。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师注重教书, 更注重育人。加强心理咨询及健康教育, 教育者必须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 在增加素质教育的同时, 着力提高学生的心理调控和适应能力。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果断处理, 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多关注贫困生和单亲家庭大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表明, 人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 高校周围环境对在大学生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建议有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 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为在校大学生或造一个纯洁的成长生活环境。

第二, 学校与政府齐抓共管, 进一步做好大学生的就业工作。政府应给大学毕业生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大学进一步做好高年级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 及时化解他们找工作中遇到的烦恼, 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加强地区间应对就业信息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人事的合理流动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缓解大学生进了校门就担心未来就业的浮躁心理, 避免引发校园恶性案件。预防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 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 实行对大学生暴力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 充分利用各种行政及法律等手段, 不断改善社会风气, 消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 努力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才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目的。

第三,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不断完善刑罚, 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在刑事立法中, 摒弃野蛮的刑罚, 以改造和预防犯罪为最终目的。鉴于我国古代“ 以刑去刑”也没能解决杀人犯罪的历史教训, 减少使用死刑。建议以公平、人道的文明刑罚制服暴力犯罪。恩格斯指出“ 今日的死罪, 只是这样复仇的文明形式, 它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害。

这就是说对于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 好处是威慑暴力犯罪人, 弊害是让人们习以为常地把杀人与死刑等同起来。既往的这种社会心理的扭曲, 只能以在当今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 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文明风范去扭转, 对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要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形成法律条文, 把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 以适应实际需要。对初次暴力犯罪及轻微危害性犯罪的大学生, 实施刑罚后继续在校学习的原则, 加强对刑罚后大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 做好回访工作, 了解他们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 并依靠社会力量, 帮助和挽救其重新做人, 以免其受罚后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毁前程的行为。鉴于大学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 对大学生暴力犯罪惩罚, 从进一步完善惩罚体制方面,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 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二是建议对在校大学生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三是能以非刑法形式达到教育与惩罚目的的, 不以刑罚处罚四是制定专门的大学生犯罪审理的诉讼法和实体法, 设立专门的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 如设立在校大学生犯罪侦查科、审查科、审判庭, 设立高校警察、高校检察官、高校法官。“ 要在思想上明确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它的生命力在于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并与之密切结合。中国刑法学如果脱离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它提出的理论观点如果不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所接受, 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作为在校大学生案件审理的专职司法人员, 不仅在政治思想素质上应有严格要求, 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要掌握一些必须的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方面的知识, 以适应审理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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