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查控,是警察针对在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战斗样式。交通工具查控过程中的战术心理战,是指为达到查控目的而组织实施的心理攻势。由于交通工具查控环境特殊,查控情况多变,对抗性突出,战机稍纵即逝,组织协同困难,查控行动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战术心理战的实施需要以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其手段、方法、时机需要根据具体查控情况及时、灵活地掌握。

一、交通工具查控对象的心理分析

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犯罪后逃窜,当警察实施查控行动时,其心理特征表现不同,以下从两个方面阐述。

(一) 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的心理特点分析

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其表现出恐惧、紧张和侥幸相互交织,而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心理特征。犯罪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作案时,由于受到特殊环境的限制,最怕被当场抓获受到惩罚,因而心理恐惧较为强烈,行为上表现出作案快速、避免干扰、得手就跑、迅速换乘车辆或改变乘坐地点,犯罪遇有阻力,立即使用暴力的特征。为了能在交通工具上获取非法利益而不受惩罚,其侥幸心理十分浓厚,但恐惧心理和紧张心理在实施作案时不会被侥幸心理完全压抑。在犯罪意志的控制下,恐惧、紧张心理往往呈现“临界状态”,并随时有突破“临界状态”而迅速导致意志失控,从而转化为以紧张、恐惧为主导心理的可能。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其心理变化特征在不同情境中,各有不同的表现:

1. 作案时未受到干扰的情形。交通工具环境特殊,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对周围环境、人员的干扰尤为敏感。一旦干扰排除,侥幸心理就迅速上升并占绝对优势地位,恐惧与紧张心理迅速下降,犯罪意志得以强化,作案行为坚决、大胆、不慌乱,犯罪得手以后,体现一种满足感和得意感。

2. 作案时受到干扰的情形。交通工具上作案由于环境的限制,受周围环境干扰的因素较多,犯罪行为人此时的恐惧和紧张心理处于“临界状态”,侥幸心理稍占优势,但犯罪意志不坚定,安全感不强,情绪紧张,警惕性很高,感觉灵敏,动作迅速、轻捷。初犯作案遇到干扰则立即停止动作,放弃作案,匆忙逃跑;惯犯、累犯则机警躲避,静观变化,视情而动;暴力犯罪行为人则多表现为以暴力排除作案障碍,强行作案到底。

3. 作案被人发现或突遇警察检查车辆时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被人发现或突遇警察检查车辆时,初犯的侥幸心理迅速下降或消失,恐惧、紧张心理突破“临界状态”,猛然上升为主导心理,想方设法逃跑。此时,因受到强烈惊吓,慌乱特征突出,有的于是放弃作案时机,有的则出现“惊吓效应”,发生短暂惊呆现象,全身无力、记忆消退。但此种情形持续时间很短,一旦稍有机会,仍会想法躲避。心理紧张程度较重的初犯,受到强烈惊吓时,会产生心理应激状态,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想法逃窜,而累犯在此情景下,尽管心理恐惧、紧张,但行为机智,会采用各种方法,能躲则躲、可逃则逃,其摆脱现场的能力较强,会迅速寻找借口,换乘交通工具或改变下车地点,逃离作案现场。如果干扰排除、消失,则其侥幸心理恢复,作案手段更加灵活多样,神色稳定。但遇到强烈阻力或干扰时,其恐惧心理迅速上升,会引发应激状态,直接实施暴力反抗,从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惯犯因作案经验丰富、准备充分,遇到干扰情境时善于变化,其侥幸心理减弱缓慢,犯罪意志相对坚定,常能采用各种欺骗方式躲过干扰,继续寻找机会作案,尽管内心紧张程度高,但慌乱特征不明显,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常常采用暴力手段,继续作案;阻力太大,恐惧心理占据主导之时,则会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寻找机会,设法拼命逃窜。


首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交通工具查控,是警察针对在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战斗样式。交通工具查控过程中的战术心理战,是指为达到查控目的而组织实施的心理攻势。由于交通工具查控环境特殊,查控情况多变,对抗性突出,战机稍纵即逝,组织协同困难,查控行动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战术心理战的实施需要以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其手段、方法、时机需要根据具体查控情况及时、灵活地掌握。

一、交通工具查控对象的心理分析

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犯罪后逃窜,当警察实施查控行动时,其心理特征表现不同,以下从两个方面阐述。

(一) 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的心理特点分析

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其表现出恐惧、紧张和侥幸相互交织,而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心理特征。犯罪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作案时,由于受到特殊环境的限制,最怕被当场抓获受到惩罚,因而心理恐惧较为强烈,行为上表现出作案快速、避免干扰、得手就跑、迅速换乘车辆或改变乘坐地点,犯罪遇有阻力,立即使用暴力的特征。为了能在交通工具上获取非法利益而不受惩罚,其侥幸心理十分浓厚,但恐惧心理和紧张心理在实施作案时不会被侥幸心理完全压抑。在犯罪意志的控制下,恐惧、紧张心理往往呈现“临界状态”,并随时有突破“临界状态”而迅速导致意志失控,从而转化为以紧张、恐惧为主导心理的可能。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其心理变化特征在不同情境中,各有不同的表现:

1. 作案时未受到干扰的情形。交通工具环境特殊,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对周围环境、人员的干扰尤为敏感。一旦干扰排除,侥幸心理就迅速上升并占绝对优势地位,恐惧与紧张心理迅速下降,犯罪意志得以强化,作案行为坚决、大胆、不慌乱,犯罪得手以后,体现一种满足感和得意感。

2. 作案时受到干扰的情形。交通工具上作案由于环境的限制,受周围环境干扰的因素较多,犯罪行为人此时的恐惧和紧张心理处于“临界状态”,侥幸心理稍占优势,但犯罪意志不坚定,安全感不强,情绪紧张,警惕性很高,感觉灵敏,动作迅速、轻捷。初犯作案遇到干扰则立即停止动作,放弃作案,匆忙逃跑;惯犯、累犯则机警躲避,静观变化,视情而动;暴力犯罪行为人则多表现为以暴力排除作案障碍,强行作案到底。

3. 作案被人发现或突遇警察检查车辆时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时被人发现或突遇警察检查车辆时,初犯的侥幸心理迅速下降或消失,恐惧、紧张心理突破“临界状态”,猛然上升为主导心理,想方设法逃跑。此时,因受到强烈惊吓,慌乱特征突出,有的于是放弃作案时机,有的则出现“惊吓效应”,发生短暂惊呆现象,全身无力、记忆消退。但此种情形持续时间很短,一旦稍有机会,仍会想法躲避。心理紧张程度较重的初犯,受到强烈惊吓时,会产生心理应激状态,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想法逃窜,而累犯在此情景下,尽管心理恐惧、紧张,但行为机智,会采用各种方法,能躲则躲、可逃则逃,其摆脱现场的能力较强,会迅速寻找借口,换乘交通工具或改变下车地点,逃离作案现场。如果干扰排除、消失,则其侥幸心理恢复,作案手段更加灵活多样,神色稳定。但遇到强烈阻力或干扰时,其恐惧心理迅速上升,会引发应激状态,直接实施暴力反抗,从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惯犯因作案经验丰富、准备充分,遇到干扰情境时善于变化,其侥幸心理减弱缓慢,犯罪意志相对坚定,常能采用各种欺骗方式躲过干扰,继续寻找机会作案,尽管内心紧张程度高,但慌乱特征不明显,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常常采用暴力手段,继续作案;阻力太大,恐惧心理占据主导之时,则会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寻找机会,设法拼命逃窜。


首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二) 乘坐交通工具逃窜心理分析

犯罪行为人作案后乘坐交通工具逃窜,利用交通工具的机动性,迅速达到再犯罪或逃避打击的目的。其更换车次时间频繁,行动谨慎、秘密,但紧张、恐惧的心理始终难以消除,稍有惊动,则加剧出现各种程度不同的心理反常和行为反常。其乘坐交通工具逃窜时的心理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心理满足、若无其事。犯罪行为人由于作案得逞,自认手段高明、老谋深算,乘坐交通工具逃窜时则感觉远离作案地点,公安机关短时间难以破案,其侥幸心理浓厚,从而获得心理满足感,加之没有在行动途中受到打击,其盲目乐观、沾沾自喜,在更换交通工具过程中,则显得心理比较轻松、自然,其侥幸心理压抑了紧张、恐惧心理,受到较小干扰也能变通应付,装得若无其事。此种心理状态容易激发其继续作案的欲望。

2. 暴力抗拒心理。有些犯罪行为人作案以后,自知后果严重,急需依靠交通工具帮助其逃离作案地点。在乘坐交通工具逃窜过程中,一旦罪行暴露,为逃避罪责和惩罚,即产生“破罐子破摔”,铤而走险的心理,行为上则暴力抗拒或抢劫交通工具,以便利用交通工具潜逃;有的暴力抢夺交通工具后,利用其逃窜,强行冲撞查控关卡,抗拒检查,甚至袭警或劫持人质。此类人员一般均是累犯、惯犯,其行为表现出遇有阻力立即施暴,不到山穷水尽、无可奈何之时,绝不放弃暴力反抗的特征。

二、交通工具查控中实施战术心理战的时机

交通工具查控心理战属于战斗状态下的心理战,从领受任务开始,在检查、发现和控制犯罪行为人之前,应尽可能地掌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个人情况、反抗暴力程度等基本材料,在充分搜集、了解情报信息的基础上,应进行正确的判断、分析,从而配合查控战斗实施战术心理战。交通工具查控战斗中实施心理战,须根据不同的战斗情景,选择适宜的心理战方式,即要考虑实施心理战人员的安全,又要考虑案件查控情况、查控环境及针对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发送信息的战术方式和信息清晰程度,还要考虑心理战所产生的效果。在战术心理战组织实施时,查控人员应仔细观察战斗目标情况,选择适合发送信息的位置,在敌情顾虑不大、干扰因素较少的情况下,以适应战斗环境的方式,实施心理战。

(一) 配合查控战斗方式需要之时

交通工具查控的战斗方式,一般按需要分为公开查控、秘密查控、公开和秘密相结合查控等方式。根据查控对象、案件条件及作战环境的特点,根据指挥员的战斗部署需要来确定战术心理战的实施时

机,是心理战组织实施负责人应把握的重要原则之一。如果是秘密查控,心理战实施应以战术需要为目的,先行展开。通过有意示形和合理伪装,创造外松内紧的气氛,在秘密拦截交通工具之时,充分利用谋略与伪装效果,实现“迫停”与伪装接敌行动,从而使战术心理战的实施为查控战斗的顺利进展创造有利的战机;如果是公开查控,则心理战应以牢靠控制查控对象,稳定交通工具正常秩序为目的,其实施时机应与拦截和接近交通工具行动同时展开,及时向查控对象发出适当信息,以便对方理解我们的意图,配合我们的行动,有秩序地接受盘查,以达到查控行动的目的。不同的查控战斗方式,需要不同的心理战予以配合,心理战的实施时机也应根据查控战斗的需要灵活把握。

(二) 查控战斗进行过程需要之时

交通工具查控行动进行过程中,由于未知因素众多,情况十分复杂,时常需要战术心理战的随机配合。例如,对方以维护个人尊严为由拒绝配合查控、盘查工作;对方有意刁难而指责我查控人员;对方消极对抗,有意不作如实回答;对方由于重大违法犯罪而突然采取暴力行动,劫持交通工具及其人员与我对抗等等。此时,均需要以宣传、告诫或施计谋略、或武力威慑的方式,抓住时机配合查控战斗的进展实施心理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三、交通工具查控中实施战术心理战的方法

(一) 法律政策宣传,削弱抗拒意志

交通工具查控中实施心理战,应针对查控对象的特点,利用交通工具特殊的环境,通过有效、直观的法律、政策宣传,减缓其抵触心理,安定其情绪,稳定查控活动秩序,严秘监控被查对象活动,尽可能使被查人员配合查控行动。如突遇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嫌疑人,要通过直观宣传,稳定其情绪,劝戒其不要伤害人质,与其对话,拖延时间,劝其尽可能释放人质,也可答应为其提供食品、饮用水或急救药物,减缓其冲动心理,为交通工具查控战斗积极创造有利战机。心理战的运用要刚柔相济,以智取胜。针对暴力抗拒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趋利避害的心理规律,为其摆明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握轻重,虚留生路,缓解暴力心理,力争“不战而屈人之兵”;若仍不能达到目的,则可在其答应释放人质的条件下,虚放生路,异地处置。

(二) 施展谋略,制造错觉

交通工具查控中实施心理战,如遇预期应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采用谋略心理战法,制造错觉,伪装接敌,创造平和气氛,使特定犯罪嫌疑人麻痹、无备。然后出其不意,将其抓捕。以此战法有效配合战斗行动,其战斗效率十分显著。

(三) 武力强制,威慑镇敌

通过展示强大的战斗力,以武力行动形成高压态势,使其深感处境不妙,陷入无力自拔、无计可施的失望之中,利用其存在自我保全心理及脱离危机、欲求生存的动机和愿望,对其发动强大的心理攻势,通过晓之以理、施之以力、加之以威,达到威慑镇敌,直至其屈服、投降的目的。

总而言之,警察针对交通工具实施查控行动是在明确或可能不明确执法作战对象和目标,或是既定执法作战对象可能扩大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运用有效的攻心方法和指挥艺术,以达到防范、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从而积极影响执法作战对象的心理。充分把握查控对象的心理特征,把握应用时机、处置方法,发挥战术心理战在实战中的作用,作好准备尽可能消除各种隐患,使违法犯罪事件尽量少发生或不发生,或在有准备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利用交通工具违法犯罪的案件,能积极、主动、及时地依法予以适度控制或予以必要的打击。针对不同查控对象,综合应用各种不同的攻心战法,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交通工具查控行动的效率与效益,对民警正确执法,提高执法综合素质,加强队伍战斗力,减少失误与伤亡,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具有突出的实战应用价值。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