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十七岁学生徐力, 由于母亲吴凤仙不停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 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 于是用铁榔头将母亲打死。“ 好学生徐力杀母” 案一度震惊全国, 最后徐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作为世界第三大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心理对于其犯罪到底有什么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以及有什么有效的侦查对策, 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一、心理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弗洛伊德认为, 生物学因素是人类行为的基础, 其理论的每一个方面都植根于这样的思想行为从来不会由随机性或突发性事件引发, 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动机引发的。行为的动机在每一个个体内部都能找到与生俱来的生物本能或者生物驱力, 这些本能或者驱力一旦被激发就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正是这些强大的本能或者驱力塑造人格并引发行为。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应该先分析他所处年龄阶段的特点。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 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 未成年人有很强的独立意识, 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 认识问题直观、片面, 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不稳定的特点, 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 一方面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 容易形成错误的观念, 产生错误的结论, 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 未成年人分析、判断能力不强, 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 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常常做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古人云“ 有诸内必形于诸外” , 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 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 行为是随着心理活动的支配和影响而产生和发展变化的, 这是心理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犯罪心理是指足以支配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或成分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由此得出结论, 犯罪行为也正是犯罪人在其头脑的支配下, 即在其头脑中进行的一系列犯罪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违反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 总要侵害一定客体, 当一个人形成了足以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之后, 还必须遇到或找到犯罪侵害的客体包括人和物, 并具备作案的环境与条件作案工具等才能发生犯罪行为, 这就是必须有犯罪机遇。因此, 可得出一个反映犯罪心理、犯罪机遇与犯罪行为三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公式犯罪心理十犯罪机遇。犯罪行为。犯罪机遇在这里应该理解成引发犯罪行为的各种外部必要条件, 其中包括侵害对象的存在, 作案的客观环境条件等。有学者借助自然科学中“ 生态幅” ①的概念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认为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而心理尚未定型, 正处于“ 危险年龄阶段” ,其犯罪是受其本身生态限制因子的制约, 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与道德水平、世界观和人生观, 以及其他一些典型心理特征, 其中, 社会生态限制因子的制约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制约因素本文认为, 社会因素是制约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的方面, 但绝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社会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 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自身心理方面的异常。
首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浙江省金华市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十七岁学生徐力, 由于母亲吴凤仙不停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 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 于是用铁榔头将母亲打死。“ 好学生徐力杀母” 案一度震惊全国, 最后徐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作为世界第三大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心理对于其犯罪到底有什么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以及有什么有效的侦查对策, 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一、心理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弗洛伊德认为, 生物学因素是人类行为的基础, 其理论的每一个方面都植根于这样的思想行为从来不会由随机性或突发性事件引发, 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动机引发的。行为的动机在每一个个体内部都能找到与生俱来的生物本能或者生物驱力, 这些本能或者驱力一旦被激发就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正是这些强大的本能或者驱力塑造人格并引发行为。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应该先分析他所处年龄阶段的特点。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 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 未成年人有很强的独立意识, 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 认识问题直观、片面, 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不稳定的特点, 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 一方面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 容易形成错误的观念, 产生错误的结论, 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 未成年人分析、判断能力不强, 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 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常常做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古人云“ 有诸内必形于诸外” , 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 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 行为是随着心理活动的支配和影响而产生和发展变化的, 这是心理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犯罪心理是指足以支配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或成分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由此得出结论, 犯罪行为也正是犯罪人在其头脑的支配下, 即在其头脑中进行的一系列犯罪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违反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 总要侵害一定客体, 当一个人形成了足以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之后, 还必须遇到或找到犯罪侵害的客体包括人和物, 并具备作案的环境与条件作案工具等才能发生犯罪行为, 这就是必须有犯罪机遇。因此, 可得出一个反映犯罪心理、犯罪机遇与犯罪行为三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公式犯罪心理十犯罪机遇。犯罪行为。犯罪机遇在这里应该理解成引发犯罪行为的各种外部必要条件, 其中包括侵害对象的存在, 作案的客观环境条件等。有学者借助自然科学中“ 生态幅” ①的概念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认为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而心理尚未定型, 正处于“ 危险年龄阶段” ,其犯罪是受其本身生态限制因子的制约, 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与道德水平、世界观和人生观, 以及其他一些典型心理特征, 其中, 社会生态限制因子的制约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制约因素本文认为, 社会因素是制约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的方面, 但绝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社会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 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自身心理方面的异常。
首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心理因素心理暗示与集合效应
心理暗示促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意向, 集合效应强化犯罪意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其中心理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 按照心理学上著名的皮格马利翁效应① , 心理暗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是巨大的,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尤为明显。未成年人的心理是多变、敏感的, 处于这个年龄段的人, 生理上已基本成熟, 但心理上还很不成熟, 开始参与社会生活。从自身来讲, 他们有强烈被尊重、被认可的愿望, 而现实中常常得不到成年人的尊重, 使他们产生自卑感, 只愿意和同龄人来往, 久而久之,相互间在各个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情感上的感染, 对一些想法很容易产生心理暗示的强化过程, 一旦有人产生犯罪意图, 经过团伙成员的渲染和加工, 往往扩大化, 最终演变成犯罪行为。
集合效应是指在群体犯罪中, 每个群体成员在心理、行为间发生相互作用, 互相影响, 形成整体犯罪心理、行为方式、类型的一种心理动力结构。集合效应促进了不同犯罪主体潜在犯意的表达, 使个体犯罪心理借助于群体的力量, 通过模仿、暗示、感染、交流对其他人产生影响, 并融合为适合于犯罪的群体规范或倾向。在接受到外界刺激时, 能够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 这种不良情绪的感染会在极短时间内传递到每一名团伙成员头脑中, 成为每个成员犯罪内在的推动力,使其陷入疯狂的激情状态中, 从而促进犯罪动机的产生, 强化犯罪意识。冒险探奇心理与思维的盲目性简单化冒险、探奇心理产生犯罪动机, 思维的盲目性、简单化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未成年人正处于思维逐渐成熟阶段, 信息需求量大, 接受能力强, 特别是对新鲜事物, 喜欢冒险、探奇, 崇尚理想化的生活, 往往是生理上的需求支配意志,进而发生行动。对于事物有尝试的愿望, 敢于冒险, 不习惯过多的考虑后果, 冒险、探奇的愿望一旦占据上风, 再加上外界不良刺激, 如果受到某种犯罪暗示, 特别是犯罪团伙成员的鼓动, 就不惜挺而走险, 促使犯罪动机形成, 最终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知识结构简单, 对社会不了解, 法制观念淡漠, 受“ 责任扩散” 心理和“ 哥们义气” 、“ 为朋友两肋插刀” 等江湖思想的影响, 思维简单, 做事带有很强的盲目性, 考虑问题不全面, 对行为后果估计不足, 受到内外部刺激, 或者受到团伙其他成员的暗示、挑动, 就可能出现无明确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甚至只要有人出一个主意, 提一个动议就会一哄而起, 说打就打, 说抢就抢, 敢于下手, 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偶发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据有关资料表明,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例一直居高不下, 保持在左右。而且,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在校学生犯罪日渐增加。年月, 西安市破获一个多人的少年犯罪团伙, 其中年龄最大的岁,最小的只有岁。同时, 暴力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犯罪手段残忍, 手法成人化现象严重。年月郑州市一名初中生因妒嫉一名同班同学的学习成绩, 设计将该同学骗到自己家中, 用毒药将其毒死, 然后对尸体进行分割, 用麻袋分装掩埋。这类案件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另外, 毒品犯罪现在也开始染指未成年人, 我国20万以上的吸毒者中, 25岁以下未成年人约有150-180万, 足见毒品犯罪在未成年人中的蔓延程度。近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伤害、涉淫、涉毒、杀人六大类犯罪上, 几乎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以上, 尤其是盗窃案件数量最多, 这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相吻合。笔者曾在东莞市看守所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研, 通过对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名犯罪嫌疑人的问卷调查发现, 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最集中的就是盗窃和抢劫抢夺, 其中涉嫌盗窃的分别有名和名, 涉嫌抢劫绝大多数为拦路抢劫、抢夺的分别有名和名, 这两大类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 其它以故意伤害、涉淫、涉毒、杀人案件为主。东莞属于工业城市, 大量外商、台商在此投资办厂, 商人较多, 工厂林立, 上班时间和晚上下班后路上行人较少, 给抢劫抢夺犯罪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再加上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好, 模仿能力强, 思维简单, 对财物的渴望强烈, 盗窃、抢劫获取物质利益最便捷, 所以, 侵财类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其次, 暴力犯罪、性犯罪的比例偏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正处于生长旺盛期的未成年人机体发育提前, 过多的能量不能及时释放出来, 遇事容易冲动, 不计后果, 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差, 对后果估计不足, 对于性的渴求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排遣, 也不愿意通过学习、锻炼分散注意力, 于是, 暴力犯罪、性犯罪便成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另外,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 对新鲜事物有浓厚的兴趣, 喜欢冒险, 有强烈的逆反心理, 越是家长、老师禁止的事情越想去尝试, 所以, 毒品犯罪也越来越多。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 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有关资料表明, 近几年来, 犯罪团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案件中, 未成年人拉帮结伙, 帮会色彩浓厚, 甚至发展成为无恶不作、危害一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 而且, 团伙成员趋向复杂化,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互结伙作案增多, 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由于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经验少, 许多事情自己无法完成, 需要借助于其他人帮助, 容易相互依附, 借势壮胆。而且, 按照心理学分析, 未成年人相互间的心理暗示作用非常大, 几个人在一起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心理促进作用, 遇事容易引起“ 心理共振” , 强化犯罪意图, 最终产生犯罪动机。所以, 未成年人很少单独作案, 往往结伙活动, 特别是在抢劫案件中更为突出。从组织结构看, 未成年犯罪团伙一般都是临时纠合, 时聚时散, 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 这种偶然性的纠合通常也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三)犯罪故意的突发性, 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未成年人想法简单, 缺乏填密的思维, 犯罪前少有预谋, 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 一时冲动, 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 突发犯罪, 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后果。这种案件缺乏典型犯罪规律和犯罪技巧, 不_殭廮?讲手段与方法, 有时不合常理,带有非常大的随意性, 动辄抢劫、杀人, 致人重伤, 根本不考虑后果。在犯罪手段上, 多表现为残忍性, 有的甚至没有人性。在某地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犯罪案件中, 三个高中生放学回家,看到独自上学的一名小学女生, 临时起意将其劫持到一废旧工地, 向家长索要赎金, 在没有得到答复之前就残忍地将受害人轮奸长达四小时之后将已经奄奄一息的受害人杀死, 分尸丢弃。最后, 当侦查人员问及其作案是否害怕时, 他们竟然说“ 做男人就是要胆子大, 敢下手” 。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四)犯罪手段模仿性强, 暴力特征突出
未成年人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体力好, 体质强, 部分人崇尚暴力, 往往追捧一些暴力犯罪中的“ 老大” , 敢在光天化日之下, 持枪、持械抢劫、强奸、绑架、杀人, 手段残忍。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 在案件中, 他们常常模仿成年人作案, 甚至使用一些影视书刊作品中的犯罪手段作案, 将持刀伤人或相互残杀视为“ 儿戏” , 有些手段已经非常成熟。
(五)犯罪现场少有伪装, 犯罪经验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经验少, 特别是初犯, 对犯罪现场缺乏系统的认识, 即使有预谋, 但由于其心理不成熟, 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动力定型, 作案紧张, 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 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犯罪目的。现场表现出犯罪活动不规律,目的不明确, 缺乏计划性, 虽然对一些常规的痕迹有一定认识, 如知道使用手套以避免留下指纹, 将犯罪工具带走以避免留下线索, 但很可能就抛弃在离现场不远处, 容易被侦查机关找到。对于一些工具痕迹、微量物证的处理缺乏技巧,容易遗留犯罪痕迹, 特别是微量物证很容易在现场被发现, 一些生物物证也常被犯罪人忽视而遗留于现场。从现场整体上分析, 未成年犯罪分子一般缺乏反侦查能力, 处理现场能力较弱, 很少有伪装, 即使有也不彻底, 缺乏完整的反侦查思维。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采取相应侦查对策, 不能一味严厉打击, 根本出发点是挽救, 减少未来犯罪人口, 因此, 要十分讲究策略。
(一)迅速采取侦查措施, 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般犯罪人作案后逃跑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先选择好藏身地点, 作案后迅速隐藏二是作案后马上逃往异地, 外逃后作案人一般不会选择亲戚或关系较为密切的朋友, 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 除非他认为这种密切关系较为隐秘, 不被一般人所知晓。对于成年犯罪人来讲, 犯罪后藏匿家中、亲戚朋友处是不明智的, 也是最容易暴露的。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 由于年龄、社会经验等原因, 对于犯罪的认识, 特别是对犯罪后果估计不足, 本来是犯罪案件却认为是一般违法案件, 本来是严重犯罪却认为是一般犯罪。
而且, 他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不了解, 或者缺乏感性认识, 在案件中, 常常表现为犯罪后缺乏严密的逃跑计划, 有些犯罪人躲到家中, 或者于脆不逃脱, 在现场滞留或者去网吧、录像厅等场所, 即使外逃, 也多选择较为方便的交通工具, 隐藏地点也常会选择一些同学、朋友处, 有的未成年犯罪人作案后不处理现场, 而是去网吧打游戏。所以, 对于已经判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要迅速采取侦查措施, 在现场附近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常去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搜查, 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另外,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属、同学、老师, 要做好教育工作, 务必讲清楚政策、法律, 请他们配合工作, 了解犯罪嫌疑人平常交往的同学、朋友, 经常去的地方,以便于尽快找到犯罪嫌疑人, 争取受到宽大处理。
(二)加强讯问力度, 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辩证思维能力, 认识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 对于拘捕后果估计不足, 想法简单、幼稚, 大多心存幻想, 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有的故意装作很老练沉着, 以此掩盖其紧张、恐慌的心情, 有的为了“ 哥们义气” , 维护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形象, 强硬对抗侦查, 妄图蒙混过关。对待这些犯罪嫌疑人, 应该从审讯开始就抓住主动权, 掌握住讯问节奏, 增大讯问压力, 加强讯问力度。首先, 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特别是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了解犯罪嫌疑人生长的环境、家庭情况, 分析其个性特征、行为特征。其次, 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弱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往往思维幼稚, 容易产生波动, 理性思维能力不强, 缺乏对语言的正确判断力, 特别是对审讯人员的双关语缺乏了解, 很容易按照审讯人员设定的思路回答问题。同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控制情绪的能力较低, 可以从其表情变化上洞悉其内心活动, 一旦供述, 便可能彻底交代其罪行。
再次, 增大讯问压力, 从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上找到突破口。从审讯之初就掌握住审讯主动权, 控制住节奏, 从气势上压制住对手, 利用罪行的严重性和犯罪对其家庭的影响加大其心理压力, 最终获得其口供。并且及时收集、固定其它证据,尽快形成证据链, 防止其翻供。
(三)广泛利用社会资源, 特别是学校、家庭的力量, 从内心深处突破其心理防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走人社会时间相对较短, 社会化程度较低, 对学校、家庭的依赖较强, 从其内心来看, 其感情一般较为脆弱, 波动大, 容易产生情感共鸣。因此, 在讯问中, 一方面立足于攻心, 在审讯之初, 通过环境的布、双关语言的运用, 加大审讯压力, 打乱其心理防线, 纠正其供述态度, 使其对自己的处境和未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肯定其好的一面,扩展其善良的心理因子, 鼓励其发扬过去闪光的一面, 为其指明出路, 同时, 根据具体案情还可以动员嫌疑人的父母、社会关系、老师做其思想工作, 通过给其写信等方式, 鼓励其坦白罪行。
(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 在侦查中注意以挽救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规定应该减轻处罚, 所以, 在采取侦查措施时, 要尽量采取那些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传唤、讯问等, 要尽可能少采取如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方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尽可能减少由于侦查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本着挽救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以从轻、减轻为目标, 对于侦查措施的采取要十分谨慎, 为其将来的改造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五)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团伙性质, 注意深挖成年犯罪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团伙犯罪特别突出,在团伙中, 往往有成年人作为骨干或组织者, 他们有丰富的对抗侦查的经验。在审查案件中, 要注意发现这些骨干成员的情况,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打开突破口, 获取团伙骨干成员犯罪的证据, 特别是及时收集物证, 固定好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为彻底打掉犯罪团伙, 分清责任, 重点打击团伙骨干成员、成年犯罪成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